有關鄭曉群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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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鄭曉群先生,是鄭炯通先生(下稱「鄭先生」)的兒子。據申請人稱,鄭先生約在2000年起便在中國內地經營生意。於2011年6月6日,根據原定計劃,他應起行回廣東省東莞上班。但一天後,其在內地居住的堂弟(亦為其公司股東)致電鄭家家人詢問其行蹤,稱他沒有如期出現。其後,申請人及其母親多次致電鄭先生,均未能接通。他們也透過一位與鄭先生有長期生意合作夥伴關係的親戚,多次查探他在陸港兩地圈子的蹤影,但均無消息。申請人的母親於2011年8月14日到屯門警署報案,但警方在同年約11月通知她調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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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940/2020 [2021] HKCFI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194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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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鄭曉群先生,是鄭炯通先生(下稱「鄭先生」)的兒子。據申請人稱,鄭先生約在2000年起便在中國內地經營生意。於2011年6月6日,根據原定計劃,他應起行回廣東省東莞上班。但一天後,其在內地居住的堂弟(亦為其公司股東)致電鄭家家人詢問其行蹤,稱他沒有如期出現。其後,申請人及其母親多次致電鄭先生,均未能接通。他們也透過一位與鄭先生有長期生意合作夥伴關係的親戚,多次查探他在陸港兩地圈子的蹤影,但均無消息。申請人的母親於2011年8月14日到屯門警署報案,但警方在同年約11月通知她調查終止。 2.換言之,申請人稱鄭先生從2011年6月6日起失蹤,至今杳無音訊。因此,他以單方面原訴傳票的方式,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宣布其父鄭先生在法律上被認定已經死亡。 3.本庭理解申請人的目的。可是,正如本席在庭上向申請人解釋,以往的案例已清楚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不能應任何人的單方面申請,宣告某位失蹤人士在法律上被視為已死亡。在有關余亮方(譯音)Re the Estate of Yu Leung Fong [1991] 1 HKC 494 一案中,高奕暉法官(Godfrey J)曾說:
4.聆訊後,申請人作出補充誓章,說明他這次申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一份鄭先生所購的人壽保險,及申請人和他母親現在居住的公共房屋的租約問題(其承租人為鄭先生)。 5.本席認為,要處理這些事項,申請人或其家人應嘗試辦理鄭先生的遺產承辦手續,並申請遺產管理書(假設鄭先生並沒有遺囑)。 6.在本案這類情況下,可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52條,以發誓方式證明鄭先生已去世。第52條規則規定如下:
7.在司法機構發出的《無爭議遺囑認證程序指引》(“Guide to Non-Contentious Probate Practice”) 的第105至107段,有如下指引(以下為中文譯文):
8.申請人或其家人應根據這程序辦理,取得遺產管理書後,便有法律基礎去處理人壽保險及租約等事宜。 9.因此,申請人的單方面原訴傳票,將被撤銷,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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