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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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402/2019[2021] HKCFI 5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2/2019

[2021] HKCFI 5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4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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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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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黎婉姫
日期: 2021年2月17日上午9時37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K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2]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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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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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謝安於2020年12月31號,經審訊之後由陪審團一致裁定佢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就係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而第二條個控罪就係有意圖而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兩項控罪所指稱嘅受害人都係一位林女士嘅。

本案經審訊就控方嘅案情,主要有關於呢兩次嘅襲擊行為,係依賴一個控方第三證人林女士嘅證供嘅。根據林女士嘅證供,佢就係喺案發時間係居住於呢個土瓜灣鴻運街唐二樓嘅一個單位,我下稱為「案發單位」,而當時佢同與佢前夫所生嘅一個6歲嘅女兒係一齊居住嘅。佢喺2018年2月份喥就認識到本案嘅被告人謝安,並且就喺5月期間正式兩人成為情侶,6月份被告人就搬入咗去佢屋企嗰度住喇,咁而佢亦都知道被告人與佢前妻當時係有兩個仔,10歲同埋8歲嘅,咁但係就係嗰兩個仔係同佢前妻一齊居住嘅。

去到2018年嘅11月份左右,受害人就係覺得冇辦法可以同被告人繼續生活落去,於是佢喺11月頭喥就係第一次提出分手,咁但係就呢個被告人就多次哀求佢唔好分手,而受害人亦都係提出分手唔止一次,但係被告人都係唔願意嘅。後期被告人就應承話肯分手喇,並於11月23號就話執行李返去深圳,而且將嗰個單位嗰個屋企嘅鎖匙就交番畀林女士,交番畀呢個受害人嘅。

以下我就講有關第一項控罪嘅案情,第一項控罪係發生於2018年12月7號,咁當日就係受害人自己喺晚上九點零鐘喥就出咗門口,留番佢嘅女兒在家,佢半小時後喥返到屋企嗰陣時候見到被告人都已經喺佢屋企入面,佢相信係佢女兒開咗門畀被告人返入去。咁當時佢返到嚟嗰陣時候,被告人就問佢係唔係一定要分手,而且話為咗佢而離婚,點解要咁樣對佢。受害人就叫被告人走,話冇可能再一齊,但係被告人就情緒激動,並且喺個客廳嘅電視櫃嗰度攞起咗一把生果刀嚟指佢,指住佢。咁呢把生果刀嗰個刀鋒係有10厘米咁長嘅,咁而指嚇佢嘅時間係約有十分鐘嘅時間咁長。咁當時候就係嘈醒咗個女出嚟喊,佢先至--被告人先至放低咗把刀。

放低咗把刀之後,受害人就帶咗個女就係入房瞓覺,留番被告人獨自喺客廳度,但係期間被告人多次走入房,咁又叫受害人出去,但係受害人就亦都唔敢報警,終於大概喺凌晨半夜十二點零一點鐘咁上下嘅時間佢出咗去客廳,而當時候就係呢個被告人嘅情緒就愈嚟愈激動,就用雙手大力咁撚住佢條頸,為時係約三至四分鐘。咁而佢期間就係受害人就覺得係差唔多有窒息嘅感覺,而佢係不斷嘅掙扎,因為嗌唔到出聲。掙扎期間佢就拉扯到被告人嘅衫,而且個指甲係整到被告人塊面,被告人就好大力咁樣咬咗受害人左手第四隻手指,咬到佢嘅手指流血。然後就--稍後被告人亦都有兩次係用擺喺客廳嗰度嘅一個被單係去冚住佢嘅頭嘅。

喺第一次嗰陣時候,當時受害人係坐喺嗰個客廳嗰個地下嗰度,突然間被告人就係攞嗰個被單係從頭咁樣笠落去佢度,令到佢成個人係挨咗落地下,咁而當時佢係畀張被焗住佢,而當時被告人亦都用對手好大力咁撳住佢嘅嘴同埋佢個鼻,令到佢唞唔到氣,有窒息嘅感覺。咁佢當時係有掙扎嘅,為時係大概三至四分鐘。

咁稍後就係被告人放咗佢之後就講一啲說話去羞辱佢。然後過咗冇幾耐,又第二次用嗰個被單去冚佢嘅頭,大力咁樣冚落去,令到佢有窒息嘅感覺。佢當時候佢係有嗌嘅,而喺呢個第二次用被單冚佢個頭嗰陣時候,被告人同時亦都有用手撚住佢條頸,係大力咁隔住張被單撚佢頸中間嘅位置,有三至四分鐘。而當時受害人嘅感覺係覺得差唔多要斷氣嘅。咁三至四分鐘之後,由於佢嘅嗌聲嘈醒咗個女,個女就走出嚟客廳睇下咩嘢事同埋出嚟喊,被告人先至鬆手嘅。

咁就係由第一項控罪引致嘅係受害人身體嘅傷害,就係由於呢個係撚佢條頸同埋呢個係冚佢個頭,而令到佢條頸有好多嘅瘀痕,都喺條頸嘅前面中間嘅位置。而佢亦都令到佢嘅雙眼嘅紅筋係露晒嘅,係因為佢大力撚住佢條頸嗰陣時候唞唔到氣而出現嘅現象。咁呢個係本案第一項控罪嘅案情。

喺當日,即係呢個2018年12月8號,到到大概中午時分喥,受害人就帶咗佢嘅女兒就出街去食飯,咁而獨留被告人繼續喺個單位度。喺街外邊,受害人打電話返去,話畀被告人聽,話「我唔會報警,你執嘢走,唔好再留喺我屋企喇」,被告人答應,咁而稍後當受害人返番去單位嗰陣時候,見到被告人已經走咗,不過佢單位嘅鎖匙同埋呢個大廈嘅鎖匙,總共係四條鎖匙係唔見咗嘅。咁而佢當時佢係覺得驚,但係佢又覺得想畀機會被告人,念在佢自己--被告人都有兩個仔,兩個小朋友,而且曾經對佢都幾好,於是佢就一時心軟之下,決定畀次機會被告人,就唔報警喇。咁而佢自己亦都冇睇到醫生,就喺當日12月8號,就帶埋佢個女就返咗去外地,離開香港幾天,然後一直到到2018年12月11號先至再返嚟香港,即係三日之後。而12月11號,三日之後,就係本案第二項呢個有意圖而傷人罪發生嘅日子。

咁我而家講到就係第二項控罪嘅案情喇。第二項控罪係發生喺2018年12月11號,第一項控罪之後大概三日喇。當晚夜晚9點鐘左右,受害人係帶同佢嘅女兒內地返嚟香港,咁就喺街度就食完飯佢就返屋企喇,但係由於佢之前係唔見咗屋企嘅鎖匙,其實佢係有擔心嘅,所以當佢去到屋企嘅樓下,佢停留咗大概十分鐘左右,望下自己個單位個窗到底有冇燈光,佢見到係冇開燈嘅,咁佢當時因為佢係想諗--知道被告人會唔會喺佢嘅單位入面。

佢見到冇燈之後,於是就帶埋個女返番去自己居住嘅單位,但係期間因為佢依然係擔心,所以佢係入單位嗰陣時候,嗰個鐵閘佢係冇關閉嘅,而嗰個木門亦都打開,唔敢閂埋。咁佢開門入廳嗰陣時候,佢就開咗廳盞燈,首先就去睇下鞋架有冇被告人嘅鞋喺度,見到係冇鞋喺度嘅,然後佢就走去個單位嘅廚房同埋廁所,望下有冇人喺度喇,而嗰個單位嘅間隔,係嗰個廁所同廚房,係喺個單位外面嘅。佢出去睇過廚房同廁所冇人,於是後--就喺嗰陣時候返番入屋,就聽見佢個女大嗌,佢擰轉身去望向客廳嗰度,就見到被告人喺間房攞住把刀衝出嚟,咁呢把刀就係佢不嬲擺喺屋企嘅另外一把嘅生果刀,而唔係第一項控罪嗰把刀鋒10厘米,呢把係一把大把啲嘅,個刀鋒有20厘米嘅生果刀,平時係冇放喺間屋嘅客廳度嘅。根據佢嘅證供,呢把刀平時係放咗喺單位以外嗰個廚房嗰度,但當時佢就見到被告人揸住呢把刀由個房間衝出嚟。咁受害人當時覺得好驚,就直接衝落樓梯嗰度喇,因為鐵閘同埋木門佢之前都係冇閂埋嘅,咁所以佢就即刻衝去離開,想離開。

期間喺樓梯,佢本人亦都有跌倒嘅,而被告人當時亦都攞住把刀追出嚟。受害人一直沿住樓梯,去到大廈樓下地下嗰個大廈嘅鐵閘嗰度,但係因為個鐵閘係鎖住嘅,佢當時想打開個鐵閘,但係就畀被告人拉住佢隻手。當佢擰轉身去望被告人嗰陣時候,被告人就攞把刀插落佢個肚嗰度喇。咁當時佢個肚即刻就流血,受害人一隻手撳住自己個肚,一路就哀求叫被告人唔好咁,叫佢放低把刀,但係被告人係唔聽嘅。由於佢之前跑落樓梯嗰陣時候佢係一邊走,一邊嗌救命,佢嘅慘叫聲亦都驚動咗住喺同層樓嘅一啲嘅--幾個嘅街坊,有一男兩女嘅街坊,而嗰啲街坊亦都走出嚟睇下發生咩嘢事。咁當時--喺呢個當被告人同埋受害人第一次落到樓下大閘嗰陣時候,只係拮咗佢個肚一刀,未造成其他嘅傷勢嘅。

咁而街坊落到嚟之後,個男街坊其實就有叫被告人唔好衝動,叫佢放低把刀先嘅,而其他嗰啲女街坊咁都有問受害人話需唔需要報警,受害人就話需要,佢要求佢哋同佢報警,而且當時佢自己個肚係不停咁流緊血,連佢件衫都係血漬。當時佢見到佢嘅女,6歲嘅女兒走咗落嚟,仲喺度問「媽咪,我好驚,點解流血㗎」,個女就喺度喊,話好驚。受害人擔心被告人會傷害到佢嘅女,於是就叫街坊幫手帶番佢個女上樓,咁就保障佢嘅女嘅安全。於是啲街坊就全部就帶埋佢女兒就走咗喇。喺樓梯嗰度就剩番--喺地下嗰度就只係剩番佢(受害人)同埋被告人兩個。

而根據呢個男街坊,當時有份落嚟嘅男街坊嗰個證供,佢當時落嚟到嘅時候,係見到係呢個一男一女,喺呢個地下嗰個大堂近住鐵閘位嗰度,而嗰個男子(即係被告人)當時係用手箍住個女子(即係受害人)條頸嘅,咁而細路女就企喺佢哋隔籬。當時男街坊係見到呢兩個人,一男一女係背對住佢自己嘅,但係佢見到嗰個女人係喺度掙扎。咁後屘佢就見到個女人個神情係痛苦嘅,咁個腹部亦都有血滲出嚟,個女人就話要報案,咁而個男人就同佢哋街坊講就話「呢個係我老婆,唔關你事,我哋嗌交嘅啫」,甚至就係攞咗--攞把刀出嚟畀街坊見到,咁就叫啲街坊唔好行埋去,更加叫佢哋唔好報案。個女人當時就話「我要去醫院」,但係個男人就只喺度話「我非常愛妳,妳唔好走」,一直講緊類似嘅說話。咁而個男街坊亦都喺佢上番樓之前,佢有叫呢個被告人放開咗個女人先「佢流血流得咁犀利,係要即刻去醫院」,但係被告人係冇乜反應嘅。男街坊曾經企圖嘗試去說服被告人畀個女子去醫院,但係都冇結果。

咁當所有街坊上番樓之後,剩番被告人同埋呢個受害人兩個喺樓下喇,咁但係就係被告人就想拉番受害人上番去唐二樓嗰個單位嗰度,要拉番佢入房,咁而受害人係唔願意嘅,咁就但係就畀佢夾硬拉住隻手,喺樓梯度拉番佢上去喇。咁而沿途受害人話,佢係有叫被告人放低把刀,佢有話畀佢聽「我已經流緊血,我好痛」,而且當時佢隻手係撳住個肚,啲血不斷由佢嘅肚嘅傷口流出嚟嘅,但係被告人依然冇理會佢。去到接近單位門口嘅嗰個地點嘅時候,當時被告人手上依然揸住把刀,咁受害人好驚喇,佢就趁機再次想逃走,就落番樓梯,想離開呢個大廈嘅,但係喺落樓梯嗰陣時候,佢自己亦都有跌倒過。終於佢跑到剛才嘅位喇,即係呢個大廈喺地下嗰個鐵閘嗰個位嗰度,已經就畀被告人追番落嚟喇。

而被告人追到落嚟之後,就將受害人頸上面戴住嘅頸巾扯開,亦都扯佢嘅頭髮,然後就用把刀喺佢額頭對上少少嘅位置𠝹咗一刀,咁就當時受害人要求被告人叫佢放低把刀,但係被告人唔聽,只係話「我咁愛妳,點解妳要同我分手」。咁然後就受害人話佢當時係多次要求被告人,但係被告人都冇理會佢嘅。然後跟住被告人竟然攞把刀喺佢條頸前面中間喉嚨嗰個位置度,當時佢哋兩個人面對面企喺度,被告人就攞把刀喺佢條頸中間喉嚨嘅位置𠝹咗三刀,係一刀、一刀又一刀。咁當時受害人感覺到自己身上係流咗好多血嘅,而佢亦都喺度嗌救命,但係就跟住被告第四刀又落嚟佢喉嚨嗰度喇,到佢嗌到--到第四刀落到佢喉嚨嗰陣時候,佢連嗌出聲都嗌唔到,把聲冇咗喇。咁然後就係當時大家仲企喺度,被告人亦都有一刀由受害人個下巴一直𠝹到去左邊面,拉到去左邊嘅耳仔下方先至停止,呢個刀痕係非常咁長嘅。

跟住就係受害人就跌咁喺地下,瞓咗喺地下喇,但當時佢嘅人係仲有意識嘅,雖然佢係講唔出聲,因為喉嚨𠝹咗第四刀之後就已經失咗聲喇,但係佢瞓咗喺地下,佢依然知道自己條頸同埋個頭都有血流得出嚟,而且流得好利害。佢感覺到自己嘅頭髮全部都畀佢自己嘅血浸濕晒。咁呢個時候,佢瞓喺地下嗰陣時候,被告人依然係冇停止過佢用刀嘅襲撃,依然用把刀喺受害人嘅頸同埋面部係繼續去襲擊嘅。

咁當時就係呢個受害人嘗試係用佢兩隻手去擋住自己塊面,希望塊面唔好受到咁多嘅刀傷。而由於佢咁樣擋法,引致佢嘅手腕,兩隻手嘅手腕、手掌、手背都有刀傷,中咗好多刀。其中有一下由於佢係用佢左手嘅手踭去頂住把刀,於是就中咗一刀好深嘅刀傷喇。咁就中咗嗰下刀傷之後,佢就當時隻手就已經冇晒力喇,亦都冇力再去阻擋或者阻止呢個被告人,但係被告人係依然就係冇停止嘅。咁喺佢瞓低嗰陣時候,就受害人當時跌落地嗰陣時候,佢亦都個後腦係受傷嘅。另外,喺佢瞓低咗之後,被告人喺佢嘅左腰亦都有用把刀亦都係刺傷咗嘅,呢個都係瞓低期間做嘅。

咁當被告人咁樣襲擊佢嘅期間,係冇講過任何嘢,亦都冇出聲。最後佢記得嗰下嘅刀傷,就係當時佢亦都係瞓喺地下嘅,亦都係已經冇晒力去阻擋㗎喇。被告人就將把刀由佢嘅鼻樑一直𠝹到去佢左邊嘅眼角下面嘅位置,亦都喺佢左眼角嘅位置嗰度附近,係𠝹咗四刀。咁當時候受害人只係覺得佢自己全身,包括背脊、頭髮,全部都係自己嘅血,係濕晒嘅。喺迷迷糊糊期間,佢聽見有把男人嘅聲音喺個鐵閘,即係喺個街外面叫被告人放低把刀,再唔救佢佢就會死喇,佢聽完呢句說話之後,佢本身其實就已經係昏迷咗嘅。

咁就根據佢嘅證供,就係喺呢個成個襲擊嘅過程,即係由間屋見到被告人由房揸住把刀衝出嚟,一齊落到樓下,第一次用刀拮佢嘅肚,然後拖番佢上唐二樓,佢再逃走落番去樓下,然後再跟住就喺樓下再用刀襲擊佢身體唔同嘅部位,直至佢係跌低瞓喺地下都繼續受到呢個刀嘅襲撃喇。成段期間,佢話被告人係冇放低過把刀嘅,都係一直揸住把刀嘅。咁而受害人係自從昏迷咗之後,稍後佢係被送咗入去醫院,佢喺醫院醒番已經係兩日後嘅事喇,12月13號。咁而佢喺醫院亦都一直係要留醫,總共係留醫咗係二十八天咁長嘅。

咁其實佢昏迷咗之後,個過程就根本就係已經--就係有呢個警員就開始係到咗現場,因為有街坊已經係報咗案嘅。咁但係就係警員到場嗰陣時候,係見到呢個被告人都坐咗喺個地下,側邊就瞓咗呢個女傷者喺度,咁但係就警員係企圖想係嘗試就係說服呢個被告人就係放低把刀,咁但係被告人依然揸住把刀,就話「唔好行埋嚟,我會傷害我自己嘅」。警員亦都不停咁要叫佢放低把刀,畀佢哋救咗個傷者先,咁都係叫咗多次之後,稍後被告人就將把刀先至就係抌低咗,跣咗去嗰個大門鐵閘嗰個位置。然後稍後警員就到入到個大廈嘅單位,就可以就係進行呢個搶救同埋拘捕被告人。

根據受害人嗰個講法,喺呢個第二次呢個控罪呢個成個襲撃嘅過程入面,由於被告人係攞住把刀追住佢,而佢自己其實兩次跑落樓梯都係失足跌過落樓梯嘅,但係都去唔到個鐵閘位,或者去到都開唔到嗰個鐵閘,佢當時嘅心情,係希望有人救佢,當佢見到曾經有街坊走落嚟嗰陣時候,佢希望街坊會幫佢報警,警察會快啲嚟。佢覺得成個過程係時間過咗好耐,而期間被告人係一刀又一刀咁樣嚟襲擊佢。佢整整下連痛楚嘅感覺都感覺唔到,凈係感覺到自己嘅血不停係咁流,成個面、手、頸同頭部都有血係咁流,但係就對方嗰陣時依然係未停過手,佢當時嘅感覺就係話自己可能就咁樣會死咗喺嗰度。而呢把襲擊佢嘅凶器呢把刀(控方證物P4)亦都喺呢個襲擊過程當中,連個刀尖都係攣咗嘅。咁呢個就係本案第二控罪嗰個有關嘅案情,咁稍後其實係當受害人出院返番屋企嗰陣時候,佢發覺佢返番去屋企,喺屋企嘅書檯下面,搵到係有個垃圾袋包住被告人嗰對鞋嘅,咁所以之前佢喺鞋架係見唔到被告人有對鞋喺度,而係原來對鞋係包起咗,收埋喺個書檯下面。

我跟住就會講,就係呢個受害人就第二項控罪,佢所--身體所受到嗰個傷勢嘅。受害人喺當晚大概9點45分,就係被送到去伊利沙伯醫院嘅急症室去急救㗎。當時佢已經係失去意識,而大量嘅失血。佢嘅頸部亦都有持續性嘅出血,佢嘅身--佢當時已經進入咗嚴重嘅失血性休克。咁樣由於佢嗰個情況係非常危急,所以外科醫生同埋骨科嘅醫生,即時都要即刻過去急症室嗰邊為佢做急救,同埋即時要為佢安排做手術。咁就根據控方第二十六證人呢位外科醫生盧慧欣醫生嘅證供所顯示,如果當時被告人(原文照錄)冇即時搶救,佢係有機會會死亡嘅,因為入院嗰陣時候已經係失血性休克,當時其實佢嘅身體係已經有呢個生命嘅危險嘅。

根據盧醫生嗰個醫療報告同埋佢喺法庭上嘅證供,就當時喺急症室見到受害人嘅時候,受害人嘅頸項、面部、頭皮、腹部同埋兩側嘅上肢都有多處嘅刀傷,而佢個頸部嘅刀傷係深同埋係活性出血,即係連續仲係出緊血,流緊血嘅。咁樣佢哋就係之後即刻將呢個被告人(原文照錄)直接就送去手術室,由外科團隊喺被告人(原文照錄)喺全身麻醉嘅情況之下即刻同佢進行呢個手術。咁就手術期間亦都發現咗佢面部同埋頸項有多處嘅刀傷。

根據醫療報告同埋盧醫生嘅證供,比較明顯嘅傷口包括以下,首先就係頸部,係有四個刀傷嘅。第一個刀傷喺頸部嘅右方下頜區,大概就係有3厘米咁--起碼超過2厘米深,就3厘米咁長,係屬於一個好深嘅傷口嚟嘅,而且喺頸部嘅四個傷口當中,呢個係流血流得最緊要嘅傷口,咁亦都係有呢個活性出血,即係繼續係流緊血嘅。頸部嘅第二個傷口就喺頸部嘅中線,係一個3厘米長而且深嘅傷口,咁呢個傷口就係喺呢個頸項嘅中間喇,係深到係𠝹開咗佢個頸嘅軟骨,而係入咗去個氣管,入到去個聲帶嗰度嘅,所以個聲帶都係傷咗嘅。咁由於個傷口係入到氣管,所以流血嘅程度係比起其他頸部嘅傷口係較少嘅。

第三個頸部傷口同埋第四個頸部傷口都係喺呢個頸部嘅左邊,咁樣都係3厘米深嘅傷口嚟嘅,亦都有呢個左邊嘅靜脈有呢個血滲出出嚟。咁根據呢個盧醫生喺庭上嘅證供,第三個傷口係流血流得最緊要嘅一個傷口嚟嘅,咁因為嗰個血管係被𠝹開咗,咁所以係流血流得好緊要。而第四個傷口亦都係有流緊血嘅現象嘅。

好喇,咁另外就係根據呢個醫療報告同埋醫生嘅證供,咁就係呢個受害人當時佢嘅頭皮同埋頭頂都係有呢個傷勢嘅。首先,佢嘅左前額嘅頭皮有呢個4厘米嘅傷口,咁係屬於一個表面嘅傷口,咁而佢呢個左後腦嘅頭皮嗰度亦都係有另外一個傷口,係有流血嘅。

咁至於呢個受害人佢個腹部喇,因為第一個拮到佢嘅地方應該就係佢嘅腹部,腹部嘅傷口係一個兩厘米乘一厘米左右深嘅傷口嚟嘅,咁樣就冇入到去個腹膜,亦都即係冇刺穿到個腹膜嘅,所以冇造成任何器官嘅損傷,咁就但係係深到去皮下層嘅。咁除此之外,就係佢呢個鼻樑嗰度,被告人(原文照錄)嘅鼻樑下面係有一個刀傷,另外佢嘅下唇同埋佢左邊面亦都係有傷口係輕微流緊血嘅。根據醫療報告嚟講,佢嘅下唇內部嘅黏膜表面係有兩道兩厘米長嘅裂傷。咁而佢嘅兩側上肢,即係手部亦都係有多處嘅刀傷嘅。

而根據本案嘅醫療證供,就係呢個外科醫生同骨科醫生,當時都要一齊就係要去處理呢個受害人嘅傷勢喇,咁此外亦都係有一個謝醫生,謝醫生佢係本身就係呢個屬於口腔頜面外科同埋牙科嘅醫生,亦都係需要處理佢嘅傷勢嘅。而根據謝醫生嘅醫療報告,當時佢發現受害人嘅面部係有好多嘅傷疤,而由於呢啲傷疤係影響到佢個口係張口--即係張開嗰個程度係有所限制嘅,咁而且佢除咗面上有傷疤之外,嗰個口腔入面亦都係有呢個傷疤嘅,有呢個疤痕嘅。咁就根據謝醫生所講,受害人係由於佢呢啲咁樣嘅疤痕、傷口,係令到佢就係嗰個--個嘴係歪咗嘅,左邊個嘴,下唇嗰度係拉歪咗嘅,呢啲係醫生話係因為個傷勢而影響到佢係咁樣嘅。咁當然喇,嗰個面頜內部嗰啲疤痕亦都影響到佢嘅口腔入面喇,而令到佢就係嗰個口腔入面,嗰個喉嚨個肌肉係有受影響喇,而令佢講嘢個說話嗰陣時候係唔可以係咁清晰嘅。

另外,就係根據受害人喺庭上,佢都有提及佢呢啲傷勢嘅。佢有提及佢自己係自從呢次襲撃之後,佢左邊面嘅半邊面係麻痺咗,佢嘅牙齒食嘢都會敏感,個嘴都有傷痕,而牙肉入面都要聯針,因為係受咗兩刀。咁樣佢就係--稍後係即使係出咗院之後,佢都要接受呢個耳鼻喉科嘅醫療團隊,為佢係繼續係作出呢個治療嘅,咁同埋要到到物理治療師嗰度,作呢個面部嗰個下頜嗰個練習,同埋係要去不停係要去做覆診嘅。

咁至於佢另外嘅傷勢,就包括佢兩邊嘅手同手臂,都係醫生發現有好多處嘅刀傷,而呢啲刀傷令到佢兩邊手嘅筋腱同埋神經都係受損嘅,咁醫生係需要同佢駁番呢啲斷咗嘅筋腱同埋神經線,咁而且日後亦都需要做物理治療,同埋接受骨科矯形嘅手術。咁而根據呢個受害人佢自己所講喇,佢由於左手嘅手踭係為咗擋把刀,係受咗一個有10厘米咁長嘅刀傷喇,咁樣呢個刀傷傷及佢左手嘅神經,導致佢左手係完全冇力嘅,而佢嘅左手嘅手指亦都係有變形嘅現象出現,佢嘅拳頭都係唔可以握到,而佢嘅手掌亦都唔可以合到一個拳頭出嚟。即使接受咗半年嘅治療,佢先至左手可以揸到拳頭,但係其中有兩隻手指都已經冇晒力喇。個手踭個位,即係嗰個好深嘅刀傷嘅位,夜晚係會痛到瞓唔到嘅,而嗰個位亦都導致到佢隻左手係麻痺,出唔到力嘅。至於佢嘅右手嗰個手掌就全部都係傷喇,傷到嗰個手指公同埋手指屘嘅位置,都令到佢連擰一個樽蓋都係出唔到力嘅。

咁到到係上庭,本案審訊喇,即係去年嘅11月、12月呢段期間為止,佢都仲係繼續要接受覆診。咁另外,佢提及佢左手亦都畀嗰把刀係𠝹咗一層皮嘅,個位置就喺左手嘅手背近住虎口嗰個位置,係冇咗一層皮嘅。

咁此外,根據醫療報告亦都有講及佢嘅左眼球受咗一個永久嘅傷勢,喺佢嘅左眼球嗰度係有骨碎裂,咁呢啲骨碎裂係壓到個受害者嗰個左眼嘅肌肉嘅,咁所以喺呢個出院之後,就2019年,受害人佢係要接受過兩個嘅手術去糾正佢左眼受傷嗰啲肌肉嘅。咁而根據受害人喺法庭上嘅證供,即使到到佢上庭嘅日子,佢嘅左眼球做完手術之後,只係喺正面睇嘢先至冇重影,如果唔係,佢左眼睇嘢係一定有重影嘅。而醫生亦都話畀佢聽,係以後都冇辦法再醫番好㗎喇。

醫療報告亦都帶出當時受害人嘅聲帶,佢嘅左聲帶由於個刀傷係完全癱瘓咗,所以如果佢要發聲係需要靠佢嘅另外一邊嘅右傷帶去彌補嘅,亦都因為呢個聲帶嘅傷勢,令到佢講嘢發聲係會沙聲同埋講嘢係會困難嘅。咁而根據受害人喺庭上嘅證供亦都有提及,佢嘅聲帶係做過兩次嘅手術先至可以發聲,但係如果大聲啲講嘢,佢把聲都會沙啞嘅,而佢當日喺庭上作供期間,法庭都係有留意到佢嘅聲線係非常微弱,咁而且亦都係非常沙啞嘅,有啲時間其實係需要畀擴音器佢作供,大家先至聽到佢嘅證供嘅。咁樣佢自己亦都知道,醫生話畀佢聽,佢左邊嘅聲帶已經斷咗㗎喇,只可以靠右邊嘅聲帶發聲,而且呢個左邊嘅聲帶係永遠都唔會再發到聲㗎喇。

除此之外,根據醫生嘅報告,就係呢個受害人個頸,由於個刀傷就有啲肉芽生咗出嚟嘅,係需要接受呢個激光嘅治療,去舒緩佢肉芽增生嘅現象,咁嗰個後遺症就係佢條頸嗰度就係有啲肉芽增生喇,咁樣就可能係會痕喇、會痛喇同埋會影響到佢頸部嘅活動,咁而且外觀當然就係係會受到影響嘅,咁就而呢個就係佢嗰個嘅傷勢,咁佢亦都係--至於面部嗰啲疤痕,佢亦都係要接受呢個激光嘅治療去磨嗰啲疤痕喇。咁佢本身喺香港同埋亦都有去國內,去係接受呢個治療嘅。咁到到佢上庭為止嗰段期間,佢話佢一直都要繼續就各科係要覆診嘅,咁定期覆診,而且佢亦都要一直都要睇住呢個精神科,定期覆診,因為佢當時係被診斷有呢個創傷後遺症嘅。而醫生嘅證供亦都顯示咗就係話其實就喺呢個受害人出院之後,佢係需要繼續接受呢個物理治療,同埋多間專科診所嘅覆診,包括外科、創傷科、創傷及矯形外科、耳鼻喉科、眼科。

此外,除咗呢個身體上嘅醫療嘅傷勢之外,受害人亦都談及,由於呢件事嘅發生,造成佢身上有好多永久性或者長久性嘅傷勢喇,包括喺佢對手、佢塊面、佢條頸、佢對眼、佢嘅聲帶喇,而呢啲永久性嘅傷勢係唔可以痊癒嘅,令到佢係受到好大嘅陰影,同埋有呢個好大嘅創傷後遺症,咁其實佢一段時間甚至係需要,除咗睇精神科醫生,佢都係需要睇呢個心理醫生嘅。

法庭喺被告人被陪審團定罪之後,就係押後呢個判刑喇,就係為呢個受害人攞咗一個受害人創傷評估報告,咁呢個報告係由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魏麗璇心理學家,係於2021年1月29日就係交付咗畀法庭嘅。咁根據呢個報告嘅內容係提及,就係呢個受害人就對於佢嘅受襲撃嘅事件,尤其是係第二次,即係嗰個有意圖而傷人嗰次嘅事件個襲擊,佢嘅記憶猶新,而且係亦都係記得好清楚當中好詳細嗰個經歷、嗰個過程嘅。佢甚至就係,當時候佢諗得起聞到自己個血液係乜嘢嘅味道,諗得起自己喺等待救援嗰陣時候係感到幾絕望,而覺得喺度等緊警方到場嘅時間係非常咁漫長,而期間佢唔可以做任何嘢去保護佢自己。佢記得即使佢跌咗落地之後,佢依然係空手咁樣赤手去想揸住嗰個刀鋒,希望阻止呢個被告人嘅襲擊,咁樣當時佢覺得想到自己係可能會死嘅。

咁而且佢亦都喺呢個襲擊之後,係有患有一連串嘅後遺症,舉例嚟講,佢不時會覺得頭痛,佢嘅雙手不能夠活動自如,佢唔能夠正確地發音。佢嘅視力受影響,佢向上望嗰陣時候會覺得頭暈。佢嘅口部同埋面部有部分遭到毀容,佢當佢每次照鏡自己嗰個傷疤嗰陣時候,都係會覺得好悲傷嘅。佢原本初初係諗住等佢嘅女兒上小學嗰陣時候,佢會出番嚟做嘢,因為當時佢覺得香港係個安全嘅地方,但係自從呢次襲擊之後,佢時刻都覺得警覺,同埋覺得香港係一個危險嘅地方。每當有成年嘅男子行近佢,無論嗰個男子嘅年紀抑或係外貌係點樣,佢都會感到緊張同埋害怕。當佢聽到有啲名字係與被告人嘅名字相似嘅時候,佢都會感到不安。佢全然不想外出,唔想出街,遇襲之後亦都停止咗同佢嘅朋友嘅會面。咁樣佢亦都唔想畀人係因為呢件事或者佢嘅傷勢羞辱佢喇,因此佢向佢自己朋友講就話自己係遇上交通意外嘅。

另外,佢表示佢以往係好喜愛唱歌,不過而家佢以後都唱唔到歌喇。佢往昔嘅生活同埋一切嘅憧憬全部都破滅咗。至到呢個心理學家見佢嗰陣時候,即係本年年初嗰陣時候,佢表示佢依然係瞓得唔好嘅,咁樣每個月會有四次至五次發惡夢,係夢到係受襲嗰陣時嗰個情況。佢幾乎每日都活喺懊悔當中,好後悔點解第一次受到呢個襲擊嗰個--即係第一項控罪嗰個襲擊嗰陣時候,佢未有去報案。咁甚至曾經係諗過想輕生嘅念頭。佢需要定期去精神科覆診,咁樣但係由於唔想再次回顧番襲擊嘅過程,佢係拒絕去接受任何臨床心理嘅覆診嘅。

對於被告嘅刑期,佢希望被告有幾耐就被關幾耐,令到佢自己唔會再受被告人所傷害。

咁綜合所有嘅症狀,呢個心理醫生就認為受害人係患有以下八種嘅狀況:一,瀕臨死亡嘅直接經驗;二,反覆出現痛苦嘅夢境,夢境內容同創傷嘅事件有關;三,佢暴露喺創傷事件嘅某一方面相處嘅提示嗰陣時候,會出現心理嘅困擾;四,佢竭力避免同創傷事件有關嘅痛苦嘅回憶同埋想法;五,佢持續對世界有負面嘅信念或者期望;六,佢以自責同埋懊悔嘅方式去呈現一種負面嘅情緒狀態;跟住係七,七係離群獨處呢個感覺;八係過度警覺;應該係九項喇,第九項就係嗰個睡眠係紊亂嘅。咁經過呢種種嘅狀態之下,醫生係認為佢係患咗呢個創傷後遺症嘅,亦都係建議佢係接受呢個臨床心理科嘅覆診,但係由於受害人對心理治療係有疑慮,咁所以就係佢係拒絕嘅,但係佢係繼續係接受緊呢個精神科亦都繼續去緊覆診嘅。咁醫生係話希望佢將來係可以接受呢個臨床心理服務嘅覆診喇。咁呢個就係有關受害人嘅傷勢同埋佢嗰個創傷報告嘅內容。

咁有關被告人佢嘅背景喇,被告人現年39歲,佢係冇任何嘅刑事紀錄嘅。佢受教育到到中五嘅程度--中學嘅程度。佢曾經擔任廚師,咁就喺案發期間之前啱啱係冇職業嘅。佢就有--與前妻係有兩個兒子,咁而家兩個兒子嘅年齡係12歲同10歲,案發期間係10歲同8歲嘅。

今日係喺本席之前,佢喺求情嘅時候佢自稱對事件就覺得非常自責,覺得好對唔住呢個受害人,希望佢能夠過得好,咁佢就冇其他嘅任何求情嘅說話講喇。

本案嘅兩項控罪都係冇呢個量刑指引嘅,咁當然喇,由於每一件案件嗰個案情都不盡相同喇,所以嗰個量刑亦都會有分別,唔能夠一概而論嘅。就呢個有意圖而傷人嘅第二項控罪而言,最高嗰個刑期係可以判到去終生監禁嘅。

香港嘅上訴庭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駿達([2013] 6 HKC 225)呢一個案例當中,係重申有意圖而傷人嘅罪係一個嚴重嘅罪項,判刑必須係具有阻嚇性嘅。喺呢個案例當中,上訴庭話判刑時法庭應該考慮嘅重要因素包以下九項:第一,就係襲撃嗰個預謀程度;第二,襲撃嘅背後動機;第三,襲撃者嘅精神狀態;第四,襲撃者有冇受到酒精或者藥物嘅影響;第五,呢個襲撃係一個個人抑或係一個群體嘅行為;第六,使用嘅武器嘅性質;第七,武力使用嘅程度;第八,受害人嘅傷勢;第九,呢個襲撃帶畀受害人同埋佢嘅親人嘅影響。

咁而另外澳洲昆士蘭上訴庭亦都喺呢個女皇 訴 Fisher([2008] QCA 307)呢個案例裡面指出,呢一類型嘅案件嘅加刑因素係有以下八項嘅:第一,被告人係呢件事件嘅主腦(咁呢個比較適用於係超過一個人襲擊嘅情況嘅);第二,有冇其他人夥同行兇(咁呢個都係適合呢個多人襲撃嘅情況);第三,襲撃並非源於挑釁;四,喺公眾地方作案;五,事主喺跌倒後繼續受襲;六,事主喺失去防衛能力後繼續受襲;七,事主受到嚴重同埋永久性嘅傷害;八,被告人喺接見時個案情就係誤導警方,顯示佢係冇悔意嘅。

咁而就本案嘅案情而言,尤其是就第二項控罪喇,呢個有意圖而傷人呢項控罪係個案情係極為嚴重嘅。

由本案審訊嘅證供顯示,被告人當時係有預謀去用一把利刀去襲撃呢個受害人嘅。基於--法庭係基於佢喺當日喺2018年12月8號已經喺女事主出咗外,唔喺單位嗰陣時候,已經攞咗走屋入面嘅鎖匙,所以後屘係可以順利喺呢個屋入面係匿藏嘅。而案發當日女事主返屋企嗰陣時候,其實佢已經預先匿藏咗喺單位裡面,等候女事主返嚟。當時係夜晚九點零鐘,佢係完全唔開燈,而且將佢對鞋係包好,擺咗喺檯底,而唔擺喺鞋架,係造成一個冇人喺屋或者佢唔喺呢間屋嘅假象。甚至佢係預先就係喺呢個單位外面嘅廚房攞咗呢個--嗰把大啲嘅生果刀喇,刀鋒有20厘米嘅生果刀,然後就藏匿喺事主嗰個睡房嗰度,咁就係唔開燈、唔張聲,係咁等佢返嚟。呢個可以見到事情係有預謀嘅。

至於呢個襲撃背後嘅動機,咁當時女事主係啱啱由內地同佢個女兒係返到嚟香港,食完飯返屋企。咁而根據呢個案件嗰個證據,明顯本案被告人係基於呢個受害人提出分手,因此而作出一個報復性嘅襲撃,要造成佢嘅身體受到極嚴重嘅傷害,甚至係造成佢係毀容嘅。

至於被告人嘅精神狀態,係冇任何證據顯示佢當時係受到任何酒精或者藥物嘅影響,反而係見到佢係有計劃同埋有預謀地匿藏喇、攞定把刀喇、不留痕跡咁樣收埋喺間房度喇,明顯就係當時佢嘅頭腦係清晰,係清醒嘅。

本案所用嘅係一把個刀鋒有20厘米長嘅生果刀喇。女事主嘅傷勢亦都係非常嚴重,身體多處係受到一個永久性嘅傷害,包括佢嘅左眼、包括佢嘅呢個左聲帶、佢嘅左手同埋佢嘅面部,而其他嗰啲傷勢亦都有好多嘅後遺症,例如佢嘅雙手係無力、佢條頸會有肉芽、佢嘅容顏係有疤痕,需要接受多次嘅治療嘅。此外,佢嘅精神同埋心理都係受到嚴重嘅創傷後遺症,到而家為止一直需要接受呢個精神科嘅治療,但係即使係醫生建議佢受呢個臨床心理學家嘅治療覆診,佢本身都有疑慮而拒絕嘅。

另外,除咗女事主本人之外,案件亦都牽涉佢當年6歲嘅女兒,佢嘅女兒雖然見唔到個襲撃嗰個過程本身,但係當時亦都係曾經一個階段由屋入面走番去呢個大廈嘅地下,見到自己嘅母親係流緊血,咁就當時係呢個受驚喇同埋係喊嘅,咁就雖然係法庭係冇任何嘅報告關乎佢女兒喺呢件事所受到嘅影響,但係可以想像呢個事件對呢個女童所造成嘅陰影。何況受害人係佢媽媽,佢同佢媽媽而家係都係一齊居住嘅,受害人佢而家有一種對呢個世界一個負面嘅睇法,有一個離群獨處嘅狀況,心理受到困擾,佢呢個狀況必然或多或少係會影響到佢呢個女兒嗰個正常嘅生活。

此外,法庭亦都考慮到呢個襲撃嘅過程,係比起其他同類嘅案件有更加以下嘅情況:基於呢個襲撃嘅過程係算係比較冗長嘅,由女事主當晚返到屋企,然後跟住見到被告人攞把刀衝出嚟,佢跑落樓下,個肚畀被告人拮傷咗,跟住就係再將佢--被告人將佢扯番上去唐二樓近住單位門口個位,跟住佢又逃走返去樓下地下,然後逃走落去地下之後,個頸畀佢𠝹咗四刀,直至到佢完全係失咗把聲,而𠝹四刀之前係將佢頸巾同埋頭髮都扯開嘅,然後就喺頸度𠝹咗四刀。咁然後就係亦都係將佢嘅下巴--一刀好長嘅,由佢個左邊嗰塊面由下巴一直𠝹到去耳仔下面。咁而即使係後屘佢係跌倒落地,瞓喺地下嗰陣時候,被告人都係繼續呢個襲擊,當時就個目標就係襲擊係佢塊面,同埋佢左腰亦都受到拮傷。咁而佢塊面由鼻樑去到左眼亦都有受一個長嘅刀傷,佢左眼角係有四刀𠝹傷嘅。而佢由於係用手擋喇,佢嘅雙手嘅不同部分,尤其是包括手踭都係受咗好多嚴重嘅刀傷。

喺整個咁冗長嘅不同階段嘅襲撃過程當中,明顯受害人係極度驚慌嘅,而佢跌低之後,浸咗喺自己嘅血泊當中,佢依然地絕望地係一直係受到襲撃,係諗住自己係可能係會死亡嘅。

被告人當時所用嘅力度之大,係令到嗰個刀尖都斬到係攣咗,佢嘅暴力程度,係一直係咁成件事件個過程當中係一直嘅升級,由當初第一次喺樓下用刀拮佢個肚一下,到到第二次喺樓下先喺頸𠝹四刀,而頸部係大家眾所周知人體最脆弱嘅一個部分,呢四刀,刀刀足以致命,令到佢血流如注,連嗌救命都嗌唔到出聲,然後跟住再襲擊佢嘅面部同埋頭部,志在毀容,令到佢唔死都會終生抱憾。其立心之惡毒、手段之凶殘暴戾,不但令人震驚,更加令人髮指。如果唔係呢個當時返番上去單位嗰陣時候,受害人由於心有疑慮,由於佢唔見咗條鎖匙,所以佢將個鐵閘同埋嗰個木門打開咗,結果佢可以盡快跑到落樓梯,而且沿途喺度嗌,一路跑落樓梯,一路嗌救命,驚動咗啲街坊,而佢如果喺間--呢件事全部喺間屋入面嘅發生的話,可能個後果係更加不堪設想。猶幸受害人雖然佢身心受到嚴重嘅傷害,到到而家都未完全痊癒,但係有見義勇為嘅街坊為佢報案,而且可以令到佢搶救及時而挽回一命嘅。

本案亦都有明顯嘅加刑因素,第一,就係當時候案發期間,被告喺呢個日期係2018年12月11號,剛剛喺大概三日之前,即係2018年12月嘅7號晚至到8號嘅嗰個期間,呢個被告人已經係用暴力係向呢個受害人係襲撃過一次嘅,呢個就係本案嘅第一項控罪喇,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嘅控罪。喺呢個襲擊嘅過程當中,佢有用刀指嚇過呢個受害人喇,然後稍後亦都有兩次撚佢嘅頸喇,亦都有用呢個被單冚佢嘅頭,而大力冚住佢嘅口同鼻喇。咁樣係但係由於受害人念及被告人有兩個年幼嘅兒子,亦都念及被告人曾經係對佢好好,就係一時心軟,想畀個機會佢而就冇報到案嘅。但係被告人不但不知悔改,三日之後變本加厲,唔單只有預謀要用刀要去傷害呢個受害人,而且仲攞咗一把比之前嗰次更加大嘅生果刀,而唔攞喺客廳度就手嗰把細啲嘅刀,因為第一次係嗰個第一項控罪嘅時候,佢係用嗰把係10厘米刀鋒嘅,就喺廳,擺喺廳個電視櫃嘅生果刀,第二次佢係走到出去單位外面嘅廚房,攞咗嗰把長啲、大啲嘅生果刀去使用作為襲撃。呢個係第一個係明顯加刑嘅因素。

另外,第二就係本案成個案情明顯受害人係完全冇作出過任何挑釁佢嘅行為或者講過任何說話,當晚佢係啱啱返到屋企,同佢嘅女兒,佢一入屋見到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就已經揸住把刀,由個房衝出嚟追住佢喇,然後追到佢--喺地下追到嘅佢嘅時候,就已經係襲擊佢嘅。當時當佢喺廳度一見到被告人衝出嚟嗰陣時候,兩個人根本未曾交談過半句說話,更遑論係話受害人做過任何係會挑釁嘅行為。

至於第三個嚴重加--可以引起加刑嘅因素,就係呢個襲撃嘅過程當中,係呢個被告人係曾經拒絕或者阻礙呢個受害人係及早去醫院接受呢個治療嘅,亦都係有阻礙其他人係及早去施救嘅。咁根據街坊佢落嚟係見到,就係呢個受害人個腹部有流血喇,咁就係亦都係男街坊嘅證供,亦都係有話係叫佢畀佢去醫院接受--叫受害人去醫院接受治療嘅,咁但係被告人係依然冇理會嘅。

而受害人自己亦都有講喇,佢當時亦都有嗌痛,亦都有哀求被告人係畀佢去醫院嘅,但係被告人反而就要拖番佢去個單位,要佢入番間房度。咁樣當佢再企圖逃走,第二次逃走到落樓下嗰陣時候,被告人亦都冇幫佢打開個鐵閘,而喺鐵閘嗰個位截停咗佢,而施以更加暴虐凶殘嘅刀嘅襲撃,令到佢流得更加多血,身體更加多處有刀傷。咁期間就係即使有其他嘅街坊喺鐵閘外面,叫佢就係畀呢個受害人去醫院,佢都係冇理會嘅,只不過係到到再稍後有軍裝警員到場,軍裝警員到場之後,都係要隔住個鐵閘,亦都曾經多次叫佢畀受害人去醫院同埋放低把刀,喺多次勸告之下,佢先至肯放低把刀,然後警員先入到個大廈係呢個施救同埋就係拘捕佢嘅。咁所以成個過程當中,其實係有一個延誤施救嘅情況在嘅。

咁第四項係呢個加刑嘅因素,就係喺呢個受害人佢失去咗防衛嘅能力之後,被告人係繼續用把刀去襲撃佢,尤其是係當佢已經係跌咗落地下,倒喺血泊當中喇,當時佢連嗌救命都開唔到聲喇,但係被告人毫不憐憫,用把刀不停喺佢身上面𠝹,包括刺傷佢左邊嘅腰部、𠝹傷佢面部,而佢為咗係保護自己嘅面部,用手擋咗好多刀喇,令到雙手嘅手腕、手掌、手背、左手嘅手踭都中刀嘅。咁而佢嘅面部由鼻樑去到左眼、左眼角,全部都有刀傷。咁就呢個都係呢個--喺呢個情況,當佢完全冇自衛嘅能力,甚至係已經連嗌救命都嗌唔到,完全係跌咗--攤咗喺地下,喺血泊當中嘅時候,都繼續施以咁殘暴嘅襲撃,呢個係一個本案加刑嘅重要嘅因素嘅。

本案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咁其實就係本席係睇唔到有任何有效嘅求情理由,係可以幫佢減輕佢嘅嗰個刑期嘅。咁當然喇,佢係絕對係有權,就係唔認罪喇進行一個審訊喇,咁所以法庭唔會因為咁樣要加任何嘅刑罰嘅。不過好明顯見到本案佢係--被告人係完全係冇任何嘅悔意嘅。

經過考慮本案嘅所有嘅案情同埋被告--同埋呢個受害人所受嘅傷勢之後,就第一項控罪,襲撃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嘅控罪,本席係用18個月做一個量刑起點,咁亦都見唔到有任何可以加以減刑嘅求情因素,所以就呢項控罪係判處被告人18個月嘅監禁嘅。

就第二項控罪,有意圖而傷人呢項控罪,基於本案嘅案情、嗰個案件嘅嚴重性、嗰個加刑嘅因素、受害人嘅傷勢,法庭係有必須係要有--判處一個有阻嚇性嘅刑期,去反映呢件案件嗰個嚴重性,同埋文明社會對呢種行為嘅不恥,因此嗰個判刑嗰個量刑起點,係會喺同類嘅案件當中係採用一個比較高嘅起點。咁就經過考慮所有嘅情況之後,就以15年作為一個第二項控罪嘅量刑起點。咁本案入面,亦都本席見唔到有任何求情嘅因素係可以足以係減輕呢個第二項控罪嗰個量刑嘅。咁所以就第二項罪名係判處被告人係15年嘅監禁。

經過考慮,總共嗰個總刑期嗰個長度之後,法庭係將呢兩項控罪當中第一項控罪嘅10個月,係判處同第二項控罪係同期執行,而另外嗰8個月與第二項控罪係分期執行。咁所以被告人總共就呢兩項罪名,係需要監禁十五年零八個月嘅。咁呢個係本席就本案所作出嗰個量刑嘅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