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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就一宗2018年7月28日下午2時25分發生的意外而引致的損傷提出本申索。本聆訊的目的是評估答辯人應向申請人賠償的金額,答辯人缺席本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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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234/2019 [2021] HKDC 2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2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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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就一宗2018年7月28日下午2時25分發生的意外而引致的損傷提出本申索。本聆訊的目的是評估答辯人應向申請人賠償的金額,答辯人缺席本聆訊。 背景 2.申請人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要求僱員補償。 3.申請人是一名散工,於2017年約11月起斷斷續續受僱於答辯人。於2018年7月26日,申請人於答辯人新界元朗新田石湖圍路865號的貨倉工作。 4.於2018年7月28日大約下午2時25分,申請人於上址工作時,右姆指被高速轉動的扇葉打斷,導致右姆指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答辯人未有根據命令將附有符合區域法院規則於41A號命令的屬實申述的回答書送交法院存檔,區域法院於2020年7月13號頒下判令,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本聆訊只需審理補償金額的評定。 5.本案沒有證據或文件顯示答辯人有為申請人購買任何勞工保險,答辯人於表格2 E項「保險的細節」填寫「無」,答辯人亦沒有支付申請人任何病假工錢及醫療費用。 6.經聽取申請人口供後,本席接納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期間,日薪為650港元,每月平均工作17天,平均每月入息為$11,050(即650元 x 17日),本席接納以$11,050為本索償申請人之每月入息。 法例第9條之補償「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 7.於該意外發生時,申請人47歲,故法例第7(1)(b)條適用(即72個月之收入)。 8.申請人在該意外中傷及右姆指,引致右姆指遠端指骨粉碎性骨折,申請人入院接受手術後,於北區醫院骨科部門覆診接受職業治療。 9.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9年1月28日對申請人的傷勢進行評估,委員會於2019年2月11日簽發表格7,評估申請人的右姆指骨折,引致右姆指疼痛、僵硬及無力,由於受傷引致百份之1.5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本席採納委員會評估的百份之1.5 為申請人在本條條例下的補償基準。申請人之補償金為$11,050港幣x 72 x 1.5% = 11,934元。 10.法例第10條之補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由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1月2日,北區醫院骨科醫院向申請人簽發病假,未曾間斷。表格7列出申請人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由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1月2日(即共159天)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故根據法例第10(1)及10(2)條,申請人可獲得的補償金額為$11,050 x 4/5 x 159 ÷ 30 日 = $46,852。 11.法例第10條A之補償醫療費,申請人受傷後之醫療費用(包括住院費及覆診費用),總數為2,841元,有單據支持,包括住院費、覆診費、職業治療費、骨科門診費、急症室費、普通門診診所費等等。本席根據法例第10A(1)、(2)、(3)條裁定,申請人可得的醫療費用補償總數為2,841港元。 總結 12.法庭作出以下命令:(一)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額共61,627港元。由意外當日(即2018年7月28日起至本案判決日期),利息以判定債項利率的一半計算,而其後則以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二)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之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此為暫准訟費命令(costs order nisi),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共識,則交由法庭評定。若雙方在14日內不申請更改,此暫准訟費命令將成為絕對訟費命令(costs order absolute);(三)申請人自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3.本席感謝申請人代表黃律師於本案中的協助。
申請人:由葉謝鄧律師行律師黃莉莉女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及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