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哲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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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被告承認的經修訂案情撮要,他在去年(即2020年)3月19日凌晨1時39分左右,於九龍土瓜灣下鄉道79至87號地下對出,被巡邏警員截停。在搜身期間,巡邏警員從被告人握著的手提袋撿獲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的膠袋,內有二十七個小膠袋。總共載有4.49克可卡因的共5.03克固體。除此之外,警員亦從被告人身上撿獲現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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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5/2020 [2021] HKDC 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4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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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今早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根據被告承認的經修訂案情撮要,他在去年(即2020年)3月19日凌晨1時39分左右,於九龍土瓜灣下鄉道79至87號地下對出,被巡邏警員截停。在搜身期間,巡邏警員從被告人握著的手提袋撿獲一張紙巾,包裹著一個可再封口的膠袋,內有二十七個小膠袋。總共載有4.49克可卡因的共5.03克固體。除此之外,警員亦從被告人身上撿獲現金600元。 3.被告人於被捕後,在警誡下向警員宣稱「這些毒品是我昨晚11時左右在油麻地榕樹頭向一個不認識的人用兩千元買來給自己食用」。警方隨後將被告人帶返他位於梨木樹邨的住所,但在屋內並無發現任何可作吸食用途的器具。而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估值為港幣5,082.68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4.代表被告的杜律師向法庭呈上一份頗為完整的書面求情陳述,今早在庭上亦略為補充。根據杜律師的求情陳述,及本案控方呈上的被告人背景認證供詞,被告人今年二十二歲半,在香港出生,只接受教育至小學六年級的程度。按杜律師提出,被告人成長於一個單親家庭,父親一早與母親離異。被告人未婚,單身。 5.雖然被告人年齡尚輕,但根據控方呈上的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前後有五項犯事的紀錄,而其中最後一項是他在2015年7月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當年更因此而被判監四年四個月。按有關紀錄,被告人於2018年5月服刑完畢後獲釋。根據杜律師在求情陳述中提出,被告人於獲釋後,在九龍大角咀一間牛肉麵店任職廚師,月入大概16,000元。但由於社會經濟的問題,被告於2020年1月失去此工作。 6.杜律師在庭上再提出,被告在失業多月後,受他人誘惑,故鋌而走險販運毒品,賺取金錢。就本案有關毒品,他預計會獲得大概1,500元左右作為報酬。就被告人在被捕後向有關警員宣稱毒品為自用一事,杜律師亦向法庭解釋。當時被告說法事實上並非真實,但起碼他承認藏有有關毒品。而當然被告在決定承認控罪之後,亦承認該等毒品是用作販運用途。 判刑指引 7.正如杜律師在書面陳述中已列明,就販運危險藥物罪,香港上訴庭已早有清楚的指引,考慮的主要元素在於該毒品含危險藥物的份量。本席在參考過杜律師呈上的各項判例後,認為就本案而言,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爲39個月的監禁,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他固然可以獲得全數三分一的寬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求情理由可以讓本席就被告的判刑作進一步扣減,故此本席裁定被告人需要就他面對的控罪服刑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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