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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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姜文軒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一項“管有危險藥物”,以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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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9/2020 [2021] HKDC 1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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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人姜文軒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一項“管有危險藥物”,以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所乘搭之計程車於2020年6月22日深夜三時許為警方人員於新界南邊圍所截停,警方人員在被告人之內褲內找到了一共15包載了可卡因的可再封膠袋。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是為了5,000元的報酬,打算把該等毒品交予別人。 3.事後警方人員在被告人所居住的葵涌住所內的睡房內找到了再另外一袋可卡因,一小袋草本大麻、兩個電子磅、一套吸服裝備、兩把剪刀、一枚打火機及鐵碟等等物品。 4.被告人對警方人員承認該等毒品是其相識所託付。每星期被告人會得到8袋可卡因,被告人再將可卡因分成19至20小包,以作販運用途。被告人就販賣所得款項中每1,000元可得到100元至200元的報酬。被告人睡房內找到的現金就是販運得益。至於涉及的大麻則是其購來自用,而室內找到的器具亦是用作吸服大麻的。 5.本案總共涉及16袋可卡因,其估計市值為16,834元。被告人住所內搜得的大麻為草本大麻,總重量為1.18克。 6.本案最嚴重的控罪當然是串謀販運可卡因,雖然被告人被控的是串謀罪,但主要的罪責來自管有該等可卡因以作販運之用。 7.販運可卡因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亦無就此作出任何爭議。是次涉及的是4.68克可卡因,根據現有的量刑指引,量刑基數應該為40個月。 8.至於管有大麻及器具控罪則無清楚之量刑指引,由於涉及的是大麻,一般來說可以罰款了事或者短期監禁,當然是要按情況而定。就本案而言,由於被告人涉及販運危險藥物,所以涉及的刑期已高於9個月,所以本席認為並不需要先取得懲教署之戒毒所報告才判刑。 9.根據控方提供之認證口供及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本席得知被告人干犯是次控罪之時年紀只有16歲,並無刑事紀錄,兼職凍肉送貨員及倉務員。於2019年開始,他已經吸服大麻及可卡因,每星期吸服大麻三次,而可卡因則每星期吸服一次。被告人與父母、兄妹同住葵涌一屋邨單位。 10.本席主要考慮的是被告人干犯此罪時只有16歲。按一般情況,法庭就年青罪犯會特別考慮到所處的刑期幫助犯者重過新生為主;但販運毒品是一個特別嚴重的罪行,上訴庭亦曾指出,此類案件年紀輕並非重要之考慮因素,因為如果年輕就販運毒品就可以得到輕判的話,法庭會對社會大眾發出一個錯誤的信息,令毒犯以為有機可乘,指派年輕人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雖然年輕,但已是一個濫用毒品者,本席看不出就他只有16歲這點可以成為額外的考慮因素。所以,本席認為唯一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 11.由於被告人認罪,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有關刑期下調三分之一。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亦同時干犯管有大麻及吸服大麻的器材;所以,本席就第二、第三控罪,均決定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由於被告人認罪,下調至兩個月。 12.至於第一控罪,本席以4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由於被告人認罪,本席將有關刑期下調至27個月,與第二、第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3.就是次聆訊,被告人應服之刑期為27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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