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27/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anuary 2021.
1. 於2020年2月11日下午,本案之證人曾先生正駕駛其電單車,沿著葵安道駛向葵涌道之十字路口並在十字路口前按路燈指示停下。交通燈轉為綠色之後,他把電單車駛入十字路口,繼續向東前行。與此同時,被告駕駛一輕型貨車,沿著葵涌路南行線,駛近同一十字路口,但被告沒有理會規管其行車線之交通燈已轉為紅色而直接駛入路口,阻擋了電單車的路徑,引致該電單車的前部撞向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左邊車身,電單車的駕車者曾先生及其乘客彭女士因而墮地受重傷昏迷。其時被告之輕型貨車時速至少為53公里。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