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1430/2020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1.
1. 第一答辯人於2013年開始, 己向申請人租用九龍元州街72號地下連閣樓 (下稱「涉案處所」) 經營第二答辯人的業務。 根據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日向審裁處提交的收樓申請通知書,第一答辯人於2018年3月底與申請人達成口頭協議, 以每月港幣15,800元繼續租用涉案處所, 但第一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20年10月1日起的租金, 所以申請人提出收回涉案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