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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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吳景峰 (男)(31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本案涉案的毒品是內含5.84克可卡因的10.6克固體。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90/2020[2020] HKDC 9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0/2020

[2020] HKDC 9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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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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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出席人士: 楊剛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健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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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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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吳景峰(男)(31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本案涉案的毒品是內含5.84克可卡因的10.6克固體。

案情

2.2019年12月13日約凌晨零時23分,被告人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離境時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在進行搜身期間,關員在被告人陰囊的底部位置,發現貼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該膠袋內載有思疑毒品的固體。其後,有關思疑毒品交由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確定總共有六十五個細小塑膠袋,共有10.6克的固體,內含5.84克的可卡因。

3.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在警誡之下解釋辯稱自己並不知道塑膠袋內物品的性質,他聲稱該物品是由有一名叫阿Sam的朋友交給他,並且叫他將該批物品運到澳門之後就會得到報酬,不過他就並不知道數額是多少。他亦力稱自己當時只是第一次替Sam工作。

4.根據案情,涉案的毒品在案發時之市值為港幣11,373.8元。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現年31歲,過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在香港出生。被告人已婚,但妻子就居於內地,他與妹妹和父母一起住在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父親68歲,已經退休,而母親為一名公務員,月入大約20,000元。他在去年被捕之後一直被拘押,由懲教署看管。

6.輕判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之大律師呈上的一份書面求情當中強調被告人過往並無犯罪紀錄,而且亦沒有任何吸毒習慣。在本案,他第一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明顯是受到不良朋友影響之下而犯案。被告人今次純粹因為經濟壓力、為了賺快錢,而干犯本案。被告人曾經任職技術員,月入大約16,000元,但最後因為他與同事不和而辭職。之後,被告人為了經營入口凍櫃的生意,向財務公司借貸250,000元。可惜,生意經營不善,被告人未能還債,甚至遭人上門滋擾討債,令被告人飽受壓力,最後因一時糊塗而犯案。

7.同時,辯方亦向法庭呈交了兩封求情信件,一封由被告人之父親撰寫,另外一封就由被告人自己撰寫。內容主要說被告人本性善良,今次犯案亦因為投資失利,遭債主不斷上門追債而犯案。被告人在犯案前不久亦有精神病的問題,家人曾經勸他接受診治,本來應該排期在2020年1月去接受政府精神科診治,但現時由於被捕,所以未有前往。父親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為家中經濟支柱,雖然他另外有一位女兒,但智力不高,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令被告人可以早日回家與家人團聚。而被告人在信中亦自責令家人深受影響,亦明白和感受到家人的關懷,所以希望能夠盡快回歸社會工作,亦承諾法庭不會再犯法,希望法庭輕判。

8.刑期方面,本席必須指出,在量刑前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減刑陳詞的內容以及所涉及有關上訴庭之判例。本案涉及的控罪為非常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以及罰款港幣5,000,000元。在區域法院,最高刑罰可以監禁7年。因此,如果任何人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行為,一經被法庭定罪,都會預期要接受嚴厲的處置。

9.上訴庭對於販運可卡因早已經訂下明確的量刑指引,有關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同時亦可以適用於販運可卡因[1]。根據海洛英之量刑指引[2],上訴庭指出,毒品如果達致10克份量,量刑起點一般是2至5年。根據今次涉案可卡因份量,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應該為3年9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亦要考慮到被告人在犯案時是嘗試將毒品運出境外到澳門地區。因此,亦涉及跨境犯毒的加刑因素。

10.今次涉案毒品份量少於1,000克,上訴庭曾經指出由於過去法庭在處理跨境運毒涉及海洛英、可卡因或者「冰」毒之情況加刑幅度並不一致,於是作出了一個概括性的加刑指引,表明如果毒品份量在250克之下,加刑幅度是6個月[3]。不過,上訴庭其後在另外一宗案例裡面指出[4],因為該案涉案之毒品只涉及5.26克的「冰」毒,認為加刑幅度可以因此只上升調整3個月。換言之,上訴庭認為,上述提及的6個月加幅,並非毫無彈性。如果份量少過250克時,法庭仍是可以按實際份量去定出一個比較公平及符合比例之加幅,但無論如何,加幅都要有一定的阻嚇力。

11.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只是5.84克。本席同意因為跨境因素而加刑,量刑基準同樣也是上調3個月。換言之,最後本案的量刑基準就由原本的3年9個月上升3個月至4年。

12.今次被告人是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依例可得足1/3之量刑折扣。

13.最後本席將判刑由原來的4年減1/3,判被告人即時監禁32個月,亦即2年8個月。

  (郭啟安)
  區域法院法官


[1]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2]   女皇訴劉德明及其他人 [1990] 2 HKLR 370

[3]   HKSAR v Chung Ping Kun [2014] 6 HKC 106

[4]   HKSAR v Choi Chun Wo [2018] 5 HKLRD 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