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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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梁華敏)共被控三項控罪,包括第一項企圖搶劫罪;第二項傷人罪及第三項盜竊罪。三項控罪都發生在2019年10月12日,而受害人是一對傅姓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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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13/2020 [2021] HKCA 4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1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9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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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申請人(梁華敏)共被控三項控罪,包括第一項企圖搶劫罪;第二項傷人罪及第三項盜竊罪。三項控罪都發生在2019年10月12日,而受害人是一對傅姓父子。 2.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20年6月29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但第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3.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兩項控罪分別入獄3年6個月和21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是4年3個月。 4.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控方案情 5.控方指受害人父子在街上步行返家時,申請人搶去兒子手持的尼龍袋,內有兩盒積木及兩盒遊戲卡牌。 6.當兒子和申請人糾纏時,父親加入並喝問申請人為何要搶兒子的尼龍袋。當父親拿出手提電話報警,申請人隨即襲擊父親,並揮拳打他的左太陽穴。父親企圖制止申請人離開時跌到在地上,申請人隨即壓在他身上,並用手提電話打他的頭部,直至有途人分開兩人。事件導致父親左面頰和頭部有裂傷。而身體其他部分亦因和申請人糾纏時擦傷。父親亦指當他的手提電話跌在地上後,申請人撿起手提電話並將手提電話放入自己的褲袋。 7.申請人襲擊父親的經過被一名路過的輔警警長目睹。他看見申請人用手打父親的頭部,而父親的頭部流血。輔警警長問申請人為何要打人時,申請人表示不認識父親,但他想“攞他手持的袋來看,但父親不讓他這樣做,故打他”。輔警警長問申請人,“你咁就打呀”,申請人沒有回應。 8.警員到場後,在申請人的左前褲袋搜出父親的手提電話,及在其右前褲袋搜出一部屬於申請人且染有父親血漬的手提電話。 辯方立場及證據 9.申請人否認有企圖搶劫。申請人表示他在事發時只是想拿起兒子的尼龍袋,看袋上一張印有速遞公司的地址和電話號碼的紙,目的是查看電話號碼以找出如何能買到該尼龍袋。但父親出現和他糾纏,更高呼打劫。申請人否認有主動襲擊別人,而是對方先用手提電話襲擊他,他只是自衛。 10.申請人重申案發時,他只是問兒子手持的尼龍袋在何處購買,而兒子是自願將尼龍袋交給他查看袋上印有的電話號碼,以便他查詢。但父親突然發難,並和兒子一起襲擊他導致他受傷。 11.申請人聲稱是為了自衛才還擊,並將父子兩人制服在地上及打電話報警,並等候警員到場。申請人指父親曾企圖逃跑,亦指其手提電話有父親的血漬,原因是其手提電話曾跌在地上。 原審法官的裁決 12.原審法官有小心分析雙方的立場及證據。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並非可信的證人,並指出申請人的證供不合情理,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及充滿捏造之處。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及他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所作的解釋。原審法官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顯示涉案的尼龍袋上沒有申請人所稱印有速遞公司的地址及電話號碼。原審法官接納父子及其餘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申請人確有企圖奪取兒子手持的尼龍袋,並在父親試圖制止他時,用手提電話襲擊父親,令他受傷。因此,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3.申請人重申他的立場,並強調兒子是自願將手持的尼龍袋交給他查看,而父親卻突然搶奪尼龍袋並襲擊他。 14.申請人強調他只是作出自衛還擊,並主動報警及在現場等候警員到場。 討論 15.本席有檢視過涉案的尼龍袋,該尼龍袋極為普遍。申請人指希望查看尼龍袋上的地址和電話號碼,目的是購買該尼龍袋的說法,毫無說服力。 16.根據控辯雙方的同意案情,涉案的尼龍袋根本沒有印上任何地址或電話號碼。申請人作供時聲稱尼龍袋上貼有一張有地址和電話號碼的紙,目的明顯是為了隱瞞對他不利的證據。 17.申請人作供時指尼龍袋上貼有一張有地址及電話號碼的紙的說法,並沒有在和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作出。辯方盤問父子時,亦沒有指出申請人的說法。申請人作供時指是兒子主動將尼龍袋交給他查看的說法,亦沒有向兒子提出過。 18.申請人解釋其手提電話上有父親血漬的說法亦不合信。申請人明顯是根據案情的進展來調整他的證供並企圖解釋針對他的控方證據。 19.申請人絕非是一名合信的證人,原審法官否定他的說法是合理和正確的。 20.根據原審法官接納的證據,申請人確有企圖搶劫兒子手持的尼龍袋,而當父親試圖制止申請人的罪行時,申請人以手提電話襲擊父親,令他受傷。 21.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是穩妥的裁決。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2.本案是嚴重罪行。申請人在光天化日下企圖搶劫他人財物,而遭人制止時更用手提電話襲擊他人,令父親頭部重傷。 23.以案件涉及的控罪及申請人的犯案手法,他就個別控罪被判處的刑期及整體刑期都不屬明顯過重。 24.因此,本席亦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