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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於法律和憲法的原則,本院於2011年6月8日 [1] 以大比數裁定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不可依循一項有別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政府 ”) 所採納的國家豁免規則,據此,香港特區實行的國家豁免屬於絕對豁免 [2] 。同時,本院亦裁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沒有放棄豁免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