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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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一星期內兩次爆竊位於北角七姊妹道的一間報紙攤檔,第一次成功偷去檔主現金$1,500和四包香煙,被告人食髓知味,約一星期後再到同一報攤重施故技,但今回卻失手就擒。

Case No.DCCC 978/2020[2021] HKDC 3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8/2020

[2021] HKDC 3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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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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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3月15日
出席人士: 鄭明斌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敏兒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企圖入屋犯法罪 (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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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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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一星期內兩次爆竊位於北角七姊妹道的一間報紙攤檔,第一次成功偷去檔主現金$1,500和四包香煙,被告人食髓知味,約一星期後再到同一報攤重施故技,但今回卻失手就擒。

2.被告人,現年51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涉及店舖的爆竊罪[1]和一項企圖爆竊罪[2]

3.有關的報紙攤檔位於七姊妹道196號地下外,有蓋頂及由木板、膠紙、竹枝及金屬支架所構成的構築物。照明設備及風扇

置於頂部位置。如非營業時間,檔主陳先生會用木板及繩索圍起報紙攤檔,並以大片的膠帆布覆蓋整個構築物。

4.另外,報紙攤檔亦裝設閉路電視,當有人行近攤檔時,便會啟動感應器,而陳先生的手提電話或設置在家中的裝置會接收到警告信息。

5.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20年8月25日)晚上7:30左右,陳先生如常關舖,以木板及帆布把攤檔圍起來然後離開。約晚上10時左右,陳先生接獲一名熟客來電告知有人把木板移開,於是返回報攤,發現報攤內四包香煙和$1,500現金不翼而飛。該報紙攤檔的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曾移開木板進內,逗留12分鐘左右離開,陳先生於是向警方報案。

6.差不多一星期之後,於2020年8月31日午夜12時左右,一隊警員在七姊妹道一帶巡邏,發現被告人在報攤附近徘徊有所企圖,於是對他作出觀察。不久,被告人移開報攤的木板;與此同時,被告人的動作亦啟動了陳先生家中接收警告訊息的系統,陳先生與兒子隨即趕往報攤。最終,陳先生及其兒子與警方合力制服被告人,今次事件並沒有令陳先生有任何損失。警員把被告人拘捕,他向警員表示因缺錢而犯下這兩次罪行。

7.被告人過往一共有26項刑事紀錄,主要涉及兩類罪行 — 不誠實和毒品 — 當中11項與不誠實有關,其中兩項是入屋犯法罪。他第一次犯事在1986年,因盜竊給法庭送往戒毒所,往後主要犯下毒品的罪行,1997年先後犯下兩宗爆竊罪行,而在2020年4月因4項盜竊罪被判合共8星期的監禁。

8.被告人在港土生土長,曾經結婚,現已離婚,兩人沒有子女。被捕時,被告人和媽媽及妹妹同住,父親早年去世;媽媽73歲,健康欠佳而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顧。

9.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陳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受教育不多,中一以後便輟學。過往曾經當過裝修雜工多年,去年五月底刑滿出獄後,被告人一直希望自食其力,沒有申請綜援。然而受到疫情影響,社會經濟低迷,其就業情況極不理想,案發前的三個月,被告人合計只開工了約十天,結果陷入財困。

10.對於今次犯案,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看見報攤的搭建物相對簡陋,也知道報攤可能會存放現金,加上夜間周遭人流較少,在財困和貪念的驅使下,他干犯了第一項控罪。就第二項控罪而言,被告人知道拆下綁緊涉案報攤的繩子以後,他便可移開圍板,輕易進入報攤。數天後,他覺得可以同一方法再試一次,看看可否拿取現金和香煙。

11.在求情方面,陳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要求法庭給予三份之一的刑期扣減。另外,雖然被告人的案底有多項不誠實的紀錄,但同類型案件已事隔20多年,望法庭視他為首次干犯爆竊罪的情況處理。最後,陳大律師強調兩案發生相隔六天,犯案時報攤沒有人,所失現金和財物總值大約$1,700,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發落。

12.基於本案的案情,就每項控罪,本席均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適時認罪1/3 刑期扣減,量刑起點減至20個月。

13.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二項當中的4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