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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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0年4月22日,警方人員在黃大仙東匯邨外把被告人駕駛的的士截停,並在其背包、車門暗格、冷氣風口下之儲藏格,分別找到總共七十七包內含11.54克的可卡因;以及二十七個膠袋與及一個紙包,總共內含57.71克之氯胺酮以及1.20克之氟代氯胺酮。氟代氯胺酮其性質與氯胺酮相近,而法庭亦在案例中認為兩種毒品可以一併處理。所以,是次涉及的是總共七十七包內含11.54克的可卡因,以及二十八包總共內含58.91克的氯胺酮。

Case No.DCCC 711/2020[2021] HKDC 4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1/2020

[2021] HKDC 4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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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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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1年3月30日
出席人士: 林紹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Herbert Tsoi & Partn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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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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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0年4月22日,警方人員在黃大仙東匯邨外把被告人駕駛的的士截停,並在其背包、車門暗格、冷氣風口下之儲藏格,分別找到總共七十七包內含11.54克的可卡因;以及二十七個膠袋與及一個紙包,總共內含57.71克之氯胺酮以及1.20克之氟代氯胺酮。氟代氯胺酮其性質與氯胺酮相近,而法庭亦在案例中認為兩種毒品可以一併處理。所以,是次涉及的是總共七十七包內含11.54克的可卡因,以及二十八包總共內含58.91克的氯胺酮。

2.販運有關毒品的量刑,上訴庭已經清楚作出指引。控辯雙方就是次情況,應判處監禁期沒有爭議。

3.是次涉及販運11.54克可卡因,量刑指引屬於10至50克之可卡因範疇內,應處之刑期為5至8年。純以數學計算,是次應該處之刑期為六十個月十四天。至於氯胺酮,是次涉及的總共數量為58.91克,屬於50至30克的範疇,應處之刑期為6年至9年。58.91克氯胺酮,按純粹數學計算,為七十二個月四十天。

4.是次涉及的是有兩種不同的毒品,法庭在判案之時有兩個方法處理。第一是總體考慮,以毒性較重的為基數,再考慮到其他毒品酌量加刑。當然,法庭亦可就個別之毒品份量處以判刑,然後根據總刑期原則之下予以下令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本席接納辯方的說法,認為處以總刑期考慮較為簡單,亦易於明白。辯方律師亦就有關之刑期作出建議,同時亦採取法庭過往所採用的測試。在此,本席不再重複。

5.本席考慮過涉及的毒品包裝及份量之後,認為應處的刑期就可卡因而言為60個月監禁,而由於是次涉及氯胺酮,其份量亦非少,所以就60個月之外,再加12個月分期執行,所得的最後結果是72個月,也就是6年。本席在此指出,本席明白如果按純數學推算的話,被告人應處的刑期應稍多於72個月,但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把應處的刑期以整數處理。

求情理由

6.本案最重要的求情理由當然是被告人認罪,按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會就按其認罪而將有關刑期下調三分之一,所以應處的刑期為48個月監禁。

7.本席亦再考慮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求情理由。本席得知被告人58歲,離婚,一直獨力照顧兒子和年老的母親。因97年金融風暴之後失去工作,其所有的積蓄及資產亦化為烏有,被告人犯案是因為經濟困難。本席亦考慮到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一直參與捐款活動,被告人的母親亦在他還押期間逝世,但這些個人情況皆非有效之求情理由,因為與被告人受到同樣命運的人在社會上也不少,而絕大部分的人都是克勤克儉,盡量迎難而上,做一個負責任及守法的人。被告人所犯的案件極為嚴重,因為毒品之禍害本席在此不用再解釋,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基本上是將這種禍害傳到社會其他階層。所以考慮過總體求情陳詞之後,本席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理據可令本席再酌情減刑,所以被告人就是次控罪之刑期為48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練錦鴻)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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