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Woon Shun, Administrator To the Estate of Juliana Tang Yee 對 Yu Shek Chong (Alias Oliver Yu)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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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0年10月15日發出原訴傳票,請求法庭頒令第一被告人交出原訴傳票中指明的物業(“該物業”)的有關業權契據予原告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以及倘若第一及第二被人沒有交出空置管有權,原告人可以發出執行管有權的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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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36/2020 [2021] HKCFI 1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20年第173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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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原告人於2020年10月15日發出原訴傳票,請求法庭頒令第一被告人交出原訴傳票中指明的物業(“該物業”)的有關業權契據予原告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以及倘若第一及第二被人沒有交出空置管有權,原告人可以發出執行管有權的令狀。 2.沒有任何聲稱自己是第二被告人的人士,在本案作出任何抗辯。 3.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出席了2021年1月11日的指示聆訊,法庭在當天就著本案應該如何進行,給予各方指示,當中包括存檔誓章證據的指示。 4.第一被告人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提交任何誓章證據。 5.根據原告人提交的誓章證據,本案的事實背景如下:
6.原告人於2020年10月15日發出本案的原訴傳票。 7.在法律上,“[a] representative has the same property in the estate devolving upon him that the deceased had when living. Therefore, the representative has the same power to bring actions in that respect. This is an essential power to assist in the getting in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estate”: 參閱Williams, Mortimer & Sunnucks (第21版),第50-08段。換句話說,遺產管理人跟死者有同等權利針對死者的物業作出申索;這是遺產管理人收集及保護死者財產的重要權力之一。 8.原告人可以對該物業行使作為業主的權利。在沒有原告人批准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沒有權利在該物業逗留,原告人同時有權要求法庭頒發強制令要求第一被告人離開該物業及交出空置管理權:參閱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第23版),第18-01及18-10段。 9.儘管遺產管理人之前可說是給予了第一被告人在該物業無償逗留的許可(gratuitous licence),遺產管理人在任何時間有絕對權力撤銷該許可並要求第一被告人離開該物業:參閱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第23版),第18-52段。在發出本案的原訴傳票的時候,原告人已清楚地告知第一被告人,撤銷了有關的許可。 10.第一被告人表示,他有條件地不反對原告人的申請,條件是原告人出售該物業後的收益,必定要把該等收益平分予Natalie、Rodel 及第一被告人。原告人沒有答應這項條件。有鑑於此,第一被告人表示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11.第一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是有關平分售樓收益的事情,這是Natalie、Rodel和他三個人早前談過的,他希望法庭命令原告人必須這樣做,在此前題下,才允許原告人取得該業。 12.本席可以理解第一被告人的期望,但不能接納他的陳詞。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就著平分售樓收益的事情,原告人、第一被告人、Natalie和Rodel四方面已經達成了一項在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協議(第一被告人在這點上,不持異議) ,致使原告人必須這樣做。法庭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本席認為沒有法律基礎,致使法庭可以接納第一被告人提出的前題條件。 13.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抗辯理由,本席裁定原告人勝訴。 14.第一被告人表示,他把有關該物業的契據文件存放在內地樟木頭的一個地方,因為疫情關係,要返回內地取得該等契據文件,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第一被告人同時表示,他居住該物業,已逾數十載,現在要他遷出,他需要多點時間做相關的安排。 15.本席考慮了第一被告人的陳詞和處境,本席同時也不能忘記原告人的權益。本席給予第一被告人42天時間,交出有關該物業的業權契據和空置管有權。 16.本席頒令如下:
17.鑑於原告人勝訴,本席頒令本案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第一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金額由法庭以書面作簡易評定。原告人須於 7 天內把訟費清單送達予法庭及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須於其後的 7 天內把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送交法庭及原告人。 18.本席感謝黃大律師提供的協助。
原告人: 由高葉律師行轉聘黃揚孝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