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695/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1.
1. 本判決書涉及兩宗案件,分別是DCCJ 3695/2016及DCCJ 5429/2017。兩宗案件皆由邱丁嬌女士(「 邱女士 」)針對 陸愛萍 女士 [1] (「陸女士」)所提出。在DCCJ 3695/2016一案件中,邱女士是以個人及業主的身份向陸女士提告,要求後者將位於香港新界粉嶺孔嶺村第9A號屋(「9A號屋」)地下單位(「該單位」) 的空置管有權交回 。而於 DCCJ 5429/2017 一案之中,邱女士是 以其丈夫黃英丁遺產代理人的身份 [2] 要求法庭頒下命令,聲明一份於1994年3月9日,由黃英丁和黃長貴所簽訂的合作丁屋合約(「 該丁屋合約 」)有效及可強制執行,令致她可獲得香港新界丈量約份第76約的第2584號地段(「 第 2584號地段」),即地址為 香港新界粉嶺孔嶺村第 49 號屋(「49號屋」),的所有權益並且成為法律業權擁有人。陸女士則在兩案件之中皆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頒下聲明,「該丁屋合約」屬偽造、無效和不能執行,從而使到邱女士不能取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甚至失去9A號屋以及第2584號地段的業權。另外,陸女士要求法庭頒令,基於逆權管有原則,宣佈她為該單位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