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 Thi Thuy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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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0年10月28日的決定 [1] 提出上訴,陳法官在該決定,拒絕延展時限,讓申請人申請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撤銷了她的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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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90/2020 [2021] HKCA 7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59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4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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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0年10月28日的決定[1]提出上訴,陳法官在該決定,拒絕延展時限,讓申請人申請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作出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撤銷了她的許可申請。 2.申請人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是次上訴,而不需進行口頭聆訊,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21年1月14日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於2021年2月4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並指示在各方根據指示行事之後(或在該行事限期過後),本申請將交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 3.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9歲。她聲稱在2015年11月19日非法入境香港, 2015年12月28日被警方拘捕,其後在2016年4月29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處長的決定 4.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6年9月1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2]、《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3]以及遭受迫害風險[4]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5.處長認爲申請人與她的債主之間的問題屬私人糾紛,她的債主及其收債人的行爲與越南官方、政黨及組織毫無關係,而且申請人過往所受傷害之嚴重程度未達最低水平,處長亦不接納她的債主及其收債人真的有意圖去殺害她或對她施以嚴重傷害。因此,處長判斷申請人在回國後受害的風險低。此外,處長認爲申請人回國後可獲得越南政府合理的保護,也可遷移到國内其他地方,以進一步減低或消除申請人認爲存在的風險。 6.2017年11月14日,處長再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就包括《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5]在内的所有適用理由,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上訴委員會 7.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申請人出席了2018年11月23日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口頭聆訊。 8.上訴委員會認爲,本案涉及問題屬私人糾紛,與政府無關,申請人過往亦沒有遭受到嚴重的傷害,而且她可以遷移到越南家鄉以外其他地方免受債主的迫害,上訴委員會不接納她的債主有意在越南全國各地搜尋她,加上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不可信,因此認爲申請人懼怕的風險無實質證據支持,遂在2018年12月14日駁回她的上訴。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9.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的限期,在2019年3月14日届滿。限期過後超過兩個月後,申請人在2019年5月24日方存檔表格86及誓章,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她的理據如下:
法官的決定 10.申請人表示因申請法律援助,導致逾期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陳法官留意到法援處在2019年3月14日,已將拒絕批出法援的理由發送給申請人,並根據案例,裁斷申請法援的時間不能當作爲延遲提出申請的合理理由。 11.另外法官亦對申請人的理據作出考慮,他認爲理據(4)至(6)沒有勝訴機會,因爲處長及上訴委員會都正確地判斷,申請人與債主之間的問題屬私人錢債糾紛,而且她的問題極其量局限於有限範圍内的風險,而處長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基於客觀的原居國資料作出的判斷。申請人並無就原居國資料提交有力的書面證據,足以推翻該等決定。 12.陳法官裁斷理據(7)沒有可合理爭辯之處,因爲根據《入境條例》第37ZD條,上訴委員會有權將申請人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提出聲請這一點,作為損及申請人可信性的因素。 13.至於理據(1)至(3),陳法官認爲即使這幾點或有可合理爭辯之處,但申請人不可能單憑這幾點得以成功,因爲她終歸不能依賴這些理據幫助她成功聲請,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在其他方面作出了正確的決定,顯示申請人可得到越南政府提供的合理保護,而且國内遷徙亦是合理可行。故此,法官認爲不能基於理據(1)至(3)給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14.陳法官認爲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成功機會,故在2020年10月28日拒絕延展時限,並撤銷了申請人的申請。 上訴理由 15.申請人在2020年11月3日存檔上訴通知書,重申她因無力償還債務在越南遭受迫害。 分析及裁決 16.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2018] HKCA 524)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7.在處理上訴時,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有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陳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充份及合理的分析,並就他的決定提供了詳盡的理由。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只是覆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沒有指出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 19.本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因此駁回她的上訴。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