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璟勳 對 中文大學眼科中心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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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9年9月16日向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後,針對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訴訟已中止。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PI 3063/2019[2021] HKDC 64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3063/2019

[2021] HKDC 6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30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黃璟勳 原告人

  中文大學眼科中心 第一被告人
  香港衛生署 第二被告人
    (已中止)
  醫院管理局 第三被告人
    (已中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聆案官梁文亮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2月19日
第一被告人存檔誓章日期: 2021年4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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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於2019年9月16日向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及後,針對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訴訟已中止。

2.第一被告人於2021年1月14日以傳票方式向法庭申請,命令原告人須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有關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報告,否則本訴訟予以撤銷。

3.該傳票於2021年2月19日的聆訊處理,法庭當日給予指示,要求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分別存檔誓章。由於原告人表示其聽力受損,法庭將該傳票以書面處理,訴訟雙方亦同意此安排。

本案的背景

4.原告人在2019年12月30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有以下陳述:—

“1) 我使用眼科醫院《眼專科》處方的TIMOLOL (MALEATE) EYE DROPS眼藥水是為降低眼壓作早期治療,減緩或停止青光眼惡化。

2) 2016年12月2日,11:15am,我如常到眼科醫院《眼專科》覆診,醫生建議我上醫院三樓《中文大學眼科中心》作詳細檢查,他講:“否則依家我都唔知點樣醫你”,我聞言大吃一驚,答應即刻上三樓作檢査。

3) 12月8日我依約再到三樓中文大學眼科中心作整天檢查後,被要簽訂合約。

4) 合約注明『因研究所致的損害所獲之賠償和治療:若您因參與本研究而引致任何身體損傷,研究負責人將會為您進行治療或轉介您接受治療。您不會透過簽署本同意書而放棄任何法律權利。』…

5) 簽約後,該中心吩咐我停滴TIMOLOL (MALEATE) EYE DROPS,並以LOSTEAR EYE DROPS給我代替滴用。我並獲告知將被免費診治為期三年。

6) 今年1月12日,我回到《中文大學眼科中心》作全日覆檢,發覺青光眼竟惡化達嚴重程度,該中心緊急叫我馬上放棄LOSTEAR EYE DROPS,重新依舊滴TIMOLOL (MALEATE) DROPS,並等候該中心再通知去作評估。

7) 但該中心自此並無給予任何治療、轉介或評估、聯絡。我原有的眼藥水已經開封逾一個多月了,亦唯有照舊滴用。

8) 可是,我的眼睛四周邊的視野已經被收窄了,視力下降,眼睛紅痛,並有頭痛。眼科醫生透過視力檢查、視野檢查、眼壓測度和眼底檢查,已經可以直接清楚看到我的視覺神經細胞受損和壞死所呈現的淡白色。…”

5.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沒有以證實原告人所聲稱的人身傷害之醫學報告,或作為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之專家醫學報告。及後,損害賠償陳述書及醫學報告分別在2020年5月8日及2020年7月10日存檔。惟該醫學報告未能證明原告人所聲稱的事項的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

6.在2020年8月13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法庭命令原告人須於2020年10月8 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有關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不過,原告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前存檔或送達任何專家醫學報告。

7.在2020年11月16日的核對表評檢聆訊,原告人表示,他所延聘的專家醫生說,原告人沒有提供所有醫療記錄,固未能撰寫醫學專家報告。因此,法庭請求第一被告人作出協助,第一被告人亦同意。法庭命令第一被告人於2020年12月14日或之前向原告人送達其自2015年至2017年於中文大學眼科中心及香港眼科醫院的醫療記錄,又命令原告人於2021年1月11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及向第一被告人送達有關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最後,第一被告人於2021年1月14日提出本傳票申請。

原告人提交的醫學報告

8.2020年7月10日,原告人向法庭存檔及向第一被告人送達日期為2020年6月16日的梁裕龍醫生(「梁醫生」)醫學專家報告及日期為2020年3月25日的陳培文醫生(「陳醫生」)醫學報告。

9.梁醫生的報告指,原告人要求他就「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2日期間青光眼有否出現任何惡化」提供意見,而他認為基於原告人所提供的文件,參考了有關數值,亦沒有證據無可置疑地證實原告人的青光眼出現任何惡化。[1] 梁醫生又指出,停用青光眼眼藥水幾星期,待眼藥水之前的效果退去,好讓新的療程展開,是國際接受的做法。[2]

10.陳醫生於醫學報告記述了原告人在香港眼科醫院的狀況及治療過程,並解釋於2016年12月2日的診治中,由於原告人眼壓對timolol眼藥水的敏感性不確定,及需要為日後的治理建立真正的基線眼壓,因此停用timolol眼藥水,待青光眼科的專家作進一步評估。[3]

11.陳醫生進一步指出,根據於2017年1月12日進行的視野檢查(評估視神經功能的測試,一個依賴病人配合的測試)及光學相干斷掃描(OCT,客觀評估視神經構的掃描),青光眼的情況沒有出現惡化。[4]

12.2021年1月27日,原告人將梁醫生日期為2021年1月18日的醫學專家報告存檔法庭及送達第一被告人。

13.梁醫生指出,自2016年至2017年的關鍵期間內,有關視野顯示疾病的穩定性(沒有惡化),而視野結果反映青光眼的功能缺陷。因此有證據證實至少自2016年至2017年的關鍵期間內,並沒有出現功能性青光眼惡化。[5]

有關法律原則

14.在醫療疏忽的索償案件中,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原告人須證明(一)被告人對原告人負上謹慎責任;(二)被告人沒有履行該謹慎責任,及(三)因而導致原告人受損害。謹慎責任的標準為一位合理勝任的醫生(reasonable competent medical practitioner)的行為或不行為的標準作為指標,並不是以事後的智慧來衡量,故在所指稱的行為或不行為發生後所獲得的知識不應用作衡量之前發生的事情。

15.根據實務指示第18.1項第5.2(v)  段規定,原告人必須提供專家醫學報告去確立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而隨申索陳述書附上的醫療報告須清楚說明,對有關醫務人員疏忽指控的元素,因為聲稱醫務人員疏忽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必須列出清楚明確、並專業實質的指控。

本案的討論

16.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指出,中文大學眼科中心在2016年間給予原告人LOSTEAR EYE DROPS,並叫他停用TIMOLOL (MALEATE) EYE DROPS,卻令原告人的青光眼惡化。因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屬於醫療疏忽,他須根據醫務指示第18.1項第5.2(v)  段規定,附上有關法律責任和因果關係的專家報告。專家報告至少覆蓋三個問題,一是叫原告人停用timolol眼藥水是否有違謹慎責任,二是原告人的青光眼是否如他所述的惡化,而第三是停用timolol眼藥水和青光眼惡化有沒有因果關係。

17.按照原告人提出的專家報告,沒有證據顯示他的青光眼有惡化,更遑論青光眼惡化與停用timolol眼藥水有否因果關係。

18.醫療疏忽索償是嚴重的指控,原告人必須提出足夠專家證據,指出被告人有違謹慎責任的論點何在,好讓被告人聚焦爭議事項,否則雙方只有白花時間和訴訟金錢。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法庭已經多次向他解釋有關法例和實務指示的要求,亦給予原告人所需的時間取得有關報告,更要求第一被告人協助,將有關醫療記錄提供,以便專家醫生作出報告。不過,至此原告人仍未能提出支持他所聲稱的事項的醫學專家報告,解釋以上三項在本案關鍵的問題。

19.另一個討論議題是,若原告人未能提出專家報告,他的申索是否應該剔除。

20.法庭只會在清楚明顯的情況下,才會行使其剔除狀書的權力。這包括有關申索是明顯地不能支持,訴狀是無可爭議的差劣,或有關申索是不可能得直。若原告人可透過修改訴狀或提供更詳盡的詳情去補救,則法庭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將有關訴狀剔除。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除了考慮其申索陳述書外,也考慮原告人在庭上的陳述和所有有關文件,決定該狀書有否披露合理訴訟因由。

21.本席認為,有關聲稱停用timolol眼藥水的醫療問題,原告人需要提出足夠的醫學專家證據,確立醫療失誤責任的基本要素,以構成合理、有勝訴機會的訴訟因由。就算原告人的訴因看似為疏忽及/或違反合約,其訴因都是建基於停用timolol眼藥水的醫療問題。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所有有關文件,沒有提出任何其他合理訴訟因由。所以,若原告人未能提出有關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本案根本沒有任何合理訴訟因由。

2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現命令如下:—

(1)   除非原告人於本命令蓋章副本送達後42天内,向法院存檔及向第一被告人送達關於梁文亮聆案官在2020年11 月16日的命令所指明的一份有關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的專家醫學報告,否則本訴訟須予以撤銷,而第一被告人可獲得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訟費,則交由法院評定;

(2)  原告人須於本命令蓋章副本送達後42天内,向法院存檔及向第一被告人送達一份證實原告人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的人身傷害的醫學報告;

(3)  第一被告人向法院存檔及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時限延展至原告人存檔及送達上述醫學報告及專家醫學報告後的28日;

(4)  原告人向法院存檔及向第一被告人送達《答覆書》的時限延展至其後28日(如有需要);

(5)  第一被告人須於21天內草擬本命令,並向原告人送達本命令蓋章副本;及

(6)  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若金額未能雙方協定,則交由法院評定。

23.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訴訟各方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 梁文亮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何韋律師行丘家兆律師代表



[1] 原文謂: “From the HVF VFI and average RNFL thickness on OCT scan, we therefore do NOT have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beyond doubt, that there was worsening of glaucoma disease.”

[2] 原文謂: “I wish to also point out that, cessation of glaucoma eyedrops for a few weeks, to wash out the effects of previous glaucoma eyedrops, so as to enable starting of a new treatment regime, is, to my knowledge, an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practice for research in glaucoma.”

[3] 原文謂: “On 2nd Dec 2016, pressure of both eyes were 19mmHg (on the high side of the <21mmHg limit) .  Therefore, there was uncertainty about the patient’s eye pressure sensitivity to timolol eye drops.  There was also a need to establish the true baseline intraocular pressure for future management.  Therefore, timolol eye drops was withheld in this visit for further assessment by glaucoma specialist.”

[4] 原文謂: “According to the visual field (a test that assess optic nerve function, which relies on patient’s performance) and ocular coherence tomography (OCT, a scan that objectively assess the optic nerve structure) performed on 12th Jan 2017, there was no worsening of the glaucoma condition.”

[5] 原文謂: “the visual fields showed disease stability (no deterioration) during the critical period from 2016 to 2017, and the visual field results are a reflection of the functional deficits of glaucoma.  Hence we already have evidence to substantiate that there should at least be no functional glaucoma deterioration during the critical period 20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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