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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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為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控方指上訴人及第一被告人因事爭執,初則口角,繼而動武。第一被告人拉扯上訴人衣服,亦向上訴人腹部揮拳。上訴人則拳擊第一被告人頭部顴骨位置。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73/2020[2021] HKCFI 167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3/2020

[2021] HKCFI 1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17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4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國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21年4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21年6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為案中的第二被告人。控方指上訴人及第一被告人因事爭執,初則口角,繼而動武。第一被告人拉扯上訴人衣服,亦向上訴人腹部揮拳。上訴人則拳擊第一被告人頭部顴骨位置。

2.於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

3.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細道出雙方的案情。

控方案情

5.2019年5月5日,控方第一證人路經柴灣東駿苑銀駿閣大堂,見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爭執,起因在於第一被告人以腳踢上址鐵閘,上訴人則上前勸止。

6.二人口角不久,第一被告人以雙手執著上訴人的衣服,上訴人則以同樣方式執著第一被告人的衣服。控方第一證人立時上前勸阻,站在二人中間,但第一被告人仍對上訴人有所動作,這些動作並無擊中上訴人。接著上訴人放開右手,仍以左手執著第一被告人的衣服,再以右拳擊向第一被告人的左邊顴骨兩次。第一被告人被襲擊後跌下坐在地上。

7.其後第一被告人站起,再次走向上訴人,亦執著上訴人的衣服,二人開始糾纏,其間上訴人的眼鏡飛脫。第一被告人亦繼續向上訴人腹部揮拳。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與其他街坊將二人分開,事件報警處理。

8.第一被告人及上訴人同日在東區醫院接受診治,發現第一被告人左膝發腫,頭皮、右眼及頸部擦傷。上訴人則頸背左邊有抓傷及左膝皮膚輕微擦傷。

9.裁判官就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的呈堂性進行交替式程序聆訊,之後將其剔除在證供之外。主要原因在於有關警員的證供出現矛盾,構成疑點。這並非上訴的爭議點。

辯方案情

10.第一被告人就一般事項選擇作供。他稱因屋苑閘門問題與上訴人起爭執。他曾以粗言辱罵上訴人。上訴人則表現憤怒,雙手握拳。第一被告人感到上訴人將要傷害自己,所以上前用左手捉著上訴人的右手。突然,上訴人以左手揮拳擊中其右眼,令他右眼流血。他拿出手提電話準備報警,但上訴人捉著他拿電話的手。他感到生命受威脅,所以用雙手推向上訴人胸部,將上訴人推開。

11.第一被告人否認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般襲擊上訴人,並稱自己所有動作都旨在自衛。

12.上訴人亦選擇作供,他稱與第一被告人發生爭執後,第一被告人上前拳擊他的右腹及右胸,再以右手捉著他的衣服及袋,左手則不停向他揮拳。他只好高舉右手擋格,左手則嘗試捉著第一被告人的手腕,但第一被告人仍然繼續向他頭部揮拳,於是他以左手推第一被告人的肩頭,右手則維持擋格的動作並保持距離。第一被告人的拳頭仍然不停擊中他的手臂及頸部。

13.第一被告人的攻勢後來減慢,上訴人亦放下手。突然,第一被告人再向他的頭部揮拳,擊中其左邊太陽穴,導致他的眼鏡飛脫。他感到頭暈,並向後退,但第一被告人卻拉著他的衣服繼續襲擊。他於是以右手擊向第一被告人的拳頭,希望能夠停下第一被告人的攻擊。二人接著繼續糾纏。

14.第一被告人當時背著花槽,亦將上訴人一起拉入花槽。在花槽內,第一被告人繼續向上訴人拳打腳踢。最後有人分開兩人。在二人分開之後,第一被告人仍然間斷地打上訴人的手臂數下。

15.上訴人否認曾經拳擊第一被告人的頭部。

16.上訴人亦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他在事發時路過見到二人起爭執,最初並無理會及離開現場,但在約一分鐘之後折返,見到二人的肢體衝突升級。當時第一被告人想拉扯上訴人,但不成功。後來上訴人後退,自己退入花槽。二人最後被眾人分開。當時第一被告人的頸部受傷流血。他稱由始至終都見不到第一被告人向上訴人襲擊,或上訴人向第一被告人作出襲擊。

裁判官的裁決

17.裁判官在考慮了案中的證據之後,接受控方第一證人和辯方證人的證供,但拒絕信納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的證供,並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基礎上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第一被告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分析證人的證供,並作出錯誤的事實裁定;

(二)  裁判官參與控辯雙方的爭拗,未能保持應有的客觀態度,出現表面的偏袒;

(三)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並不是自衛。

討論

19.就着第一個上訴理由,代表上訴人的方大律師主要是投訴裁判官沒有充分地分析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的矛盾和分歧,以及其證供與其他證人證供的分歧。方大律師指出在這些證供分歧的情況下,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觸犯普通襲擊的罪名。當然,方大律師進一步在這上訴理據相關的基礎上,指裁判官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20.就方大律師所提出的所有上訴理據,其實只有一點令到本席比較關注。這涉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中有關他看見上訴人是以右拳襲擊第一被告人的左邊顴骨還是右邊顴骨。在這案件中,上訴人原本所面對的是傷人罪,建基於第一被告人的右顴骨位置的傷勢。

21.正如方大律師所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在其主問中清晰指出他看見上訴人以右邊拳頭襲擊第一被告人左顴骨兩次[1]。但當控方向他展示第一被告人的相片,顯示出第一被告人受傷的地方是右顴骨位置的時候,他同意相片證明他是記錯了,襲擊的位置應該是相片顯示傷勢的右邊顴骨[2]

22.基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將控罪修改為普通襲擊罪,所指的是上訴人襲擊第一被告人左顴骨的位置。就着這一點,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28. 無論如何,基於上述情況,控方未能證明D1右眼的傷勢由上訴人的拳擊造成,所以控方因應證供修改控罪,以拳擊左邊面部的基礎繼續對上訴人檢控,本席認為控方的做法符合證供,亦因上述分析接受上訴人曾拳擊上訴人的左邊面部。」

節錄中的D1即第一被告人。

23.裁判官也以這個基礎裁定上訴人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30. 總括而言,PW1的總體證言並非完美,但本席認為PW1能清楚目擊D1被上訴人揮拳擊倒之前的事發經過,故本席接受他關於這部分的證供,接受D1及上訴人曾互執對方衣服,而上訴人曾拳擊D1 的左邊面部。」

節錄中的PW1即控方第一證人。

24.這個基礎其實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上文所述控方第一證人就上訴人襲擊第一被告人那一邊顴骨的證供有所改變。在盤問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確認他起初說是襲擊第一被告人左面的顴骨位置是記錯了[3]。裁判官於是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問澄清他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仍然承認他將左面顴骨和右面顴骨弄錯了[4]

25.裁判官繼續試圖澄清控方第一證人這方面的證供[5]

「官: 點解想斟酌呢件事呢,就係想你記清楚,究竟係當日見到個情況係點樣樣,唔希望你畀啲相片誤導,因為相片係之後影嘅,嗰個傷唔一定係因為你睇到嘅事件造成嘅。

答: 唔係,或者我還原番我嗰個口供喇,落口供嗰個時間喇,因為嗰個警察都係有問我即係打佢邊個位置嘅,咁我嗰陣時係落個口供呢,就係話都係講係話打佢嗰個左面顴骨嘅,咁樣,係,即係呢個我...

官: 咁所以而家律師個講法就係,其實你當時係唔係,或者你睇到嘅,或者你印象一直都係其實打左邊顴骨?

答: 即係我只係可以承認我係弄錯咗呢一點囉,即係話係左面同右面嗰個分別。

官: 唔係呀,即係個講法唔一定你弄錯㗎,即係事後有人受傷,有個位受傷,唔代表一定係你睇到嗰個情況造成㗎。

答: 我理解。

官: 咁所以而家就問清楚你,究竟--因為你個講法就係,當日已經講左邊顴骨嘞,今日你複述番你嘅記憶,都仍然話左邊顴骨,甚至唔係淨係講左邊顴骨嘅,因為你有埋動作嘅,佢係因為放開咗隻右手,喺右邊打埋去。

答: 係,係,係。

官: 所以先喺左邊顴骨受傷。

答: 係,係。

官: 即係你有埋個前因後果㗎嘛,咁所以個講法就係,你係真係記錯吖,定係仍然你會維持住係其實係左邊顴骨受打?

答: 我會認為係我記錯嘅,搞錯嘅。

官: 點解呢咁?

答: 因為我一路都係用緊我落口供嗰個證供,即係其實我第一身嗰一日我係講過啲乜嘢,我今日都係喺呢個現場嗰度講番我嗰日所落嘅口供嘅嘢出嚟。

官: 係囉。

答: 係,咁所以如果我嗰陣時個第一身落口供嗰時我已經係搞錯咗,咁我冇去即係知道我係錯咗呢樣嘢嘅,...

官: 明白呀,咁但係點--個問題點解你會覺得自己搞錯咗呢?

答: 因為我用一個常識囉,即係譬如一個人打--即係我--等如我打你一鎚,咁理論上係正面就係打嗰個左面咁吖,即係我嗰個...

官: 用右手打,正面打左面喇。

答: 吓?

官: 用右手打,正常打左邊嘅。

答: 打人哋嘅左手面喇。

官: 係嘞,係嘞。

答: 如果我係咁樣打,就永遠都係一定喺左手面㗎喇嘛。

官: 係嘞,係嘞。

答: 所以我知道佢--因為我知道佢個顴骨係受咗傷嘅,咁所以佢落口供如果係差佬問我,佢係左面受傷定右面受傷,我會理所當然係會覺得佢係左面個顴骨受傷囉。

官: 好,再嚟,唔好意思,再嚟一次。嗰個講法就係咁嘅, 當日你形容係右手打,打到左邊顴骨,今天你話其實冇睇過個口供,不過用你記憶仍然係咁樣諗嘅。

答: 係,其實我認為我嗰時嘅落個口供都係咁樣。

官: 你當時你印象都係咁喇。

答: 係呀,係呀,係。

官: 咁你無端端就話自己錯,...

答: 唔係,係,係,我當我見...

官: 又或者你--或者你而家話自己錯喇。

答: 係,係。

官: 個唯一嘅原因,就係睇完張相。

答: 係呀,冇錯。

官: 咁如果唔畀你睇張相,你會唔會覺得自己有咁樣嘅錯誤呢?或者直--覺得自己記錯呢?

答: 即係如果我冇睇過幅相,咁你再問「你係咪都係肯定佢係打咗佢左顴骨嘅」,我會答番你我係會話佢係打咗佢左顴骨嘅。

官: 明白,即係唯一個原因就係因為你睇咗張相,所以有咁樣改變。

答: 係,冇錯。」

26.就著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上的改變,裁判官這樣處理:

「25.  細心分析PW1的證供時,本席認為有兩點值得關注,第一,究竟上訴人擊中D1何位置,PW1在主問時稱上訴人以右拳擊中D1左邊顴骨,亦有仔細描述其實上訴人原以雙手執著D1的衣服,之後鬆開右手,但仍以左手執著D1的衣服,以右手作拳擊,令D1的左邊面受傷,但本案照片(證物P2)及醫事報告(證物P5)都顯示D1受傷的位置在右邊眼角。PW1在控方展示D1照片後改稱自己弄錯,但仍指自己印象中上訴人確以拳擊D1的左邊,他只因見到照片才認為自己弄錯。

26.  本席認為控方向PW1展示照片,再要求PW1澄清拳擊位置為引導性的問題,照片中D1只有右眼有傷勢,PW1不論自己記憶為何都會以上訴人的傷勢為基礎,質疑自己的證供,本席認為做法對PW1不公平,所以在考慮後對PW1自稱弄錯這點不予比重,亦不認為此情節能打擊PW1的整體可信性。

27.  本席接受PW1稱上訴人只襲擊D1的左邊面部,但仍需處理D1右邊面部的傷勢何來。考慮後,本席接受PW1稱在上訴人拳擊D1後二人仍有糾纏,故D1右邊面部的傷勢可在此時造成,D1右邊面部有傷不影響PW1的證供。

28.  無論如何,基於上述情況,控方未能證明D1右眼的傷勢由上訴人的拳擊造成,所以控方因應證供修改控罪,以拳擊左邊面部的基礎繼續對上訴人檢控,本席認為控方的做法符合證供,亦因上述分析接受上訴人曾拳擊上訴人的左邊面部。」

27.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可以見到,在看過第一被告人受傷的相片後,他接受及確認他起初指上訴人是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左邊顴骨位置的說法是記錯了。雖然,他最終接受裁判官的提問,指他如果沒有見到這張相片他會維持上訴人是襲擊第一被告人左邊顴骨的說法。

28.但裁判官所作的澄清仍然改變不了控方第一證人是確實地見到了這張相片,及在見到這張相片之後改變了他的證供,承認他最初的說法是錯誤的。裁判官詢問控方第一證人如果沒有見到這張相片是否會維持原來的說法的問題,明顯地是假設性的。

29.答辯人在上訴聆訊的陳詞中,強調上訴法庭不應該輕易地就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予以干預。他援引 Benmax v Austin Motor Company Limited (1995) AC 37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展基 [2012] 4 HKLRD 383支持他的論據。本席對這個法律原則完全沒有爭議。但是本席所關注的,就是裁判官以控方第一證人對一個假設性問題所作的答案,推翻這個證人確認他記錯上訴人是襲擊第一被告人左邊顴骨的證供。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這個做法有欠妥當。

30.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由始至終都堅持上訴人以拳頭襲擊第一被告人的顴骨兩次,但是以他的證供作整體考慮,本席認為並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是在甚麼情況下襲擊第一被告人。本席因此並不認為可以以他這方面的證據作為上訴人定罪的基礎。

31.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不安全穩妥。在這大前提下本席認為不必再考慮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因為只會是學術上的討論。本席其實並不認為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有足夠的說服力。

結論

32.本席認為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觸犯了普通襲擊罪,遂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定罪及罰款撤銷。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敏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劉藹宜黃汝仲律師事務所延聘方林海大律師代表



[1]  上訴卷宗第85頁Q至S

[2]  上訴卷宗第90頁G至J

[3]  上訴卷宗第106頁S至第107頁C

[4]  上訴卷宗第108頁H至M

[5]  上訴卷宗第108頁M至第109頁O〔即審訊謄本第28頁M至第29頁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