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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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何國豪)和另一名被告人(劉倩瑜)(劉)同被控共12項欺詐罪。劉承認控罪,並以污點證人身分作供指證申請人。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20年8月5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12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並判處他入獄共4年。

Case No.CACC 125/2020[2021] HKCA 92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25/2020

[2021] HKCA 9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2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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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何國豪(HO KWOK 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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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23日
判案日期: 2021年6月23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何國豪)和另一名被告人(劉倩瑜)(劉)同被控共12項欺詐罪。劉承認控罪,並以污點證人身分作供指證申請人。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原審法官)席前受審。2020年8月5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12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並判處他入獄共4年。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在2020年8月2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控方指申請人盜取了他妻子(黃雅芝)的身分證,並利用假扮為其妻子向共6間財務公司,包括邦民日本財務(香港)有限公司、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及時雨信貸有限公司、K Cash有限公司及易貸網信貸有限公司共貸款12次,數額由1萬至50萬,總額共157萬元。

4.無爭議的證據顯示,申請人一直以來都利用他妻子的恒生銀行帳戶收取工資,而其妻子亦將帳戶的銀行卡交給他使用。

5.在控罪所指的時段,利用申請人妻子的身分證、提款卡、工作證明和住址證明向上述6間財務公司申請貸款。申請貸款時,申請人在場。

6.有詐騙財務公司一事,並無爭議。案件的唯一爭議是申請人是否有份夥同參與詐騙行為。

7.針對申請人的證供主要源自承認案發時和申請人是情侶。指申請人因為欠債100多萬元,故向她建議利用黃雅芝的身分證向多間財務公司借款,原因是的樣貌和黃雅芝相似。結果,用黃雅芝的身分證和銀行卡向多間財務公司借貸,而申請人每次都有和她一起,而申請人更向提供財務公司所需的資料。表明借得的款項全數交給申請人。

8.上述詐騙取得的貸款部分轉賬到黃雅芝的銀行帳戶、部分是以黃女士為抬頭人的支票交了給,部分用作支付給其他財務公司作為還款之用。

9.財務公司的閉路電視顯示,前往各財務公司時,申請人都有陪伴在側。

10.申請人被拘捕後,警員在申請人的居所搜獲大量和涉案貸款有關的文件。當時申請人表示事件和他的妻子無關。

11.申請人的答辯理由是他沒有參與借貸事件。申請人的立場是在他不知情下,盜取了其妻子的身分證及銀行卡,亦在他和妻子的居所盜取其妻子的工作及住址證明,用作向銀行借貸。申請人指財務公司的職員未能認出借貸時,他有在場,而即使他確有在場,他的精神狀態不好,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12.申請人指他和成為情侶後,知悉她財政欠佳,並欠下多筆高利貸,更曾受收數佬滋擾。

13.申請人強調曾去過他和妻子的居所逗留,亦曾過夜。他的立場是借機盜取了其妻子的身分證和其他文件,用作向財務公司借貸。申請人亦指有將妻子的銀行卡借給,以便她作提取零錢用。他更指劉女士更借用過他的手提電話,並使用手提電話的資料來向各財務公司借貸。申請人力稱他一直以為是以自己的身分向財務公司借貸,而他和涉案的詐騙罪行無關。

14.原審法官完全否定申請人的說法,並裁定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的。

15.原審法官根據控方的證據,認定申請人有份參與涉案的詐騙罪行,因此裁定申請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16.申請人指控方的檢控程序出錯,而原審法官是以個人觀點偏信的證供,而沒有考慮案件的疑點。他更指原審法官有意阻攔他提出重要及有力的證據,證明作假證供,誣告他有份犯罪。他指曾要求控方到他家中的睡房搜證,以證明曾在睡房逗留,但申請不獲批准。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偏頗,而審訊程序對他不公。申請人亦指控方的證據亦有疑點,並列出多項他認為的疑點。

17.本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立場及證據。本席認為申請人指在他不知情下,盜取他的妻子的身分證及銀行卡,和有關工作及住址證明作詐騙用,不但不具說服力,更是一派胡言。他指他和一起前往各財務公司借貸時精神狀態不佳,故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更是荒謬的說法。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據絕對是合理和正確的。

18.本案的裁決全屬事實的裁決。原審法官正確地否定申請人的說法,並接納的證供。

19.根據的證供及其他控方證據裁定申請人有份和一起詐騙涉案的6間財務公司,是有基礎亦是正確的裁決。

20.針對申請人的有罪裁決是穩妥的。申請人提出的上 訴理由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1.本案是極為嚴重的罪行。申請人多次利用虛假文件,夥同他人詐騙多間財務公司,取得騙款超過150萬元。他在事件中明顯扮演主導角色。申請人利用對他的信賴,而以她作為詐騙的工具。申請人的行為卑劣。

22.被判處的刑期較短,原因是她是受申請人指使而犯案。她不但認罪,更有出庭指證申請人。被判處較輕的刑罰是合理的。本席認為以申請人的背景及犯案手法,申請人被判處的4年總刑期,絕非明顯過重。

23.申請人要求減刑的申請,亦沒有可爭拗的地方。因此,本席亦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