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進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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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朱進燊)和另外7名被告人面對共8項控罪的控罪書。控方指他們以虛假的銀行本票在網上購買多輛汽車,並成功騙走汽車。

Case No.CACC 193/2020[2021] HKCA 92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93/2020

[2021] HKCA 9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19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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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朱進燊(CHU CHUN 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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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22日
判案日期: 2021年6月22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1年6月29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朱進燊)和另外7名被告人面對共8項控罪的控罪書。控方指他們以虛假的銀行本票在網上購買多輛汽車,並成功騙走汽車。

2.針對申請人的第四項串謀詐騙罪和第七項欺詐罪,分別涉及一輛平治和一輛寶馬汽車。

3.平治汽車的車主謝俊傑先生在互聯網的平台將其名下的汽車出售。2018年7月16日,一名自稱姓朱的人表示有意購買謝俊傑先生的汽車,並約他在翌日察看汽車。

4.2018年7月17日,申請人出現並在察看車輛後離開。事後,謝俊傑先生以電話通訊方式和該名朱姓買家達成協議,以48萬元出售該輛平治汽車。雙方安排在當天下午3時許在長沙灣運輸署交易。該名朱姓買家在電話上表示會委派其表弟出席辦理交收手續。其後,另一名被告人帶着本票出現,但因為沒有第三保險資料而無法完成交易。雙方再作出安排後,最終在2018年7月18日成功完成交易,謝俊傑先生將平治汽車過戶給該名被告人,並接收一張本票,但其後發現本票是偽造的。

5.謝俊傑先生在2018年7月20日報案後仍有和該名朱姓男子聯絡,但他不斷拖延,並曾同意交還該輛平治汽車,但最終爽約。謝俊傑先生在法庭認出申請人就是和他見過面的朱姓男子。

6.寶馬汽車的車主謝家明先生亦是將該輛汽車在網台上放售。其後有人以電話短訊表示有興趣並視察完汽車後同意以51萬元購買,雙方安排在2018年7月23日在旺角以本票交收。

7.2018年7月23日,申請人出現並自動將購買價由51萬元提高至55萬元。雙方簽好買賣合約後,申請人交出本票並取走寶馬汽車,但該張本票亦是虛假的。申請人提供有其照片的身分證影印本上的名字和他的姓名相近,但有輕微差別,身分證號碼亦不同。謝家明先生在認人手續及在法庭都認出申請人就是以虛假本票騙走其寶馬汽車的人。

8.謝家明先生事後發覺事件可疑,並和對方聯絡。對方承認是一宗騙案,一度同意交還汽車,但最終失聯。

9.申請人被拘捕後,承認有份參與該案的詐騙行為。當時申請人說“單偷寶馬我認有份做,最後我收唔到錢,而家我好後悔犯法呀”。

10.警員在申請人的家中搜出申請人駛走寶馬汽車時所穿著的衣服,亦搜出一張屬於騙走平治汽車騙徒的身分證。

申請人的立場及證據

11.申請人對控方的證據基本上不表異議,但聲稱他是受人所騙參與事件,而有關招認是受警員暴力對待下而作出。他作供自辯時,申請人表示在網上平台覓得一份協助買賣二手車的工作,日薪900元,但他沒有簽署任何合約,薪金亦是以現金支取,申請人表示他不知道接頭人的姓名,而只是根據對方的照片及以電話和他聯絡。

12.申請人表示在2018年7月18日見過平治汽車的車主,但他對交易的詳情一無所知。他聲稱在2018年7月23日,他只是按該名接頭人的指示將有關文件及本票交給謝家明先生,並陪他前往銀行。對方狀似入票後,申請人將寶馬汽車駛走。其後他將汽車和其他有關文件交給其他兩名被告人。

13.申請人表示曾失去身分證,但其後有人將其身分證送回。申請人力稱有受到警員暴力對待。

14.兩名謝先生遭人詐騙是不爭的事實。案件的爭議是申請人對有關詐騙行為是否知情。

15.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申請人的說法是天方夜譚,不合邏輯。他聲稱替人工作,但對僱主的詳情,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全不知曉。他亦不能解釋詐騙同謀之一的身分證為何會在他家中出現。

16.再者,申請人在2018年7月23日以高於協議價4萬元的偽造本票,令謝家明先生迅速將寶馬汽車轉到他名下。而他提供的身分證影印本亦是虛假的,顯示申請人試圖掩飾其身分。申請人的表現和他聲稱對詐騙事件不知情的說法不符。  

17.申請人和謝俊傑先生商討並和他達成購買平治汽車的價錢後,表示會安排表弟辦理手續,而據稱是其表弟的騙徒的身分證竟然在申請人家中出現,但申請人卻表示不認識該名被告人。

18.被拘捕後,申請人亦明確承認有份參與詐騙涉案的寶馬汽車。

19.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否定申請人的說法,並裁定申請人的招認正確、可信,故應採納為證。本席不打算揣測申請人在事件中的確實角色,但他指自己對有關詐騙行為不知情,絕非可信。

20.根據控方的證供,裁定申請人有份參與詐騙兩名謝姓車主,並以虛假本票騙取涉案的平治和寶馬汽車是無可避免的。本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有罪裁決絕對是穩妥的。

21.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之處,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