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禤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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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23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25.99克固體內含18.71克氯胺酮及3.44克氟代氯胺酮與及2.17克固體內含1.58克可卡因。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42/2020[2021] HKDC 69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2/2020

[2021] HKDC 6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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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禤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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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 2021年6月7日
出席人士: 伍頴珊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兆駒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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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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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23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25.99克固體內含18.71克氯胺酮及3.44克氟代氯胺酮與及2.17克固體內含1.58克可卡因。

2.案發當日(2020年6月9日)下午四時,一名警員在打鼓嶺文錦渡路虎地坳巴士站附近截停正在駕駛的被告人並發現他因「未有繳付罰款」而被通緝,於是把他拘捕並檢取了他的一部流動電話和一條車匙。警員給他戴上手銬並把他扣留坐在一輛警車上。

3.其後,警員在警車内近被告人左腳的底板位置首先發現兩包氯胺酮毒品,於是着他下車接受搜查;當他下車時,更多的毒品從他的褲管跌落地上包括一個膠袋內有9包可卡因和12包氯胺酮毒品;警員再在其身上左前腰間位置發現9包氯胺酮和一包可卡因;警員在警車與被告人私家車之間的路上再發現5包氯胺酮;然後在其私家車右後乘客位底板再找到5包氯胺酮。

4.找到的毒品一共有33包氯胺酮和10包可卡因,其總重量正如以上第一段所描述的,市值約為$15,000。

5.警員在其私家車前排座位之間的儲物箱內找到現金$12673.5和現金人民幣$400;另外,在司機座位車門把手儲物格內發現多一部流動電話。

6.警方獲得被告人的同意下檢視他的流動電話,電話中一些照片顯示以電子磅秤量看來危險藥物的物質;此外,在被告人的電話中亦發現一些看來是危險藥物交易的訊息及備忘記錄。

7.被告人只有一項刑事紀錄,於2012年6月因企圖盜竊給法庭判處接受感化12個月。他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程度,未婚,案發時無業。

8.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拘捕後在拘留期間,有關當局對其尿液作出檢測,結果顯示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名有濫用可卡因習慣的人。

9.至於量刑方面,李大律師採用了案例所談及的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就案中毒品總量刑起點,得出以下的結果:

荒謬測試:約6年;

比例方式:57個月;

轉換方式:60個月。

10.李大律師指出由於案中的氯胺酮雖然毒性較低但佔大多數,因此按比例方式計算量刑起點較為合適。但本席認為轉換方式在三種中涉及「人為成份」最少,因此,更能反映現實。

11.辯方亦提出有部份毒品(被告人聲稱全數可卡因)作自用的說法要求法庭作進一步減刑,主要理據是被告人在拘留期間尿液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顯示在案發時段他有濫用可卡因的習慣。

12.本席向辯方表明純粹基於目前在法庭前的證據,法庭不打算接納部份自用的說法,但願意聽取進一步證供再作決定。李大律師聽取指示後向法庭表示辯方沒有進一步證據。

13.首先,從其刑事紀錄可見,他過往並沒與藏毒有關的案底;加上,在其經歷口供中,他表示自己並非一名濫用藥物的人。在這樣的情況下,很難了解他實際濫用藥物的情況如何,從而決定是否屬於合適減刑的基礎。

14.再者,被告人認罪,亦即是說當他被警方截停的時候,他正在進行販毒活動,但本席要問為何他在販毒時需要攜同自用的毒品一起?他應該清楚明白若一旦給執法人員抓獲,全數毒品會被視為販運用途,面對的刑期會是更長的監禁。沒有被告人合理的解釋,本席不打算接納辯方部份自用的說法。

15.基於本案的毒品份量,採用了轉換方式計算,若果把所有毒品轉換成可卡因,量刑起點是60個月;但轉換成氯胺酮,則是57個月。採取一個對辯方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本席會以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量刑基準減至38個月。

16.其實轉換方式是來自黃建球的案例(CACC269/2009),當中上訴庭曾經提及當販運兩種不同危險藥物時,法庭可考慮混合使用時所增強的藥力而作為加刑的理由。但由於本案缺乏資料(例如專家意見)讓法庭了解更多這方面的情況,從而決定應否加刑與及加刑的幅度,因此,法庭今次在本案不會基於這個原因作出加刑。

17.上訴庭經常強調,販毒是極其嚴重的罪行,犯事者雖是年輕或初犯也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18.在求情方面,除了他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38個月的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