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志波 (又名麥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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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 [1] ,涉及兩個銀行戶口 — 分別是被告人和其母親的中銀戶口 — 被告人利用這兩個戶口大約在兩年間(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清洗約一共711萬元(443萬元來自其本人戶口(控罪一)而268萬來自其母親戶口(控罪二))。

Case No.DCCC 613/2020[2021] HKDC 7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13/2020

[2021] HKDC 7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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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志波 (又名麥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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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出席人士: 馮尚智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智君大律師,由趙端庭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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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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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1],涉及兩個銀行戶口 — 分別是被告人和其母親的中銀戶口 — 被告人利用這兩個戶口大約在兩年間(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清洗約一共711萬元(443萬元來自其本人戶口(控罪一)而268萬來自其母親戶口(控罪二))。

2.清洗模式不外是有大量不明來歷的款項在這段時間多次存入銀行戶口,然後在短時間內被調走。這些進、出的款項絕大部份涉及現金交易(主要透過櫃員機操作),部份屬於銀行轉賬。但值得留意的是,這兩個洗黑錢戶口之間並沒有錢銀交易;換句話說,這筆黑錢(711萬)並不存在部份重複計算。

3.2018年4月6日,警方在上水金錢村一間村屋把被告人拘捕;另外,在屋外停泊的一部私家車內發現被告人母親的中銀戶口提款咭,而在現場卻找不到被告人母親的蹤影。

4.被告人,現年40歲,未婚,過往有20項刑事紀錄 — 當中一半涉及毒品罪行;餘下涉及一些較輕微的暴力和銷售翻版光碟等罪行。值得留意的是,被告人於2019年6月24日因第二次種植大麻被法庭判處40個月的監禁 (在2016年5月同樣因種植大麻而入獄16個月),與本案的時序關係如下:

(1)-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因種植大麻罪被拘捕並一直被羈留;

(2)-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在羈留所因本案的洗黑錢罪被拘捕;

(3)-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因種植大麻罪被判處40個月監禁;

(4)-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刑滿但因洗黑錢罪一直扣押至今。

5.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有初中教育程度,輟學後,一直任職貨運司機,月入大約$15,000。父母年事已高,父親已經退休,母親是家庭主婦。被告人是家中幼子,哥哥及兩名姐姐因結婚或其他原因均已搬出在外居住。

6.溫大律師續說被告人於2016年6月出獄後,曾嘗試做回老本行,當一個貨運司機,向父母借貸,購買一輛貨車,經營運輸,但營業額並不理想,終於放棄相關計劃。此時,碰見一位朋友「成哥」,由於被告人急需一份可以賺快錢的工作以滿足生活需要,從而走上洗黑錢之路。

7.「成哥」介紹他參與了一個招聘員工協助分派酬金的集團,被告人相信所謂「酬金」是指一些「可疑或非法途徑獲得的資金」。他提供銀行戶口,繼而等待分派指示,按指示將相關酬金分派於「成哥」指定的人。由2016年6月底開始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依循這種模式替「成哥」分派酬金。

8.被告人只是充當一名中間人的角色,聽從老闆「成哥」指示,進行分派酬金;被告人的工作悠閑,令他整天流連麻雀館與非法賭檔,最後更導致被告人輸掉部份收入。後來,到2017年10月「成哥」停止委派被告人分派酬金,被告人遂起了種植大麻賺錢的念頭。

9.因此,溫大律師指本案的部份黑錢,屬於被告人由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6日之間種植大麻的金錢得益(辯方未能提供實際金額)。至於較早時替「成哥」分派酬金,被告人只知金錢來源可疑,但從不知道其真正背後的罪行。

10.溫大律師表示若本案能及時交由處理種植大麻的原審法官一併判刑,被告人理應獲得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的利益,現希望法庭除了考慮兩項洗黑錢一般總刑期原則外,增加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以反映以上所談及的因素。

11.最後,溫大律師指出洗黑錢的案件並無判刑指引,本案兩項罪行時間延續不到兩年,涉及總金額為710多萬元,而本案並不存在國際因素。根據雲國強一案CAAR 13/2010,當涉案黑錢為100至200萬之間,相關刑期起點應為3年;300至600萬之間,刑期應為4年;如果金額超過一千萬 ,相關年期應為5年。

12.首先,第一件事需要弄清楚的是,被告人於2019年6月因種植大麻給法庭判處40個月的監禁,這判刑並不牽涉本案黑錢的任何部份。理由很簡單,該案的檢控基於警方於2018年4月6日拘捕被告人時,在被告人的村屋發現所種植的大麻而作出的,那些大麻不可能已經作出銷售並存入其銀行戶口。

13.再從另一角度來看,本案兩項控罪所指控的時段是由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6日為止,按照辯方的說法,被告人於2017年11月開始再度種植大麻,這段時間的大麻收益存入戶口也只能計算至他被捕當日,即是2018年4月6日。

14.所以當辯方說兩案若由當初處理種植大麻的原審法官一併判刑,被告人便可獲得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的好處,這說法能夠成立是基於本案可及時與種植大麻的案件一併處理。若警方在處理本案時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所虛耗的時間純粹是正常所需,辯方的說法便不成立。

15.從以上第4段所列的時序可見,就這兩宗案件,警方拘捕被告人前後相隔兩個月,大麻案在拘捕被告人14個月後就到法庭處理並判刑,一年後便刑滿出獄,但本案若要趕及與大麻案一併處理,那麼控方只得一年的時間把案件準備妥當。而實際上,本案到2021年6月在本席前判刑,前後卻花上差不多三年的時間。

16.本案涉及眾多資料,總的來說並不複雜,主要牽涉戶口在一段時間內的存款和提款的情況,但是否能在一年內把偵查工作辦妥並送上法庭處理? 由於控方未有提供處理本案的時序表,本席對此並不肯定。再者,縱使需時向銀行提取有關資料,但花上差不多三年的時間也似乎有點說不通。因此,當本席考慮量刑的時候,會把兩案視為一併處理。

17.在本案控方未能指出黑錢是來自何種罪行,但從辯方所提供的資料來看,有部份是被告人種植大麻的得益。大麻是一種毒品,毒品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傷害;換句話說,被告人在處理這些得益時也同時傷害着社會。

18.基於本案案情,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而第二項則以3年作考慮。

19.在求情方面,除了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第一項控罪減至32個月而第二項24個月。

20.兩項控罪的黑錢之間並沒有互通的情況,法庭理應考慮總額來量刑,但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頒令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