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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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54/2020 [2021] HKCFI 20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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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陳凱琪小姐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打磚坪街75至76號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4.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6.6克晶狀固體。 她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8年11月12日約下午6時23分,警務人員於新界葵涌打磚坪街截查被告人,在被告人所持的手袋中找到1張紙巾,包著3個空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當警務人員向被告人查詢這些膠袋的時候,被告人顯得緊張。當警務人員正要進一步搜查被告人的時候,被告人從她左胸位置的內衣內拿出1張紙巾,放在附近的一個招牌下。在這紙巾包著的1個膠袋內,警務人員找到26.6克的晶狀固體,內含24.8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要賺取金錢作醫藥費,替一個叫阿明的人運送這些「冰」毒。她沒有聯絡阿明的方法。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繼續作出相同的招認,並講出如何從阿明處得到這些毒品。她指當她被截查的時候,她正在等待來接收毒品的人。 案中所涉及的毒品的街頭市值為15,96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03年11月21日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被判處接受感化12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42歲,中七教育程度,為一名售貨員,月入約40,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指被告人一向自力更生,並非慣性的販毒份子。劉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於拘捕後提供毒品活動的消息給警務人員,並多次就這方面提供證人陳述書。雖然被告人所提供的消息沒有實質的成果,但顯示出被告人的真誠悔意。劉大律師也遞上多封求情信及被告人的醫療報告,撰寫求情信的人包括被告人自己、神職人員、被告人的朋友及家人。 被告人指自己是因為認識壞朋友而染上毒癮,但已多年沒有接觸毒品,只是因為工作上受傷,痛楚難眠,才誤用毒品改善問題,她現在已深感後悔。其他撰寫求情信的人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 判刑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 691定下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的量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案中涉及24.8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約為7年11個月監禁。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就是她坦白承認控罪。雖然她提供給警方的消息沒有得出成果,但她的做法仍然值得鼓勵,因此法庭會給予她這方面一些刑期寬減。 法庭採納7年1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考慮上述的情況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