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香港保險業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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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21357/2020。審訊於2021年5月4日進行。申索人在被盤問期間,申請中止審訊及更換審裁官。陳儀芬暫委審裁官拒絶申請。申索人隨後離開法庭。在申索人缺席下,審訊繼續進行。當天,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申索人現針對該判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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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3/2021 [2021] HKCFI 20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1年第13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21357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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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21357/2020。審訊於2021年5月4日進行。申索人在被盤問期間,申請中止審訊及更換審裁官。陳儀芬暫委審裁官拒絶申請。申索人隨後離開法庭。在申索人缺席下,審訊繼續進行。當天,暫委審裁官撤銷申索。申索人現針對該判決,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索 2.申索人的案情指,他被人盜用他的身份及個人資料,以他的名義向被告人提交了一份日期為2016年4月14日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申請登記為AC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ACE」)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於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向申索人發出登記確認通知書,確認他獲登記為ACE的個人代理。 3.但實際上,申索人與ACE並不存在合約關係,並非它的個人代理。申索人指,被告人沒有核實申請文件的內容,未能即時阻止申索人的登記申請,是為失職。這失職行為導致他被前僱主中國人壽保險追討$17,010。這是基於他「違反終止合約後之2年冷靜期規定」。申索人向被告人申索這金額。 裁決 4.於判決書中,暫委審裁官首先指出兩個不爭議的事實。第一,申請文件中包含虛假的事實陳述。第二,申請文件上的簽名是申索人的親筆簽名。(於審訊中披露的證據顯示,申索人簽名時,申請文件並未填寫相關資料。) 5.暫委審裁官對案情有以下的分析及結論:
6.此外,暫委審裁官同時裁定:
擬上訴理由 7.於表格九中,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的裁斷在法律論點上有錯。 8.撮要而言,於第1至3段中,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的舉動存在未審先判的立場,她於正審時態度惡劣。申索人要求中止聆訊,委派另一位審裁官審理,但遭拒絶。申索人現就「缺席聆訊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9.於第4至7段中,申索人指被告人與其他保險業登記機構,就保險從業員的最新個人資料,互有通報機制。被告人收取登記服務費及年費,有責任向公眾提供正確的資訊。而針對申索人本人,被告人亦一直掌握其相關資料。 10.於第8至9段中,申索人作出結論指,被告人於審閱申請文件時,沒有盡責合理地審閱資料內容,無真誠地作出應有的盡責態度,以致他被人盜用代理人身份,導致他蒙受金錢上的損失。 法律原則 11.《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條例第29(2)條續有規定,在上訴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12.上訴不是重新審訊。申請上訴許可一方須向法庭展示,他擬於上訴中倚賴的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否則上訴只會是徙勞無功。 分析 13.本案件並不牽涉重大的事實爭議。 14.申索人的擬上訴理由,基本上在他於審訊前提交的書面陳詞中已提出。一般而言,被告人於處理申請文件時,須負上何等責任,向何等人士負上責任,以及責任的範圍等,取決於每個申請的情況。若任何人士因一個不正確的登記確認而蒙受損失,被告人應否對該人士負上民事責任,以及責任的範圍,亦會取決於每個案件的情況,包括索償人士的身份及他本身的行為。 15.在本案件中,暫委審裁官清楚地指出申索人親自簽署申請文件,而文件包含虛假內容。 16.在這情況下,申索人不能因為自己的失誤而導致的後果而向被告人索償。這結論並無犯上法論觀點上的任何錯誤。暫委審裁官倚賴的其他理據同樣地沒有於法律上犯錯。 17.申索人的擬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結論 18.現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