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戶少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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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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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2/2021 [2021] HKDC 9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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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 2.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00號後座地下C號舖「廖氏人民幣找換行」面積約20至30平方尺,入口亦鐵閘上鎖,店內職員與店外顧客以玻璃窗分隔。 3.2020年8月15日1707時左右,何女士獨自在找換行工作,忽然聽到「砰砰」聲,突然一名戴黑色鴨舌帽及手套的蒙面男子打開找換行鐵閘闖入,右手拿著鎚子,左手拿著背包,說「唔好講嘢」,她意識到是搶劫,並回應說沒有錢。涉案男子從抽屜拿走現金,放進背包,說「攞少少錢,好快走」。涉案男子約10秒後逃走,她隨即向店主廖先生報告事件,過了兩至三分鐘左右,廖先生到達找換行,然後報警。 4.廖先生確認港幣約22,000元及人民幣約4,000元不見了,鐵閘鎖損壞,維修費港幣5,000元。 5.警方在找換行撿獲一把鎚子,又在附近發現一件白色T恤及一對手套。附近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貌似涉案劫匪的男子同日1709時在元朗康景街從的士WS8042下車,該的士司機曾先生確認一名男子於1700時左右,在康景街登上其的士,要求前往中環,但的士行駛40至50米左右,該男子便下車。附近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男子於1715時在元朗安寧路登上的士TZ3020,於1738時在河背村下車。該的士司機鄧先生確認一名男子於1720時左右,在安寧路附近登上其的士,其後在河背村下車。 6.邦民職員潘先生確認被告於2020年8月17日1000時左右還款港幣22,500元。 7.被告經調查後在2020年8月20日在住所附近被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表示「預咗畀人拉」,因為「容貌曝光」。 8.被告進行3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9.被告現在承認是涉案男子,搶劫控方第一證人(即何女士)。 10.被告現年37歲,過往有4項共涉12條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包括5次入屋犯法罪及兩次盜竊罪,最後在2020年12月因盜竊罪被判入小欖精神病院3個月。代表被告的鄭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的酒樓任職廚房助理,但從2020年3月左右因疫情緣故失去工作,至案發時已失業5個多月。他已婚及育有一名5歲女兒,他患有強逼症,因經濟拮据才向財務公司借貸,但無法償還,被財務公司不斷催促下,精神受壓下才衝動犯案。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包括參與重組案情,坦白承認所有細節。被告不久前曾到小欖精神病院服刑,精神仍然起伏不定,仍需還押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本席的考慮 11.搶劫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Mo Kwong Sang v R [1981] HKLR 610已指出,若犯案者攜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並向受害人展露,一般應判刑5年。 12.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拿著鎚子闖進找換店內,繼而從抽屜拿走現金兩萬餘元,案情嚴重,可予5年或以上監禁為量刑起點,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與警方充分合作,其其精神狀況特殊,經考慮後,可予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年。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予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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