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88/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ne 2021.
2. 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本案的答辯人是丈夫。這個審訊是有關於妻子向丈夫作出的附屬濟助要求,是有關於妻子的每個月贍養費和家庭兒子的每個月贍養費。
|
[2021] HKFC 150 FCMC 9388/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9388號
判案書 1.以下是本案的口頭判決。 2.本案的呈請人是妻子,本案的答辯人是丈夫。這個審訊是有關於妻子向丈夫作出的附屬濟助要求,是有關於妻子的每個月贍養費和家庭兒子的每個月贍養費。 3.原本妻子的公開建議是要求丈夫每個月支付7,000元的贍養費,包括2,000元作為妻子的贍養費,5,000元就是作為兒子的每月贍養費,但是, 在本案進行審訊的過程中,妻子在她的口頭證供裏面,提及其實她現在是倚賴綜援過活,所以任何丈夫給予她或者是兒子的贍養費,都會由綜援入面扣除。所以,妻子就是害怕或者擔心,如果丈夫不依據命令支付任何贍養費的話,她最後就沒有任何的金錢濟助過活,所以在審訊中,妻子是給予法庭一個進一步的建議,她的最新建議就是希望丈夫每個月給予5,0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然後妻子本人不要求任何贍養費。 4.關於背景方面,本案的雙方是在2012年結婚,妻子在2018年7月以丈夫的行為令到她不能夠合理地與丈夫共同生活為由,要求和丈夫離婚,有關丈夫的行為的指控就是包括丈夫酗酒和家暴。 5.在2018年3月5日,根據妻子的說法,就是丈夫趕了妻子離開了婚姻居所,妻子自此之後就與兒子到庇護中心居住,現在與兒子共同生活。 6.根據法庭的資料,妻子的離婚申請在2020年4月24日頒發了暫准離婚命令,至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維持了大約10年。 7.本案有一名家庭兒子,於2013年8月出生,今年的8月大約是8歲。根據2019年12月10日的法庭命令,兒子的單獨管養權、照顧管束權判予妻子,而丈夫有合理的探視。 8.本席在2021年1月14日首次接觸本案,當日我立刻將案件的附屬濟助,即是妻子的經濟索求,排期今日進行審訊。 9.以下我會探討一下丈夫缺席聆訊的來龍去脈。本案的丈夫沒有出席家事法庭的任何聆訊,亦冇根據之前頒下的一連串的命令,包括延期的命令,存檔過任何表格E(即是經濟狀況陳述書)或者是詳細解釋附屬濟助的誓章。 10.根據妻子的離婚申請書顯示,丈夫居住在藍田的一個公屋,就送達離婚申請書給丈夫的過程,我只可以講就是充滿困難。 11.根據妻子當時的律師代表預備的吳國瑜(譯音)的送達誓章,有關的送達誓章是在2018年8月29日存檔,有關的送達人員其實是在2018年8月22日去到藍田的地址,將離婚呈請書送達給丈夫。當日,送達人員下午大約5時30分就去到現場,單位内有一名男士稱「冇此人」。送達人員就是將離婚呈請放入藍田地址的信箱,然後他就打丈夫的電話,根據送達人員稱,就是有一名男士接電話,確認是丈夫本人,送達人員就告訴丈夫他剛剛去了藍田的地址,和將文件就放入了信箱,之後丈夫就無回應,立刻收線。 12.根據這位姓吳的送達人員的第二份誓章,其實他是在8月22號下午大約4時45分,去到上述的地址等丈夫。等到5時30分,有一名就是面似丈夫的人出現 (送達人員有丈夫身分證的副本,以確認這位是丈夫)。送達人員就問丈夫「你係咪就係呢個林XX先生呀?」丈夫確認「是」,不過他拒絕接收任何的離婚呈請的文件,並表示如果送達人員再滋擾他的話,他就會報警。於大約6時,送達人員見到丈夫行去地下大堂跟保安說,指示保安不能再讓送達人員進入這個單位或者是這座大廈。 13.2018年9月21日,代表妻子的律師將離婚呈請書和有關的文件, 以平郵和掛號的形式就寄往藍田的地址,平郵的沒有被退回,掛號的丈夫沒有去取。 14.2018年10月15日,家事法庭給予指示,要求妻子可以利用執達吏的派票服務,同日,家事法庭亦頒下另外一個命令,就是要求丈夫收到有關法庭命令之後的28天内,存檔他的表格E。 15.根據2019年1月31日法庭執達吏黃先生的誓章,顯示以上命令和一份空白的表格E已經以親自送遞的形式,在2019年1月30日晚上大約7時36分,於上述藍田的地址親自送達給丈夫。但是丈夫並沒有依從這個法庭命令。 16.妻子方面,她嘗試多次以電話聯絡丈夫,最後在2019年10月27日大約5時10分,丈夫終於接電話,亦都確認已經收到該份離婚文件,有關的詳情記錄在妻子2019年10月31日的誓章。 17.基於以上種種,家事法庭在2019年11月6日頒下個命令,下令有關的離婚呈請視作已經送達予丈夫。 18.正如之前所講,本席是在2021年1月14日將本案件排期在今日進行審訊,當時妻子仍然是有律師代表,妻子的律師就嘗試將本席的命令、一份空白的中文表格E和妻子的第六份誓章以平郵派遞,不過派遞不成功。 19.送遞人員在2021年3月17日,嘗試將有關的法庭命令及文件,擺放在藍田的地址,並不成功。 20.其後在3月19日,送遞人員將有關的命令和文件分成兩個信封,用平郵的形式寄去藍田的地址,有關的信件並沒有被退回。 21.基於以上的事情發展,本席認為,雖然丈夫不是藍田地址的登記租客,但相信他仍然是住在藍田,或者是這個藍田地址是可以聯絡到他的, 只是他想逃避接收或參與此案。我亦接納丈夫已經是被適當獲告知今日會進行一個經濟方面的附屬濟助的審訊,他選擇缺席,沒有任何原因不應該在他的缺席之下,進行審訊,或者頒下法庭認為適當的命令,所以審訊是繼續進行。 22.現在處理相關的法律的爭論點。妻子的申請或者是任何附屬濟助的申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第7條入面已經列出在離婚案件入面,法庭在處理經濟事宜時應該要考慮的因素。除此之外,法庭就住案例方面,當然是需要考慮終審法院的判決,有關的案例叫做LKW對DD (2010)13 HKCFAR 537。 23.就已經披露的經濟文件所示,明顯本案的家庭根本是冇任何重大的資產,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做一個分產的處理,所以重點就是究竟法庭是應否頒下兒子贍養費的命令。在這方面,法庭認為最需要考慮的就是丈夫的能力和兒子的合理開支究竟應該是多少。 24.首先講解兒子的合理開支。妻子在第六份誓章入面有提及過的,婚姻期間她主要是家庭主婦,而丈夫就是的士司機,丈夫每個月大約會給7,000元做家用,當中就是3,500元用在兒子身上,另外3,500元就用在其他的家庭開支上;當7,000元不足的時候,妻子會向丈夫要求,妻子也有說,丈夫有時會無故問她取回家用。 25.根據妻子的說法,雙方衝突的轉捩點發生在2018年3月7日,根據妻子所講,是丈夫趕她離開婚姻居所,自此之後就沒有給她任何家用。妻子的表格E中,亦無顯示家庭有任何重大的資產,可以進行分產,或者有任何重大的資產是可以處理兒子的需要。妻子和兒子就是倚賴每個月大約10,000元的綜援就是過活。 26.對於妻子和兒子的開支,記錄在妻子於2018年9月12日的表格E內,當時妻子稱她和兒子的開支大約是每月10,609元。但於本審訊中,妻子口頭上提供更新的開支,主要是一般開支已經減為5,700元,當中1,800元是租金。妻子個人的開支就是600元一個月,包括就是交通費300元,牙科治理是300元。兒子的開支已經減$3,523.80左右。每個月的開支大約就是9,800元至9,900元左右。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以上開支是合理的,所以會完全接納。 27.妻子的口頭證供顯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關係,所以兒子不是全日上學,當兒子全日上學的時候,她考慮找兼職,不希望完全倚賴綜援,但是亦都有另外一個不確定點,就是因為上個星期才發現自己的腰間盤突出的問題,已經決定接受手術,但是手術仍未排到期;她亦獲告知,如果真是接受手術的話,她需要大約兩年的康復期。即是換句話說,在這一刻鐘可以預見得到,妻子在未來幾年亦都未必可以有一個穩定長遠的工作。經考慮之後,我亦都相信她的講法。對於兒子,他必須倚賴丈夫的經濟協助,否則他就需要倚賴綜援,妻子是沒有多餘的錢可以供養到兒子的。 28.關於丈夫的經濟能力,妻子的第六份誓章入面提及過丈夫是的士司機,婚姻期間每個月大約給7,000元妻子作家用。妻子口頭證供補充,丈夫其實是一個市區的士司機,在婚姻期間,每日都有工作,上班時間是早上五點半至下午五點半,每一日減油錢、租金之後,他大約可以賺600元左右。妻子知道丈夫每日可以賺600元的原因,就是因為丈夫每日下班後會提及當天工作或者是生意的情況,和在妻子面前是數現金或者是硬幣,這個情況一直維持到2018年的1月 (自1月開始,妻子和丈夫的關係轉差)。丈夫基本上每日的收入是600元,乘以30日,即每月是18,000元。 29.妻子亦說,丈夫其實有慣性飲酒的習慣,每日、每晚可能都需要飲一打至一打半的啤酒,飲醉後就會發脾氣,每兩、三個月就一次,如果發脾氣,不能控制情緒,便會同妻子吵交,丈夫好多時會入廚房拿刀出來說自殺或者與妻子同歸於盡。另外,妻子亦提到,自從2016年開始,妻子就發現丈夫就有一個玩模型車的習慣,妻子之所以發現這個習慣和發現這是一個很貴的習慣,是因為有一次妻子發現丈夫用了30,000元去買一個模型車的配件,而且是由日本運回來的。妻子亦說自從丈夫2018年3月趕她走之後,其實她已經不知道丈夫是否仍然是的士司機和最新的薪金狀況,不過妻子亦都確認如果他仍然是的士司機,妻子願意接受因為疫情關係,接納他的收入是會受到影響,是會減少的。 30.本席的看法如下:就丈夫的工作方面,通過之前的法庭命令,法庭其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丈夫開列他的案情,給予機會存檔表格E及誓章,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丈夫的收入,作出推斷。在婚姻期間,即是2012年至到至少2018年妻子被趕出婚姻居所的6年之內,丈夫一直都是的士司機,在這個情況之下,法庭認為丈夫現在仍然是的士司機的可能性,是大於他不是的士司機的可能性,所以法庭推斷丈夫極有可能仍然是一個的士司機。至於他的人工方面,法庭考慮了妻子的口頭證據,也主動翻看了其他的公開資料,發現政府統計處沒有就的士司機的人工做過任何的調查,但是,統計處就有一個統計,列出最新的聘用司機的人工,大約每個月是18,000元。另外的公開資料就是立法局在2016年的時候,曾經就的士司機的工作做了小小研究,發現2016年的時候,的士司機的淨收大約就是15,000元至18,500元。當然,立法局的調查已經是2016年的事,即是都是幾年之前的事。 31.妻子不反對,就是社會的確是受到疫情的影響,經濟的確受到重創,整體的人工,除了做公務員之外,基本上都是有一個調低,這一點法庭也必須接納。但是,丈夫自己選擇不提交自己的最新情況。 32.因此, 法庭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根據所有已有的證據,取一個平衡,然後就作一個推斷。本席盡了所能並根據已有的證據,尤其是考慮疫情的關系,推斷丈夫的工作是的士司機,每個月應該平均可以有大約12,000元至15,000元左右的收入,平均爲大約13,500元。 33.至於丈夫的開支方面,法庭並沒有具體的資料,因爲丈夫選擇不存檔任何文件。但是,按本案的上文下理,本席認為亦都深信,這個家庭其實於婚姻期間的生活質素,不是一個高的生活質素,是一個低下階層的生活質素。而且,即使妻子和兒子的每個月開支,也不超過10,000元。本席認爲,丈夫的開支是冇可能遠高過妻子或者兒子的生活開支,因為案例早有確立,就是家庭子女的生活質素應該是同父母的生活質素掛鉤的。何況,他除了有飲酒的習慣或者是鍾意玩模型車之外,妻子的口頭證據顯示,丈夫基本上是一個節儉的人。 34.綜合以上所有證據,我認為丈夫每個月開支不會超過10,000元。我裁定他的收入是大約13,500元,而開支不可能超過10,000元的話,本席願意多給500元,作爲他處理突發的事情。我認為在比重過所有因素之後,他是絕對有能力每個月給至少3,000元,作為兒子的生活費。 35.因此,本席下令由絕對離婚命令頒發後的第一個月的1號,以及以後每一個月的1號,丈夫須向妻子支付每個月3,000元,作為兒子的生活費,直到兒子滿18歲或是完成全日制學校為止,以較後發生者為準。 36.考慮到妻子健康的情況,在絕對公平的原則情況之下,法庭頒下一個贍養費命令,就是下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一個象徵式的贍養費,由絕對離婚命令開始,其後支付每一年象徵式1元,直到妻子再婚或者是雙方共生之時,兩者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37.以上所有付款須要存入妻子指定的銀行戶口。 38.除此之外,由於妻子的提議不能夠完全為法庭接納,因此附屬濟助事宜,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的保留訟費。本席亦下令把本命令的一份副本,給予法律援助署,因為妻子曾接受法律援助署的協助。本命令由法庭的執達吏送達予男方。 39.本席也頒下第18條的聲明。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缺席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