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徒健敏 對 Love Group Hong Ko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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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索人不滿陳淑音暫委審裁官於2021年3月19日判他敗訴及2021年4月23日駁回覆核申請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12/2021[2021] HKCFI 246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12/2021

[2021] HKCFI 24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1年第1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9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上訴人)  司徒健敏  
   
被告人 (答辯人)   LOVE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1年8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8月25日

判案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索人不滿陳淑音暫委審裁官於2021年3月19日判他敗訴及2021年4月23日駁回覆核申請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 第28條的規定,除非涉及司法管轄權及法律的問題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在2021年5月24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正確地列出本案的兩項議題,包括 (1) 失實陳述 (misrepresentation);(2) 在錯誤下簽署合約 (non est factum)。

5.第一項議題所涉及的爭議點完全是一項關於事實的裁決。審裁官審視了本案所有的證供後,特別是申索人與被告人鄭小姐WhatsApp通話的內容,不接納申索人關於冷靜期失實陳述的指控。審裁官有權就案件的所有證供作出比重的評估,而她亦同樣有權就本案的證供作出她在理由書中所作出的結論。因為這全是涉及事實的裁決,而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在此情況下,上訴法院不會推翻審裁官的事實裁決。所以,涉及第一項爭議點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6.第二項爭議點涉及部份法律及部份事實的裁決。關於事實方面,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英文水平沒有他所指的那麼低。可是,即使他完全不懂英文,審裁官亦認為在法律方面申索人亦應須就他所簽署的合約負責。在作出關於第二項爭議點的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同樣,申索人就第二項爭議點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7.在本申請中,申索人向本席指出,被告人應該在鄭小姐離職前向她索取一份書面證供。可是,鄭小姐在申索人展開法律程序前便已經辭職。根據申索人的陳述,被告人應該在鄭小姐離職前已經知道他可能會為本案件所牽涉的糾紛提出訴訟。故此,被告人當時應該向鄭小姐索取口供。關於這一點,審裁官在2021年5月24日的覆核判決理由書中,亦已經就此點作出詳細的分析。本席同意審裁官的分析,而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審裁官同樣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故此,本席沒有理由推翻她此項裁決。

8.綜合而言,申索人不同意審裁官的裁決,可是這並非上訴的理由。除非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否則申索人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再者,根據以上的分析,申索人的上訴亦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