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澤禧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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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131/2020[2021] HKCFI 27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Sep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31/2020

[2021] HKCFI 2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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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澤禧 (第一被告人)
  鄧偉丰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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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20年9月4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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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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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及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329克的粉末內含228.7克的可卡因,估計巿值是港幣三十四萬多元。

海關人員於2018年12月14日截獲一個由墨西哥寄來香港的包裹,在包裹裡發現相關的可卡因毒。其後,海關人員進行一個遞送的行動,在行動裡聯絡到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出現,並去收取那個載有「冰」毒的包裹。

海關人員拘捕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收取港幣2,000元,替一位阿峰(譯音)的人士接收包裹。第一被告亦同意在進行監控遞送的行動,嘗試聯絡阿峰去收取包裹,但打電話給阿峰後,阿峰表示不會出去接收相關包裹。幾天後,在2018年12月21日,海關人員根據第一被告所提供的地址,到天水圍天瑞邨的一個單位找到第二被告人。

其後,海關人員在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裡找到相當多的可疑訊息,訊息裡顯示第一和第二被告有參與一些毒品買賣的嫌疑。第一、第二被告現在承認他們有販運相關的危險藥物。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沒有刑事紀錄。第一被告人今年19歲,犯案時只有17歲,現時獨身,與家人在天水圍屋邨居住,教育程度為中三。根據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所說,第一被告人一直有保釋,保釋期間他都有工作,亦有參與一些由社工支援的活動,並呈遞了社工的求情信,表示第一被告人聽話及有悔意,希望改過自新。第一被告與他媽媽亦有寫信求情。

第二被告人今年25歲,他和媽媽、姐姐以及他5歲的兒子居住。他的教育程度為中六,犯案前是一位運輸工人,日薪約600元。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訂下了判刑指引,判刑的刑期是和販運毒品的種類和份量掛勾。正如兩位大律師所說,本案應該要考慮劉德明案裡的判刑指引。本席亦同意兩位大律師,販運這個數量的可卡因,判刑起點應該是十二年零五個月的監禁。上訴庭訂下這些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困難、初犯或年輕均不能成為有力的減刑理由。就這件案,對兩名被告來說,最大的減刑理由是坦白認罪。

就第一被告來說,張大律師向法庭指出,由於第一被告和海關人員合作,以及向海關人員提供資料,才可以拘捕到第二被告人,這是一個有力的減刑理由。

而針對第二被告,根據代表第二被告的潘大律師的陳詞,本案原先第一被告表示不認罪,第二被告在很早的階段已經表示認罪,然後答應海關他會作為證人提供證據,證明第一被告有罪。正如潘大律師所說,第二被告在作出相關的承諾後,第一被告便由原先表達不認罪變為表達認罪,因此法庭認為可以合理地斷定,第一被告的認罪是與第二被告的承諾作證有關,因此是會獲得一個相當的減刑折扣。

張大律師和潘大律師都提供了一些案例供法庭參考,就提供協助方面的適合的減刑折扣,這方面的法律亦沒有爭議性。就第一被告來說,適合的減刑折扣大概是百分之四十左右,視乎情況有時亦可能會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三。就第二被告的情況來說,減刑折扣是由百分之四十五到百分之五十。

考慮到本案兩位被告人對控方的協助,將認罪的三分一減刑折扣計算在內後,適合第一被告人的減刑折扣大概是百分之四十二至百分之四十三,而第二被告的減刑折扣則大概是百分之四十六至百分之四十七。以第二被告來說,判刑便會由十二年零五個月減至六年零八個月。至於第一被告,正如本席剛才所說,他的折扣較低,會由十二年零五個月減至七年零兩個月,但本席考慮了這件案的案情,包括第一被告的參與性、年紀,以及其被捕後有改過自新的證據,認為如果第一被告判刑比第二被告重,則不夠公平,因此將第一被告的判刑進一步減至和第二被告一樣,都是六年零八個月。

就這項控罪,兩位被告均被判處六年零八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