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富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1/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21.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提出定罪上訴,被本席駁回,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要求原訟法庭作出有關證明,支持上訴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MA 221/2020 [2021] HKCFI 27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2020年第221宗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4481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證明申請的決定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提出定罪上訴,被本席駁回,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要求原訟法庭作出有關證明,支持上訴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撮述 2.本席在判案書中如下撮述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成功證明的案情:
上訴人申請理據 3.上訴人在其日期為2021年8月30日的手寫信件中如下交代申請理據:
考慮及處理申請理據 4.首先,第32(2)條有關部份內容如下:
因此,本席必須考慮案件有否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曾經出現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 5.事實上,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已經在原審中提出及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7段如下處理:
6.此外,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曾經申請提出新增證據來支持當時房屋署職員沒有理由會在案發日派發遷出信的說法,但因爲未符合相關法律[1]要求,該申請被拒絕。 7.無論如何,一如本席在判案書中指出,裁判官正確裁定「三名控方證人的證言均清晰直接、具條理,當中並無任何固有不可能的地方,並且互相支持」,根據裁判官對3名控方證人可信及可靠程度的裁斷、根據同意呈堂的醫療報告和根據證人們傷勢這些強而有力的證據,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曾經向控方證人淋潑腐蝕性液體的定罪裁決沒有可以批評之處。 8.上訴人當初提出一系列事實爭議為她定罪上訴的基礎,然而這些事實爭議已經在原審中正確地被處理。在本申請中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就本席所見,本案中沒有任何符合法例要求的法律論點出現過,也不存在任何「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9.本席因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拒絕發出第32(2)條下的證明。 訟費 10.不作訟費命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先生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參考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