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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575/2016
[2021] HKFC 17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157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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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1年5月20及8月10日 |
| 判決日期︰ |
2021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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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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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
2.訴訟雙方於1985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家庭子女,他們都已經成年及經濟自立。在2016年9月9日,男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在其呈請書,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附屬濟助要求。在2016年11月2日,女方將抗辯書及以男方不合理行為提出之交相呈請存檔,在2017年3月3日,女方將表格A存檔。由約2017年初起,男方拒收與本案相關之法庭文件,也沒有遵守法庭命令提交文件或到庭應訊。在2019年3月8日,法庭就女方之交相呈請頒下暫准離婚令。
3.在2020年1月6日,女方將擬繼續進行附屬濟助通知書存檔。在2020年9月11日,本席頒令︰
(1) 附屬濟助審前覆核並定於2020年3月16日下午3時30分於42庭進行,並預留30分鐘;
(2) 男方須於本命令送達後21天之內,將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存檔和送達對方;
(3) 訴訟各方須於2019年12月4日之前存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誓章各自就香港法例第192章第7條作事實的陳述。
(4) 訴訟各方須於2019年12月4日之前存格檔法庭及送達對方一份其証人之誓章。
(5)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6)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已經存檔及送達之誓章/文件及/或其有關證人就事實所作的供詞將被採用為訴訟雙方及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7) 女方聘用一名專家撰寫關於涉案的三個中港物業的估價報告,並由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3日之前存檔法庭。有關的報告費用先由答辯人分擔,並歸於附屬濟助事宜的訟案之中。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單一共聘專家報告於審訊時採納為證據一部份,單一共聘專家無須出庭應訊。
(8) 所有中段申請,必須於2019年12月18日之前提出。
(9) 女方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2020年2月17日之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10) 訴訟各方須於2020年2月17日之前將一份證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證書須載有下列各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 ︰
(a) 他自己的開案陳詞,
(b) 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包括呈請人、答辯人、專家等)的主問,
(c)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
(d) 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再問,以及
(e) 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11) 訴訟各方須於2020年2月17日之前將各自的爭論點陳述書,各自的家庭、雙方/各自的資產列表情並列明爭議及不爭議的資產及其理由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訴訟各方須於2020年2月17日之前將《附屬濟助核對清單》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3) 訴訟各方須預備列表,在其中列出是否同意對方現時每項每月開支,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和交代自己認為合理的金額,於2020年2月17日之前列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4)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訴訟各方須遵從法定語文(翻譯)規則。
(15) 訴訟各方及其證人均須親自出庭應訊。
(16)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17) 訴訟各方可考慮前往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4樓437室行政處轄下無律師代表民事法律程序諮詢計劃辯事處尋求法律意見。
(18) 本次聆訊訟費歸於訟案中。
4.因疫情關係本案之進度受阻,直至2021年2月20日,本席排期將附屬濟助審訊定於2021年5月20日舉行(預留1天)。在2021年5月10日經聆聽女方親自作供後,應女方申請本席將審訊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續審,又頒令許可在不少於續審之14天前將涉案兩個中港物業之更新估值存檔和送達。
5.男方缺席所有法庭就附屬濟助問題舉行的聆訊,也缺席在2021年5月20日及2021年8月10日舉行的審訊,又沒有按法庭的命令將其表格E或自己或其證人的誓章存檔和送達。女方代表律師已將法庭之命令及審訊通知書寄給男方。經小心考慮女方提交之多份送達誓章以後,本席認為女方代表律已將所有相關法庭文件及審訊通知妥為送達男方。所以,雖然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6.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 (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7.在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5個步驟︰
(1) 識別家庭資產;
(2) 評估雙方及子女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識別家庭資產
8.按現有之證據,家庭財產包括︰
(1) 訴訟雙方聯名持有位於內地布吉鎮之住宅物業(‘布吉物業’),從其產權證可見布吉物業竣工日期為1998年10月2日,產權證登記日期為2004年12月24日。按2020年7月9日之估值報告,市值為HK$9,970,000;
(2) 在2007年,訴訟雙方聯名以HK$147,800購入之公屋單位(‘青衣單位’),青衣單位未補地價,也並無按揭欠款。按2021年7月9日之估值報告,未補地價之市值為HK$2,640,000。
9.此外,女方名下在不同銀行有存款HK$55,587.36,HK$13,352.41,在內地布吉一個農林經濟合作社有集資股息紅利價值HK$15,000,強積金HK$31,400.04,另她有欠債共約HK$75,000。以上女方名下之淨資產價值不高,也並無證據其來源與男方相關。按男方的說法,訴訟雙方自2004年起分居,女方否認訴訟雙方自2004年起分居,但按女方交相呈請,自2016年起訴訟雙方已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打算將女方以上的存款、紅利、或其數額不大之強積金算為家庭財產。同樣地,也不會將女方欠債算為家庭債務。
10.女方說,由於男方沒有將其表格E存檔,也沒有按法庭之命令就附屬濟助提交任何證據,她無從得知男方現時的資產及經濟狀況。
11.女方說 ,男方母親已把生前擁有一個位於深圳之物業轉名訴訟雙方名下,但不能夠提交相交之房產證以作證明,在女方之更新家庭資產負債列表,女方也沒有再提及這個深圳物業,所以法庭也不打算再加以考慮。
女方之經濟狀況
12.女方現年57歲,小學教育程度,由2014年4月開始女方兼職送報紙 ,月入為約HK$2,232。在婚姻期間,男方每月支付HK$6,000的生活費予女方。在2016年7月,男方在內地出售一套物業後曾支付女方人民幣10,000元,從約2016年中起,自女方對男方之呈請提出抗辯後,男方停止向女方付任何生活費。女方與子女兒現住青衣物業。除女方之大兒子每月會付女方HK$3,000作為家用,小兒子和小女兒都沒有付家用。按女方的更新表格E,女方每月一般開支為HK$8,336,個人開支為HK$4,250。每月開支總額為$12,586。換言之,女方是入不敷支。
13.女方之更新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每月付女方HK$6,000作為女方贍養費;
(2) 男方將其名下於青衣物業所有權益轉讓予女方;
(3) 法庭頒令將布吉物業以底價HK$9,970,000出售,將淨得在扣除HK$1,320,000(即男方在青衣物業名下之一半權益之價值)後,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男方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
男方的經濟狀況
14.男方現年約58歲。女方說,約在2008年男方已經退休,布吉物業租出,相信男方依賴其租金生活。從2017年初起,女方再沒有辦法聯絡上男方,因此她不清楚男方現時有否工作或其職業,也無從得知男方現時經濟狀況。所以,法庭也不能掌握男方之經濟狀況。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15.在LKW v DD 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a) 法庭須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16.訴訟雙方在1985年結婚,按女方之案情在2016分居,這是一段長之婚姻關係,這段婚姻也有三名家庭子女,家庭資產為兩個聯名物業,都是婚後得來的財產。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項獻是相當的。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7.經考慮以下各點後,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 青衣物業和布吉物業都是在婚姻期間購置,屬於婚姻財產,也由訴訟雙方聯名持;
(2) 訴訟雙方年紀相若,男方已退休,若在將來布吉物業會出售,男方會失去布吉物業之租金收入,女方兼職派報紙,收入微薄,本席認為按現有之證據雙方在將來都有相若之經濟需要。
決定分配結果
18.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頒令︰-
(1)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青衣物業所有業權及利益專讓予女方名下,而有關物業轉移費用是由女方墊付,其後由按下文將布吉物業出售後所得款項中償還;
(2) 訴訟雙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其名下布吉物業以市值出售,現定底價為HK$9,970,000,淨得款項在付男方HK$1,320,000及付女方按上文所付之墊付款項以後,訴訟雙方平分;
(3) 訴訟雙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19.就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每月HK$6,000,本席有以下考慮︰
(1) 按現有證據,男方已退休,在布吉物業出售後,也很可能不會有租金收入;
(2) 日後女方可繼續在青衣物業安居,出售布吉物業後也將可分得超過HK$3.6百萬,若計及運用這筆資金可得到之紅收入及女方在年老後會有政府津貼收入 ,相信女方所得足以可安享晚年。
20.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拒絕女方之每月$6,000贍養費要求。
21.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頒令在前文第18(1)段和第18(2)段獲執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訟費
22.男方在處理本案時採取極不合作的態度,本席的頒令也與女方的公開建議相若。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訟
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李倩彤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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