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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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 [1] 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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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4/2020 [2021] HKCFI 2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9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9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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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1]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莫先生事發時正坐於一輛已停下的車輛司機位上,引擎亦已關掉。期間,上訴人駕駛車輛在極為貼近莫先生車輛的右方駛過並向左轉。當上訴人的車輛左轉時,莫先生感到自己車輛有少許晃動及聽到「咔」一聲,他於是下車並發現車頭有一位置損毁,而上訴人車輛的「左後鈴」亦有花痕。 3.控方第二證人彭先生事發時坐在停泊於莫先生車輛後方的車上,他目睹上訴人車輛左邊碰撞到莫先生的車輛,亦看見莫先生的車輛有所搖動。審訊時,控方呈上載有彭先生行車紀錄的光碟。 4.除莫先生及彭先生外,控方亦傳召事發後到場的警員作供,他確認曾觀察上訴人的車輛有否損毁,但與莫先生所述不一樣,他指未有發現損毁。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裁決 6.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但就彭先生稱看到兩車有所碰撞的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至於呈堂片段,裁判官認為相對模糊,因此亦不給予比重。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作出分析時指: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考慮 9.綜合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其實都只是環繞一個理論,即假如兩車實際上曾經發生碰撞,應會留下痕跡。然而,上訴人提出的批評,是建基於一個假定,即假定兩車碰撞時必會留下油漆的殘餘痕跡,又或碰撞所造成的損毁。 10.首先,本案並沒有任何專家證據顯示兩車碰撞的話,必然會留下痕跡。故此,上訴人的論述只是他的個人觀點,而非案中證據。當然,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上訴人無需證明任何事項,亦無需傳召任何證人或專家證人,這是他的權利。 11.但在本案中,控方的檢控基礎,並不是如上訴人所指是碰撞造成損毁,而是針對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即不小心駕駛令致兩車發生碰撞。事實上,裁判官亦是依賴莫先生的證供,即莫先生在現場的親身觀察,再經分析考慮,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裁斷基礎與油漆痕跡或碰撞損毁沒有關連。再者,對於上訴人提出本案缺乏科學鑒證這一批評,裁判官亦已加以考慮,但認為由於碰撞輕微,兩車碰撞後沒有留下明顯痕跡,不足為奇。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合乎常理,實在沒有可垢病之處。 結論 11.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嘉軒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