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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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20年7月14日,警方正於上水彩園邨彩屏樓外進行反毒品行動。是晚9時05分見被告人手握紙巾行出彩屏樓,當見到警員時神情緊張,更把紙巾放入褲袋及轉身急步離開,於是警員便上前截查及搜身,而被告人則對警員說:“阿Sir,我唔想再坐啦,比次機會喇”及“攪我好喇,唔好攪埋我阿媽,佢咩都唔知”。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31/2020[2021] HKDC 11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1/2020

[2021] HKDC 1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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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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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1年9月14日
出席人士: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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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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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以及承認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於2020年7月14日,警方正於上水彩園邨彩屏樓外進行反毒品行動。是晚9時05分見被告人手握紙巾行出彩屏樓,當見到警員時神情緊張,更把紙巾放入褲袋及轉身急步離開,於是警員便上前截查及搜身,而被告人則對警員說:“阿Sir,我唔想再坐啦,比次機會喇”及“攪我好喇,唔好攪埋我阿媽,佢咩都唔知”。

3.及後在被告人同意下返回他於彩屏樓家中搜查並在被告人床頭櫃發現:—

(a)  一個紅色袋,內有6個可再封膠袋,袋內載有內含3.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3.20克晶狀固體;

(b)  一個電子磅;及

(c)  一個可再封大膠袋,內有48個可再封膠袋。

上述共3.13克冰毒市值港幣約2,003.2元。

4.警方其後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買冰毒自用。

會面紀錄撮要

5.其後警方亦替被告人錄取會面紀錄,撮要如下:—

(i)  於2020年7月13日以港幣1,500元向朋友購下涉案冰毒。

(ii)  他每日吸食0.2克,涉案冰毒可供兩星期使用。

(iii)  而電子磅及可再封膠袋是用來控制吸食毒品的份量。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42歲,離婚及沒有兒女。任職水吧,收入約港幣6,000元。辯方指他和60多歲母親同住,父親已於2014年離世,而他母親亦患有多種老人病需要被告人照顧。

7.被告人是一名毒品依賴者,亦每天有吸食冰毒之習慣。辯方指被告人因要長期照顧患病母親及開工不足,才透過毒品舒緩壓力。亦因收入不足,卻又要支付吸毒開支而導致財政緊絀。而這時卻在一朋友聚會上碰上前同事 “阿輝”,他指可助他運毒以賺取外快,每次事成可獲港幣2,000元報酬。

8.就是次事件,那天亦正正在等待“阿輝”之指示,但被警方碰上而被揭發。

9.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已十分後悔,並表示會洗心革面,不再重蹈覆轍,希望不再愧對家人,重新做人。

10.辯方亦表示不會依賴大部分或全部毒品為自用之說作求情。

11.就冰毒之量刑指引,見HKSAR v Tam Yi Chun CACC 524/2011,10克以下,3至7年刑期。若以數學計算,3.13克冰毒約為51個月監禁,而就被告人之個人背景及犯案原因方面,亦沒有下調之因素存在。另外本席留意到被告人有11項定罪紀錄,3項和販運相同,而該3項販運紀錄之年期均為2013年,就此,本席考慮到已有8年之久,亦非多次重犯,本席亦希望如被告人所言,從此和毒品遠離,不再犯事,好讓他的母親能在被告人之陪伴及照顧下安享晚年。本席並不會把刑期提高。

12.另外,本席亦得知其驗尿報告亦確認他吸食冰毒之習慣,就此,本席亦酌情給予他刑期扣減。

13.本席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月,即48個月起點,給予3分1折扣,判處32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