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44/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September 2021.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勞潔儀法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 條,另一項「向年齡在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則罪名不成立。申請人被判囚4 年6 個月。申請人本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代表申請人就刑罰申請上訴許可的梁鴻谷大律師表示,申請人放棄就刑期提出上訴獲批。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