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36/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October 2021.
1. 上訴人(1)面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一項控罪」)及一項盜竊罪(「第四項控罪」)。上訴人(2)及上訴人(4)共同面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二項控罪」),而她們二人與上訴人(3)共同面對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三項控罪」)。於審訊後,除了上訴人(1)被判第一項控罪罪名不成立外,所有上訴人都被裁定他們所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他們各人的總刑期皆為社會服務令80小時,但上訴人(1)需支付$6,000賠償予其中一位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