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良 對 趙慧賢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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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 HCAL 740/2021 ),已在2021年9月16日審結。法庭在2021年9月23日發出「頒布判決通知書」給申請人本人及代表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公署」 )的律師 [1] ,並於2021年9 月30 日頒下了「判案書」 [2]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740/2021[2021] HKCFI 306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40/2021

[2021] HKCFI 30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740號

  ——————————  
申請人 郭浩良  
   
第一建議答辯人 趙慧賢  
第二建議答辯人 謝綺雯  
第三建議答辯人 徐美娟  
第四建議答辯人 馮天麗  
第五建議答辯人 陳潔瑩  
第六建議答辯人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或  
  實際發出信件給予申請人的人士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10月6日及7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引言

1.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HCAL 740/2021),已在2021年9月16日審結。法庭在2021年9月23日發出「頒布判決通知書」給申請人本人及代表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公署」)的律師[1],並於2021年9 月30 日頒下了「判案書」[2]

2.本判決書則是關於申請人的兩張傳票,存檔日期均為2021 年9月27日(「傳票A」「傳票B」)。由於該兩張傳票的申請互有重覆,亦與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有重覆,並且有部份申請已經在2021年9月16日或以前被處理過[3]。本席認為無須為現在的兩張傳票開庭,而可以用書面方式處理,因此在2021年9月28日給予指示 [4],法庭會以書面形式一併處理兩張傳票; 給予申請人時間呈交書面陳詞[5];法庭經審閱申請人的書面陳詞後,會作出書面裁決或(如有需要)作出進一步指示。

3.本席考慮過傳票A和傳票B, 申請人的支持誓章及他的書面陳詞[6]後,決定駁回他的所有相關申請,原因如下。

申請人傳票

「傳票A

4.申請人申請以下命令:

「1. 本人現在要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相關人士的證供,如下:職員劉佳銘先生、高級調查主任陳展媚女士、總調查主任馮天麗女士、總行政主任徐美娟女士、助理申訴專員謝綺雯女士、申訴專員趙慧賢女士及該署或實際發出這些回覆信件的人士的證供。」

5.申請人在他的相關書面陳詞中,基本上是:(1) 重覆要求所有被他列為答辯人的建議答辯人給予證供;及(2) 重覆要求公署確認所給予他的四封信件的有效性及其真偽性,亦要求法庭釐清這些信件。申請人聲稱他要求相關人士的證供是有必要性。

6.其實申請人已經提出過相似的申請,本席曾經不下一次向申請人解釋過,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並不一定需要建議答辯人出席。再者,本席也已經在判案書內交待過拒絕他相關申請的理由。

「傳票B

7.申請人申請以下命令:

「1. 本人要求法庭作出解釋,為何本訴訟從單方面的訴訟轉變為雙方面的訴訟。

2. 請求法庭作出釐清建議答辯人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就本人在2021年5月21日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所作出存檔的7份證物之中,就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所發出給本人的4份證物的信件的真偽性及其有效性,是否獲得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相關職級的人員所知曉,並允許及授權發出給本人的信件。

3. 本人要求法庭釐清就本人所建議的答辯人的名稱,即『申訴專員公署以下的人士:申訴專員趙慧賢女士、助理申訴專員謝綺雯女士、總行政主任徐美娟女士、總調查主任馮天麗女士及調查主任陳潔瑩女士及該署或實際發出這些信件的人士。』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所建議的答辯人的名稱,即『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兩者之間就此宗訴訟之中對本人實際利益或會受損及令此宗訴訟未能達到公平、公證的原則。

4. 本人要求法庭暫緩高等法院原訟法官李運騰,於2021年5 月31日,所作出的第3至5點的指示[7]。直至法庭釐清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所發給本人的4封證物的信件的真偽性及其有效性,是否獲得相關職級的人員所知曉,並允許及授權發出給本人的信件。以及獲得司法覆核許可後才作出繼續進行第3至5點的指示,或直接撤銷第3至5點的指示。

5. 本人要求法庭作出澄清,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於2021年5月31日所作出的是一份由李運騰法官所頒布的法庭命令,還是一份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李運騰法官書記(林倚華)所作出的一份法庭指示。兩者是否相同的一份法庭文件,還是兩份不同的法庭文件。若是法庭法官李運騰所頒令的命令,這命令是否需要法庭的蓋章作證明。請求法庭作出清楚明確的說明。

6. 本人要求法庭作出確認建議答辯人『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代表律師,高李葉律師行的代表身份的相關證明文件。如:香港申訴專員公署聘請的文件或律政師委派的文件,以確認是建議答辯人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所聘請的代表律師。以防止有其他人公然在法庭上冒認代表建議答辯人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代表律師,的犯罪行為。

7. 2021年8月5日,本人被高李葉律師行邀請,同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人員在律師行進行會面。當中有高李葉律師行的合夥人盧雅嫣律師及林詩雅律師,以及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三位人士,分別為總調查主任余嘉敏小姐、涉事的調查主任陳潔瑩女士及一位女職員。

當日主要的是申訴專員公署向本人確認,會由2021年7月29 日發給本人的信件中所提出,若本人提交住址證明,申訴專員公署便會重啟調查本人在該公署的三宗申訴案件,改為現在無條件的重啟調查本人的三宗申訴案件。申訴專員公署總調查主任余嘉敏小姐及涉事的調查主任陳潔瑩女士說:『當中因高李葉律師行已經曾郵寄信件給本人,確認了本人的住址;以及申訴專員公署再閱覧文件,並接納了,因本人同家人的關係不好,本人害怕被家人收取了郵件而不給予本人的原因。』因此,現在無條件的重啟調查本人三宗申訴的案件。

但是,本人對此會否與現在的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訴訟有一些矛盾,和做成了之後的一些索償的不利因素發生。請求法庭作出說明,並請法官就此封在2021年7月29日由調查主任陳潔瑩女士發給本人的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的信件作為證物,及請法庭就此封信件的真偽性及是否獲得申訴專員公署的相關人士所授權發出的信件,請法庭作出釐清。『本函檔號為:(19) in OMB 2020/3349, (20) in OMB 2020/3350, (15) in OMB 2020/557 』

8. 本人訟費須由建議答辯人香港申訴專員公署或高等法院作出支付。

經本人重新閱覧後由9條向法庭申請的命令,更改為8條向法庭作出上訴的所申請的命令,當中的內容或有一些增加或更改。」

8.關於(1),本席已經在判案書內解釋過, 由於申請人是親自行事,本席認為有需要就相關法律和許可申請的基本事實得到更多幫助,因此邀請公署法律代表出庭協助。雖然如此,申請人的許可申請,在本質上仍為單方面申請(ex partes)。

9.關於(2),(4),(6)及(7),申請人就一系列問題及事項向法庭要求澄清或確認,本席須指出法庭並不是申請人的律師,而司法覆核也不是回應申請人詢問的正當渠道。無論如何,公署早已就2021 年9月16日的聆訊存檔誓章,把有關文件呈堂作證,代表公署的大律師也在聆訊中確認公署律師的代表性。申請人再三作出沒有根據的質疑,不但沒有實際作用,而且令人遺憾。

10.關於(3),2021年9月16日的聆訊只是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其他建議答辯人的名字是否出現,他們是否出席,是否存檔證供,對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沒有損害,也不影響該次聆訊的公平、公正性。

11.關於(5),法庭的指示一般是透過法庭書記作出。申請人的質疑沒有相干。

命令

12.本席早前已經拒絕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他現在傳票A和傳票B的申請,基本上是重覆早已被法庭拒絕的請求,而且他未能就他的任何一項申請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據。本席有必要再次強調,申請人不能重覆地申請他那些早已經被法庭拒絕的申請,本席也不會再受理。

13.至於他說要上訴本席的相關決定,本席看不到他的上訴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本席不會給予他上訴許可。

訟費

14.雖然申請人申請失敗,但由於本席沒有邀請任何一位建議答辯人就傳票A或傳票B作出回應,因此本席不就該兩張傳票作出訟費命令。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同日,法庭職員亦有致電通知申請人。

[2] [2021] HKCFI 2822

[3] 見「判案書」,第2-5段。

[4] 日期:2021年9月28日。

[5] 在2021年10月6日下午4時前。

[6] 申請人在2021年10月8日呈交兩份陳詞(日期為:2021年10月6日及7日)。雖然申請人逾期,但因他是親自行事,本席酎情考慮他的書面陳詞。

[7] 2021年5月31日,本席作出了以下關於案件管理的指示:

「1.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訴訟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將於2021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聆訊時間預留一小時。

2.建議答辯人獲許可翻閱法庭檔案,並可複印本申請的法庭檔案內文件。

3.建議答辯人獲許可於本命令日起計20天內將證據(如有)送交存檔及送達對方。

4.申請人獲准於隨後的10天內將證據(如有)送交存檔,並向對方送達,以作回應。

5.未經法院許可,不得將進一步證據送交存檔。

6.申請人請於2021年9月3日下午4時前將陳詞大綱送交存檔,並送達對方。

7.建議答辯人則於2021年9月10日下午4時前將陳詞大綱送交存檔並向對方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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