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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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0年11月21日早上5時半左右,餐廳姓趙的女廚師返回餐廳做準備工作,當時餐廳只有她一人。大約6時25分,姓蘇的女主管返回餐廳,準備開舖前的工作,她發現正門鐵閘半開,而趙則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之後,蘇見到被告從餐廳內收銀機旁彎腰俯下,然後站立。被告當時身穿白色短袖衫、黑色短褲、黑色拖鞋,左手亦拿著一件綠色外套。當時餐廳還未到營業時間,蘇思疑被告在店舖內盜竊,於是呼叫趙,趙由廚房跑出。蘇指著被告說他盜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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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1/2021 [2021] HKDC 1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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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本席簡化控方的案情撮要如下:— 3.涉案的地點是旺角通菜街農米莊餐廳。 4.2020年11月21日早上5時半左右,餐廳姓趙的女廚師返回餐廳做準備工作,當時餐廳只有她一人。大約6時25分,姓蘇的女主管返回餐廳,準備開舖前的工作,她發現正門鐵閘半開,而趙則在餐廳的廚房內工作。之後,蘇見到被告從餐廳內收銀機旁彎腰俯下,然後站立。被告當時身穿白色短袖衫、黑色短褲、黑色拖鞋,左手亦拿著一件綠色外套。當時餐廳還未到營業時間,蘇思疑被告在店舖內盜竊,於是呼叫趙,趙由廚房跑出。蘇指著被告說他盜竊。 5.被告立刻從餐廳正門逃離,趙及蘇從後追捕,後來只有趙繼續追捕被告。被告在西洋菜南街登上的士,的士開駛,右轉入亞皆老街,並停在交通燈前。趙截停的士,並向附近的警員揮手。 6.警員隨即截停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六張$100元面值的紙幣。後來餐廳事主確認,這$600元紙幣就是他們所失的財物。 7.餐廳的閉路電視顯示蘇在2020年11月21日大約6時24分進入餐廳內,大約10多秒後,一名與被告的衣著相若的男子進入餐廳內,並走到收銀櫃檯開啟收銀機,並在收銀機內拿取數張紙幣後離開。趙及蘇然後尾隨該男子。整段入屋犯法過程約15秒。 8.控方亦在案情撮要提及有關的閉路電視拍攝的簡述情況。 求情理由 9.被告現年29歲,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辯方說被告在2018年離婚。被告被捕時無業,亦居無定所。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被捕前在旺角朗豪坊一個公園露宿。被告有前科,但並沒有爆竊的紀錄。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亦強調,被告是機會主義者犯案,並沒有預謀,亦沒有爆破工具。涉案的地點是非住宅處所,辯方亦倚賴特區 訴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認為非住宅爆竊案的2年半的刑期起點在一些因素下可以向下調。 判刑 10.控方同意被告被捕時只有$600元贓款,沒有身份證,沒有電話,只有所穿著的短袖T恤、短褲、拖鞋和一件外套(見相片冊影印本MFI-1)。在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MFI-2,可以見到被告進入餐廳的時候,手拿著外衣和一個細白色膠袋。而在錄像片段亦看到被告進入餐廳後,立刻右望,轉到收銀機的旁邊犯案。 11.本席同意被告身上並沒有爆破工具,而被告亦在涉案的餐廳正門鐵閘半開的情況下,從正門進入餐廳,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被告有撬閘的行動。案發時是早上6時24分,被告事前有沒有知道或留意該餐廳職員的出入習慣,因而有預謀犯案,本席不會猜測,而會對被告有利的角度去看事情,以被告是機會主義者伺機犯案。 12.被告快將30歲,從2010年5月開始總共有二十五項定罪,大多是高買罪。2020年5月29日再因盜竊罪被判入獄3個月,在2020年7月25日出獄。同年11月21日被拘捕,大概4個月後便干犯本案。被告在2010年和2012年都有涉及毒品的定罪,並沒有爆竊的前科。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現在並沒有毒癮。辯方倚賴前述Sim Ka Wing一案,希望法庭能把刑期起點下調。但本席認為Sim Ka Wing一案和本案截然不同,那案亦不是判刑指引。該案的上訴人是一間連鎖餐廳的經理,在離職前帶備工具爆竊。最後上訴人的刑期由3年減至2年3個月。本席認為該上訴人幸運地得到輕判。 13.雖然本案被告並沒有爆竊的前科,但他犯案纍纍,並沒有珍惜機會,決心改過。從辯方所言,幸好被告並沒有重走吸毒的不歸路。被告成功偷取$600元,而事主亦在失而復得下取回這些錢財。本席認為被告人贓並獲,亦有閉路電視錄像的證據,可說是證據確鑿。被告一早坦白認罪,以求三分一刑期扣減,實是明智之舉。 14.綜觀各項因素,以及有關的判刑指引,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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