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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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36/2021 [2021] HKCFI 32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3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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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被告人馮先生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分別係:「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控罪一):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c)及(3)條(控罪二)。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並交付本法院接受判刑。今天,他在本席席前重新確認控罪,並同意控方所以準備的「案情摘要」。 案情 根據案情摘要,在2020年8月17日下午約6時18分,被告人在柴灣環翠道興華邨裕興樓地下,被警方人員截停。警員PC23540(PW1),及同僚向被告人表露警察身分,並要求進行搜身。被告人嘗試逃跑--逃走,PW1用手阻撓,要求他停下。然而被告人未有理會,並撞開PW1的左手。PW1試圖捉住被告人的左臂,但被告人繼續掙扎,並揮拳打中PW1的鼻子,PW1感到痛楚,並且受傷流血。此時,PW1的其他同僚到場協助,將被告人制服。PW1在東區尤德醫院進行檢查,發現鼻樑有輕微觸痛,及鼻黏膜有損傷。經治療後,於同日出院,並得一天病假,上述為控罪一的案情。 控罪二的案情如下。被告人被帶往柴灣警署進行調查,在搜身期間,警方人員在被告人身上發現港幣9,017.6元,及一部無線電話,又在他的左前褲袋內發現五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各裝著思疑毒品。該些思疑毒品經化驗後,被確認為合共67.1克晶狀固體,內含67.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是因為欠債,因此幫別人運送毒品。 在後來的一個錄影會面內,被告人說他在一至兩年前向財務公司借了港幣70,000元,又說在事發前兩個星期,有一名不知名男子問他是否想搵快錢,給予他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從那時開始,被告人便為該不知名男子收取及運送毒品。至於本案的涉案毒品,被告人說每7克可賣得港幣2,800元,而不知名男子會給予他每天500元為報酬。 根據案情摘要,涉案毒品的市面零售價估計約為港幣39,925元。 被告人背景及定罪紀錄 被告人現年24歲,深圳出生,2000年與母親來港定居,在香港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輟學後曾任職日本餐廳廚師,案發時無業,有領取綜援--喀,案發時無業,應該就咁講,案發時無業。被告人父親現年58歲,母親48歲,被告人有一個弟弟,現年16歲。被告人的父親在2011年中風後失去活動能力,母親因為家庭巨變,患上焦慮及抑鬱,需要接受藥物治療。被告人一家四口需倚賴綜援過活。 被告人在2020年7月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 量刑 就控罪二,本席接受被告人是為賺取報酬而幫別人運送毒品。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Tam Yi Chun一案,販運10至70克純「冰」毒,量刑指引是7至11年監禁。以此為依據,基於控罪二純「冰」毒的份量,本席以十年九個月監禁為起點。 本席相信鄭大律師已經為被告人提出所有可能提出的求情理由,包括:被告人及早認罪,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坦白招認,以及決心改過,打算在坐牢期間努力進修,希望能得一技之長。出獄之後可以有能力照顧父母等等。被告人的家人、鄰居、前同事及社工等為他寫的求情信,本席也閱讀過。然而,本席認為被告人除了及早認罪,按慣例可得的三分之一折扣之外,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理由。被告人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坦誠認罪,可得的扣減已經包括在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之內: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e Chun Ho Jeef。至於被告人因為賭博,欠下巨債,因而鋌而走險,干犯本案,這並非是一個可以減刑的求情因素,R v Ying Lai Chau。同樣地,被告人的家庭狀況雖然令人同情,但對於好像販毒這般嚴重的罪行來說,並不構成減刑的理由,HKSAR v Wong Cheuk Lam及HKSAR v Law Ho Yan, Wing。因此,本席就控罪二,判處被告人入獄86個月。 就控罪一,雖然PW1的傷勢並不嚴重,但本席認為這類衝擊法治的罪行,有必要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參照HKSAR v Yau Chi Yuen,及HKSAR v Cheung Wai Lun等案例。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此罪的起點,因被告人及早認罪而減至兩個月。 鑑於整體原則,本席下令將控罪一刑期中的一個月,與控罪二的分期執行,判處被告人入獄合共87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