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遠勝(又名陳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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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發於2020年8月18日晚上約8時50分,此際控方證人一正在元朗壽富街後巷吸煙,卻看到有一男子(後知為被告人)在一幢大廈(即青山道181號)(“該大廈”)的冷氣糟上走動及走向該大廈閣樓廁所的一扇打開了的窗。控方證人一並取出手提電話拍下被告人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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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6/2020 [2021] HKDC 13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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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事發於2020年8月18日晚上約8時50分,此際控方證人一正在元朗壽富街後巷吸煙,卻看到有一男子(後知為被告人)在一幢大廈(即青山道181號)(“該大廈”)的冷氣糟上走動及走向該大廈閣樓廁所的一扇打開了的窗。控方證人一並取出手提電話拍下被告人的行動。 3.晚上約8時51分,被告人從冷氣糟跳下及往元朗廣場方向逃去。控方證人一便上前追截並把被告人制服。晚上約9時03分警員到來及把被告人拘捕。 4.調查後發現現場一帶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爬上該大廈水管及在冷氣糟上走動。 5.該大廈之閣樓正是在招租的空置非住宅單位。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68歲,於1979年從國內到港定居,他讀書至小三程度。被告人已婚,太太是家庭主婦,但4年前兩人已分居,而兩人有3名子女,已成年,分別為39、37及35歲。被捕前被告人是一名地盤散工,月入約港幣10,000元。 7.被告人過往有20項定罪紀錄,16項與入屋犯法罪相關。 8.就判刑而言,辯方同意一般非住宅之入屋犯法罪量刑指引適用於本案。辯方着墨處在於被告人之定罪紀錄及本案之情節是否有加刑因素存在。 9.辯方强調被告人是單獨犯案,沒有任何爆竊工具在身,亦沒毀壞門窗,而計劃亦非精密及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承如辯方大律師所指,本席同意一般之量刑指引已恰當,亦不存在就案中之情節有加重罪責之因素存在。 10.就積犯這點,辯方亦中肯地承認,沒有爭議空間,加刑亦無可避免。就其定罪紀錄可見,多次監禁仍重蹈覆轍。但考慮到被告人年紀已接近70歲,希望他往後日子真的可以遠離罪惡,不再重犯。 11.就積犯這點,本席把刑期上調3個月,考慮了所有因素,本席以33個月為起點,給予被告人3分1扣減,判處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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