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Thai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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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92年9月28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7年教育,曾任裁縫6年。他父母和妹妹在越南。

Case No.HCAL 766/2018[2021] HKCFI 342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766/2018

[2021] HKCFI 3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Tran Van Thai  
   
建議答辯人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經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缺席公開聆訊;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

1.申請人於1992年9月28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7年教育,曾任裁縫6年。他父母和妹妹在越南。

2.根據入境處紀錄,他在2015年8月22日從中國偷渡入境。他在8月25日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書面提出免遣返聲請。

3.2010年2月,他向債主借了4億越南盾在大合社開設工廠,用父親的房屋抵押。他簽了借據,每月利息2千2百萬越南盾,沒有訂明還款期。他只知債主有黑社會背景,不甚了解其他詳情。

4.他用貸款購入機器和聘用幾名工人,工廠在2010年2月啟業。同年10月,經濟轉差,他無力還債。他將工廠轉售,所得款項只夠支付工人薪金,不夠還債,餘款用來到俄羅斯旅行。離開越南前幾天,債主曾到他家追討 [2]

5.離開越南後,債主曾多次給他電話追債。後來,他在俄羅斯工作賺錢,債主威脅若不還債會打死他。

6.2013年中,他被遣返越南,債主知道後到他家追討,最後給他幾天還債否則打死他,令他精神困擾。於是,他在2013年至2015年逃往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同奈省避債。在這段時間,債主只能用電話向他追討。債主也向他父母追問他的下落,但他不知有關詳情。

7.2015年8月,他在親戚家避債 [3],但被債主找上,經他懇求,債主同意寬限數天,若不還債便用他父親房屋抵償,又恐嚇打死他。為免父親房屋被賣,他決定離開越南避債。同年8月20日他從芒街市偷渡到中國東興市,再乘巴士到深圳,最後在8月22日偷渡到香港。

8.由於是私人債務問題,加上債主的背景,越南貪污又嚴重,他認為公安不會協助他。他不能遷徙到越南其他城市,債主一定可找到他。他知債主仍繼續到他家和親戚家追問他的下落,但只是恐嚇家人,沒有動粗。

9.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他會被債主傷害或殺死。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0.處長於2017年5月8日拒絕他的聲請,處長認為他受傷害的風險低,債主襲擊他的機會不大,扼要理由如下:[4]

(a)  這是私人糾紛,沒有涉及任何官方人員。而債主只是作出口頭恐嚇,從沒有實際行動。而且多次同意寬限還款期,可見債主並非真想傷害他。

(b)  他曾逃避到其他城市和省份約3年,債主沒有找到他,這顯示債主未必有資源和能力這樣做。

(c)  雖然債主多次到他家追討,但從沒有動粗,只是恐嚇,他所受的肉體和精神傷害都未能達到「最起碼的嚴重程度」[5]

(d)  既然他為逃避生命危險而四處暫住,沒理由最後竟回到距離他家兩公里的親戚家暫住,處長不接受思鄉的解釋。

(e)  處長考慮過「原居國資料」,越南貪污嚴重,警方濫權和執法不力,政府未能有效執法,高利貸集團犯罪猖獗。近年,越南政府正改善政策,致力反貪。新聞報導執法人員受賄被罰,地方或市內人員嚴厲打擊貪腐和高利貸罪行。申請人沒有主動求助,並非越南政府或警方漠視他的要求,瀆職和縱容罪犯,處長認為越南政府可合理地保護國民。

(f)  越南法律容許國內遷徙,根據資料,越南國土近33萬平方公里,人口近9,500萬。申請人可遷徙到河內市和胡志明市等地方,這些城市人口眾多,債主沒有能力四處追尋他,他應可重新生活。

11.基於以上所述,處長駁回他的免遣返聲請 [6]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2.「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3月5日駁回上訴。審裁員認為他回越南會被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真實,理由如下:[7]

(a)  關於轉售工廠的事,申請人未能交待售價。其次,若借款是用他父親的房屋抵押,債主大可行使權力出售他父親的房屋,申請人也未能合理解釋。

(b)  他初時向審裁員說轉售工廠後到俄羅斯旅遊,但後來又改稱為了避債。他說債主在他前往俄羅斯前曾到他家追債,但這事件在「免遣返問卷」從沒有提及過。

(c)  其實,債主根本有很多機會可以傷害申請人,但都沒有行動。債主只是口頭恐嚇,顯示債主沒意圖傷害他。

(d)  其次,申請人認為這是私人債務,公安不會受理。申請人計劃周詳,先偷渡到中國,再到深圳然後偷渡到香港,完全不似精神受困擾。

(e)  審裁員指出他所受的精神或肉體傷害都不能達到「最起碼的嚴重程度」,他指稱回越南會受傷害純是猜測,風險並不真實。

(f)  審裁員認為沒有官方人員牽涉本案,這純是私人糾紛,申請人選擇不向公安或政府機關求助,並非他們拒絕協助。

(g)  審裁員審視了處長提出的「原居國資料」,她同意處長的判斷,越南政府近年致力反貪和打擊高利貸集團,情況正在改善。

13.審裁員不接受申請人提出的事實背景,她認為沒有可靠證據顯示申請人曾借款開設工廠,他與債主的糾紛純屬私人性質,沒有確實和重大的風險他會被傷害或殺害。審裁員駁回上訴。

司法覆核

14.申請人於2018年5月3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非宗教式誓詞沒有指出審裁員的錯處。他只重申未能還債,生命受威脅。

15.申請人要求耹訊,但在2021年8月30日耹訊當天沒有到庭。本庭寄出的耹訊通知書被退回,該通知書是寄往申請人在入境處記錄中的最新地址的,申請人沒有依例 [8]更新地址,他應負起任何郵遞失誤的責任。

16.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她指出申請人幾處重要不符的證供,故裁定申請人不可信,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7.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麥兆強 代行)

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18/11/2021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Tran Van Thai
 
申請人檔號: 沒有
  已於 18/11/2021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7203/17/5/209/V1354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QA T/C 916/17
(前為 RBCZ 13011/15)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Form CALL-1


[1] 處長決定書,2017年5月8日,第1—16段。

[2] 他在「免遣返聲請問卷」沒有提及這事。

[3] 親戚家在建瑞縣秀山社,距他家大合社兩公里。

[4] 處長決定書,2017年5月8日,第11—22段。

[5] A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6] 處長決定書,2017年5月8日,第23—39段。

[7]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決定書,2018年3月5日,第47—83段。

[8] 《入境條例》第37Z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