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Van Thai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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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1992年9月28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7年教育,曾任裁縫6年。他父母和妹妹在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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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766/2018 [2021] HKCFI 3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本庭的觀察: 背景 [1] 1.申請人於1992年9月28日在越南海防市出生,接受過7年教育,曾任裁縫6年。他父母和妹妹在越南。 2.根據入境處紀錄,他在2015年8月22日從中國偷渡入境。他在8月25日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書面提出免遣返聲請。 3.2010年2月,他向債主借了4億越南盾在大合社開設工廠,用父親的房屋抵押。他簽了借據,每月利息2千2百萬越南盾,沒有訂明還款期。他只知債主有黑社會背景,不甚了解其他詳情。 4.他用貸款購入機器和聘用幾名工人,工廠在2010年2月啟業。同年10月,經濟轉差,他無力還債。他將工廠轉售,所得款項只夠支付工人薪金,不夠還債,餘款用來到俄羅斯旅行。離開越南前幾天,債主曾到他家追討 [2]。 5.離開越南後,債主曾多次給他電話追債。後來,他在俄羅斯工作賺錢,債主威脅若不還債會打死他。 6.2013年中,他被遣返越南,債主知道後到他家追討,最後給他幾天還債否則打死他,令他精神困擾。於是,他在2013年至2015年逃往胡志明市、平陽省和同奈省避債。在這段時間,債主只能用電話向他追討。債主也向他父母追問他的下落,但他不知有關詳情。 7.2015年8月,他在親戚家避債 [3],但被債主找上,經他懇求,債主同意寬限數天,若不還債便用他父親房屋抵償,又恐嚇打死他。為免父親房屋被賣,他決定離開越南避債。同年8月20日他從芒街市偷渡到中國東興市,再乘巴士到深圳,最後在8月22日偷渡到香港。 8.由於是私人債務問題,加上債主的背景,越南貪污又嚴重,他認為公安不會協助他。他不能遷徙到越南其他城市,債主一定可找到他。他知債主仍繼續到他家和親戚家追問他的下落,但只是恐嚇家人,沒有動粗。 9.申請人聲稱無力還債,如被送返越南,他會被債主傷害或殺死。 入境處處長的決定 10.處長於2017年5月8日拒絕他的聲請,處長認為他受傷害的風險低,債主襲擊他的機會不大,扼要理由如下:[4]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2.「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3月5日駁回上訴。審裁員認為他回越南會被傷害或殺害的風險不真實,理由如下:[7]
13.審裁員不接受申請人提出的事實背景,她認為沒有可靠證據顯示申請人曾借款開設工廠,他與債主的糾紛純屬私人性質,沒有確實和重大的風險他會被傷害或殺害。審裁員駁回上訴。 司法覆核 14.申請人於2018年5月3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非宗教式誓詞沒有指出審裁員的錯處。他只重申未能還債,生命受威脅。 15.申請人要求耹訊,但在2021年8月30日耹訊當天沒有到庭。本庭寄出的耹訊通知書被退回,該通知書是寄往申請人在入境處記錄中的最新地址的,申請人沒有依例 [8]更新地址,他應負起任何郵遞失誤的責任。 16.本席主要考慮「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審裁員詳細分析證據,她指出申請人幾處重要不符的證供,故裁定申請人不可信,本席同意審裁員的結論。審裁員在法律和程序兩方面沒有犯錯,結論也合理。 17.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現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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