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383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21.
1. 原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向區域法院以簡易程序發出原訴傳票,申請收樓。李家樂聆案官於2021年7月9日頒令原告人可立即收回位於景光街40號,金光大廈23樓(英文為22/F) A室連天台屋的物業(「該物業」)及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70,000元。被告人就李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被告人在發出上訴通知書的同日亦存檔了他的第四份非宗教誓詞支持這上訴。他所持的上訴理據包括李聆案官沒有考慮原告人其中的一位股東吳澤祥先生(吳先生)由2017年中開始對被告人作出傷害,和在他們發生爭執後,於2019年10月4日,原告人發生了股權變動,吳先生的股權由三份一變成二萬零一分之一,由於該物業由原告人持有,削減吳先生的股權是減低可能面對與被告人之間訴訟可能發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