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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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69/2018 [2022] HKCFI 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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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一項傷人罪及一項盜竊罪。 被告人在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被告人一直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本席在聆訊時已經清楚向被告人解釋他有尋找法律代表的權利,但被告人表示他決定親自行事。法庭亦向被告人解釋,他面對的控罪十分嚴重,有可能判處長時期的監禁,被告人表示明白,亦再表示不需要法律代表。 相關控罪的案情指,在2018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到九龍旺角汝州街1號1樓的一個單位按鈴尋找性服務,但該單位內受害者X要求在提供服務之前被告人先付錢,但被告人沒有理會。當X重複他的要求時,被告人衝向X揮拳打他的面部,然後大力推X到床上抓住X的頸,又捏他的胸部以及私處,X緊閉雙腿保護私處,然後被告再揮擊打他的頭部數次,X呼叫救命時,被告人咬X的右肩,令X大叫。當時X鄰房的控方第二證人聽到X大叫,就過去詢問發生甚麼事。X叫控方第二證人報警,控方第二證人立即跑到街上找人幫忙。與此同時,被告繼續揮拳打X的頭部,為了令被告停止襲擊他,X向被告謊稱會免費給予他性服務,被告聽到後就停手。被告坐在床上,X就趁機會跑出單位呼救。這時候,控方第二證人和一名男子來到X的單位,截停正想離開的被告人,該名男子阻止被告人離開,然後報警處理。其後X亦發現放在銀包的港幣1,760元不翼而飛,在搜查被告時發現他身上正正有1,760元的港幣。 警誡之下被告承認因為沒有錢,有性需要,所以決定上去X的單位尋求性服務。X要求他先付錢,但被告人知道,如果X知道他沒有錢就不會提供性服務,因此襲擊X,希望X與他性交。被告人亦承認,趁X逃離現場的時候,在X的手袋偷了涉事的港幣。 被告人現年35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根據被告人的說法,他一年之前來到香港與一名香港女子結婚,但已經與該名女子失去聯絡。被告人無業,亦沒有居住的地方。根據被告人所說,他是露宿在路上的天橋底之下。 在今日聆訊,被告人表示他沒有任何求情或者要求減刑的說話向法庭說,而只是多次向法庭表達認罪。 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十分嚴重,雖然被告人沒有完成強姦的罪行,但企圖強姦本身亦是一個十分嚴重的罪行。而本案亦牽涉相當程度的暴力,被告人不斷揮拳擊打X頭部,亦曾經捏X的頸。加上,被告人的目標是單獨經營的性工作者,他們處於弱勢,因為他們的工作令到他們面對的風險非常大,所以在同類型的案件,法庭都會考慮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因此就第一項企圖強姦罪,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8年的監禁,而第二項的傷人罪,根據受害人的傷勢,他的頭部、面部與及右肩都有腫脹及血腫,有擦傷口部,右肩亦有咬痕,傷勢可算嚴重。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3年的監禁。 就盜竊罪,適合的判刑起點是18個月的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所以第一項控罪的8年刑期扣減三分之一,減為64個月的監禁。第二項控罪的3年刑期扣減三分之一為兩年監禁。第三項控罪的18個月刑期就扣減三分一,減為1年監禁。三項控罪是獨立的控罪,原則上應該分期執行,但法庭考慮到整體的刑罰,認為如果將全部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罰過高,所以法庭決定命令將第二項控罪裡面的6個月的刑期以及第三項控罪裡面的6個月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其他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意思即被告就三項控罪總共需要服刑六年零四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