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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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CFI 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4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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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813.3克的固體內含590.3克可卡因,估計市值達到1,028,000元。 案情指,被告在2018年8月18日,在他的寓所即荃錦公路朗逸峰裡面被搜出本案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另外,在被告寓所裡亦被搜出兩個電子磅及一疊透明可再封膠袋。警誡之下,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被告今年29歲,有五次被法庭定罪紀錄,其中有一次在2006年因為搶劫罪被判監,另外有兩次因為交通的控罪被判刑,所牽涉的交通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和停牌期間駕駛,以及無第三者保險等罪名。另外,被告亦有兩次牽涉危險藥物的案底,兩次均是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就在2015年12月在區域法院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被告人已婚,妻子25歲,剛在10月為被告誕下一個女兒。被告人的妻子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人酌情輕判。被告人女兒在被告人被還押之後誕下,根據簡大律師所說,被告人未有親手抱過自己的女兒。被告人的父母健康狀況欠佳,現時被告人太太及女兒與父母居住。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人士必定會面對一個長時期的監禁。上訴庭就不同類別的販運危險藥物定下了判刑指引,判刑的起點與該類別危險藥物被販運的份量掛鉤。就販運可卡因,法庭應該採納上訴庭劉德明一案所定下的指引。若販運危險藥物的份量是400至600克,判刑起點就是15至20年的監禁。 簡大律師向本席提供一個案例作為參考,案例是Wiwik Lestari([2018] HKCFI 1731)。在該案裡,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的毒品份量是572克的可卡因,法庭採納18年作為判刑起點。正如我和簡大律師在聆訊裡面指出,該案的被告人是一個沒有案底的被告人,與本案有分別。另外,本案所牽涉的毒品份量比該案多18克。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本案與該案情況不同。 就本案而言,法庭考慮到相關的毒品份量及被告人的背景及情況,採納19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除了坦白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可供減刑的因素。因此,法庭給予被告人就著他認罪答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由19年的監禁減至十二年零八個月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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