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宏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82/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pril 2019.
|
HCCC 182/2018 [2022] HKCFI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謝宏熙在裁判法院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內含1,743克可卡因的1,989克固體,市值約港幣2,100,000元。 被告人於2017年12月12日晚上約7時55分在沙田德厚街一輛的士下車時被警察截停,在他攜帶的一個紙袋裡,警察搜出了相關的毒品。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幫其他人運送該批毒品以獲取1,500港元的報酬。 被告人於2001年6月5日出生,現年十七歲零十個月,案發時只有十六歲半。本席下令索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是一名職業訓練局的學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犯案的時候與父母及兩個姐姐同住。 根據感化官在背景報告裡指出,被告人一直和家人關係十分好,被告的床頭貼有家人的相片。被告人患有學習障礙,所以成績一向不太理想。在被告人與姐姐在同一間學校上學的時候,姐姐會在功課上幫忙。但後來姐姐畢業離校,被告人失去了姐姐的幫助,成績滑落,更開始在晚上去踩單車及流連網吧。 被告人的小學校長寫信給法庭亦提及被告人雖然成績不太好,但為人樂觀,友愛同儕,十分受教和尊敬師長。校長亦說被告人在離開學校之後仍然不時返回學校探望老師,亦曾經向校長說被告人剛剛完成日職專課程,相信很快會找到工作,希望將來可以幫校長維修汽車。 將軍澳青年外展社會工作隊的督導主任陳小姐在給法庭的信件中亦指出,被告人完成中三的學業之後進入職訓局修讀職專文憑汽車科課程。李小姐說被告人態度積極,在被告人被捕之後,被告人亦有檢討和反思,被告人希望出獄之後可以重投汽車相關的行業。陳小姐說被告人態度正面、積極及誠懇。 被告人的姑媽亦寫信給法庭,說被告人自小聽話,不知道為何竟然犯下這個錯誤,全家人對被告人的情況感到非常傷心,姑媽說被告人一家人都是循規蹈矩的市民。 被告人的父母亦寫信給法庭,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而被告人自己亦在信中指出知道自己今次犯了大錯,因為貪圖小利而被人利用,現在喪失自由,知道自由的可貴。他決定改過,希望在獄中努力,將來可以報答經常探望他的父母及姐姐。 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犯案者需要面對長時期的監禁式刑罰。上訴法庭亦就販運不同種類的毒品定下了判刑指引,判刑起點與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販運可卡因毒的判刑,上訴庭在Abdallah一案定下指引,販運1,200克至4,000克的可卡因,判刑起點是23至26年的監禁。上訴庭定下了判刑指引的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一般的求情理由,像年輕或初犯等等,一般情況之下都不會因此而獲得減刑。 在這個案件裡,被告人犯案時十分年輕,只有十六歲半,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犯案時仍然在職訓局裡讀書。本席參考了被告人的背景報告,亦參考了被告人的校長、導師和家人的信件,本席接納被告人是一位本質不壞、一直行為尚算良好的青少年,只是受到一時的引誘,愚蠢之下犯案。雖然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法庭在考慮判刑的時候要考慮社會整體的利益,但在這件案件,法庭同時需要考慮被告人更生的因素。儘管一般而言,15歲或以下年齡,法庭才會在判刑時因應被告人極度年輕而額外給予減刑,但案例亦顯示15歲這一個數目並非一個硬性規定,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而以被告人的情況,考慮到他的背景,本席認為是適宜將被告人歸納為極度年輕類別作為考慮。 本席考慮了相關毒品的份量,將判刑起點定在指引裡最低的範圍,以23年作為起點。但正如我所說,因為被告人極度年輕,以及參考到他受家人、師長的支持和扣押期間被告人的表現、他的真心改過,法庭認為重犯機會不高,所以額外考慮所提的所有因素之下,扣減3年監禁,由23年減到20年。 而因為被告人認罪以及在文件上的特殊情況,法庭再額外將20年的數目扣減一半,判處被告人10年的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