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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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1/2021[2022] HKCFI 17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Dec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1/2021

[2022] HKCFI 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41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莊家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21年12月2日
判案日期:  2021年12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時均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3.案發在源禾路,當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NU2113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其左車頭與從後駛上的控方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TM273的右車身近車尾位置發生碰撞,兩車因而有損毁。

4.控方指上訴人於第三線切入左二線時,未有足夠小心謹慎留意到左二線的交通情況,因此導致意外發生。

5.雖然這是一個典型一對一的情況,但控方提供了TM273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到的影片作為呈堂資料,被納入為控方證物 P6。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案發時,控方證人轉入源禾路後,一直橫跨左一線及左二線。當上訴人開始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控方證人突然加速駛入左二線,導致意外發生。

7.上訴人亦於庭上作出抗議,指控方證物 P6是用另一部電話拍攝TM273行車記錄儀的螢幕,而非該記錄儀之原有影片,因此反對其準確性。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法官不應該接納控方證物 P6的準確性;

(2)  上訴人指控方於審訊時所提交給法庭的控方證物 P7,即事發時上訴人車上的行車記錄儀兩個鏡頭所拍攝的片段,一段拍攝了車前狀況,另一段拍攝了車後狀況,並非他於2020 年5 月 5 日經警誡後提供給警方的影片,上訴人指他提交的影片檔案跟呈堂影片檔案的大小及影片長度都有很大的差別。

討論

9.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他有權利作出反對,他當時亦提供了反對理由,但裁判官聽取上訴人的陳詞後,認為可接納控方證物 P6呈堂,因此裁判官已經清楚上訴人反對控方證物 P6準確性的理由。最終裁判官在分析了控方證人的口供及觀看控方證物 P6的片段後,考慮到當時上訴人所說車路上的情況,裁判官是有權將證物 P6的比重作出考慮。裁判官已於其裁斷陳述書很小心地作出分析,本席不在此重複。

10.無可否認,上訴人並非指控方證物 P7不是他所提供的片段,因此裁判法官可以接納P7為控方證物來作出考慮。

11.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是單憑控方證物 P6及P7作出裁決,他是考慮到本案各證人口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各證人口供與影片內容是否合乎邏輯,再根據片段及車身撞擊的損毀以作出他最後的決定。

12.明顯地,上訴人的車前方是撞擊到控方證人的車後方,因此可以證明當時控方證人是沿著其行車線而駕駛。而當上訴人轉入控方證人所行駛的行車線,上訴人並未有作出適當的措施以避免這個碰撞。

13.從裁斷陳述書中可見,裁判官已很小心地將當時呈堂的照片及錄影[1]作出詳細分析,包括由上訴人提供給警方的行車記錄片段(控方證物 P7),所以裁判官已經有足夠資料去作出裁決。

14.本席看不出裁判官作出裁決時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犯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斷。

15.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及檢控官楊雪晴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即控方證物 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