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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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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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021 [2022] HKCFI 1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41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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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000 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於原審及上訴時均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控方案情 3.案發在源禾路,當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NU2113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其左車頭與從後駛上的控方證人所駕駛的私家車TM273的右車身近車尾位置發生碰撞,兩車因而有損毁。 4.控方指上訴人於第三線切入左二線時,未有足夠小心謹慎留意到左二線的交通情況,因此導致意外發生。 5.雖然這是一個典型一對一的情況,但控方提供了TM273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到的影片作為呈堂資料,被納入為控方證物 P6。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案發時,控方證人轉入源禾路後,一直橫跨左一線及左二線。當上訴人開始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時,控方證人突然加速駛入左二線,導致意外發生。 7.上訴人亦於庭上作出抗議,指控方證物 P6是用另一部電話拍攝TM273行車記錄儀的螢幕,而非該記錄儀之原有影片,因此反對其準確性。 上訴理由 8.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 9.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他有權利作出反對,他當時亦提供了反對理由,但裁判官聽取上訴人的陳詞後,認為可接納控方證物 P6呈堂,因此裁判官已經清楚上訴人反對控方證物 P6準確性的理由。最終裁判官在分析了控方證人的口供及觀看控方證物 P6的片段後,考慮到當時上訴人所說車路上的情況,裁判官是有權將證物 P6的比重作出考慮。裁判官已於其裁斷陳述書很小心地作出分析,本席不在此重複。 10.無可否認,上訴人並非指控方證物 P7不是他所提供的片段,因此裁判法官可以接納P7為控方證物來作出考慮。 11.本席認為裁判官不是單憑控方證物 P6及P7作出裁決,他是考慮到本案各證人口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各證人口供與影片內容是否合乎邏輯,再根據片段及車身撞擊的損毀以作出他最後的決定。 12.明顯地,上訴人的車前方是撞擊到控方證人的車後方,因此可以證明當時控方證人是沿著其行車線而駕駛。而當上訴人轉入控方證人所行駛的行車線,上訴人並未有作出適當的措施以避免這個碰撞。 13.從裁斷陳述書中可見,裁判官已很小心地將當時呈堂的照片及錄影[1]作出詳細分析,包括由上訴人提供給警方的行車記錄片段(控方證物 P7),所以裁判官已經有足夠資料去作出裁決。 14.本席看不出裁判官作出裁決時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犯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斷。 15.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及檢控官楊雪晴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