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俞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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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44/2020 [2022] HKCFI 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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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高等法院判刑。相關控罪指,被告非法販運202克的氯胺酮粉末,內藏170.63克的氯胺酮,市值超過118,000港元。 案情指,警方在一次2019年7月12日進行的反毒品行動裡搜查被告的住所,在他的住所裡發現相關的氯胺酮,以及一些適合用於販運毒品的工具,包括一些透明可再封膠袋,及一些膠匙羮等等。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相關的氯胺酮是屬於他的,亦向法庭承認他管有相關氯胺酮是用以販運。 被告今年19歲,根據余大律師所說,明天就是被告的生日,明天他將滿20歲,而被告犯案時只是18歲。余大律師陳詞指,被告本質善良,很喜歡運動,亦在運動方面拿過許多獎項,但由於在運動上花了很多時間,導致他成績方面跟不上進度,以至他在中四那年綴學。雖然家人反對,但他一意孤行,出去找工作,但在工作期間認識一名叫樂仔(譯音)的不良朋友,最後經樂仔唆擺下,犯下這次的罪行。 余大律師陳詞指,希望法庭姑念被告初犯、年輕,及有悔意,再加上被告並非主腦,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被告和他的家人均寫了求情信給法庭,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而在今天的聆訊中,被告的家人亦有出席支持被告。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無可避免一定要面對一項長時期的監禁。上訴法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定下了指引,就販運氯胺酮,根據上訴法庭於許守城一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數量如果是在50克至3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6至9年的監禁。這是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原訟庭於考慮判刑時必須跟從。 上訴法庭定下嚴厲的判刑,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年輕、初犯、經濟理由等等,都不是一些有效的減刑因素。在這件案件來說,最重要的減刑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表示了他的悔意,亦節省了法庭的時間。 就這件案件,考慮到被告的背景,特別是有其家人的支持,本席認為被告已表達了他的悔意,認為他重犯機會不高,亦有機會改過。雖然原訟庭必須要跟隨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但正如余大律師所說,這並不是緊身衣,本席可以在相關的判刑範圍裡作出判斷,究竟適合的判刑起點為何。 就這案件,正如余大律師陳詞,根據相關的判刑指引,判刑起點應該是高於7年的監禁,考慮到被告的情況,本席採納7年作為判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所以相關的判刑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由7年減至四年零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