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樹鴻(又名林樹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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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在承認控罪及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為3.31海洛英及十八片內含0.21克俗稱「藍精靈」的咪達唑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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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2/2021 [2022] HKDC 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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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在承認控罪及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涉及的毒品為3.31海洛英及十八片內含0.21克俗稱「藍精靈」的咪達唑侖。 2.被告雖然承認控罪,但就販運毒品的數量方面提出部分毒品為自用。就此,被告選擇作供,本席亦在聆聽辯方證供之後,認為被告的說法不足信,所以不予接納。因此,本席裁定被告得負責的所販運毒品數量總數為3.31克,並無權得到任何扣減。 3.被告47歲,內地出生,在2011年來港定居,與妻居於天水圍一個公屋單位,他指稱被捕前以散工形式當麵檔師傅的。被告其實吸毒已經多年,亦曾多次干犯刑事控罪,於1999年已還,被告總共有五次被帶到法庭,其中涉及三項管有毒品之控罪,對上的一次是2021年6月21號。 4.本席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理由,認為當中並無任何特別之求情因素可以令本席酌情不依從上訴庭持之有恆的量刑指引。控辯雙方皆同意是次涉及的毒品為3.31克海洛英,應處的刑期起點為36個月;至於涉及的咪達唑侖,則由法庭酌情決定。 5.本席認為被告在是次聆訊中,唯一有效之求情理據是其認罪,按常理應得到三分一之扣減。唯被告於是次聆訊中選擇向法庭聲稱毒品中可觀的部分為自用,法庭亦此特別進行聆訊,最後不予接納其聲稱,所以本席並不認為他有權得到三分一之扣減;唯被告認罪,所以本席就是次控罪只給予被告百分之二十之扣減,應處的刑期應為28.8個月。再加上考慮到被告是次亦管有咪達唑侖,所以就咪達唑侖部分加刑0.2月。 6.所以總刑期應為2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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