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126/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Maintenance – Clean Break – Domestic Violence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30/70 Split – Lump Sum – Child Support – Matrimonial Home – Special Needs Child – Respondent Absent – Post-Separation Asse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7 – LKW v DD Principles – Wife's Capacity to Work – Son's Special Needs – Daughter's Education Expenses – Bank Debts – Property Valuation – Notice of Pending Action – Penalty Notice – Declaration under s.18

Legal issues: Property Division · Maintenance · Deviation from Equal Sharing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y division 30% to Petitioner, 70% to Respondent. Lump sum and maintenance order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126/2020[2022] HKFC 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Jan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126 / 2020

[2022] HKFC 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712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1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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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女方現年35歲。男方現年41歲,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雙方於2009年1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分別是現年9歲的女兒及7歲的兒子。

3.女方為她本人及子女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男方提供經濟給養及物業、財産分配。

4.2020年7月女方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1年4月30日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於2021年5月21日將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

5.2020年11月16日,舉行首次約見聆訊。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在同日頒令,雙方須向法庭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及相關文件。

6.2021年5月21日,舉行首次約見第二次聆訊,男方再次缺席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文件。林法官指示雙方須就前婚姻居所的市值達成協議,否則雙方須共同委任一位專家進行估值,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林法官再次指示男方須於限期前存檔表格E及相關文件。

7.2021年11月1日是案件的審前覆核,男方依然缺席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文件。本席指示女方提交前婚姻居所的估值報告。本席並將案件排期於今天進行審訊,亦指示雙方須親自出席審訊。

8.本案主要的爭論點在於法庭應如何處置由男方與其已去世的母親於2008年5月購入,並以分權共有形式持有位於觀塘的前婚姻居所。

9.按照女方的專家在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估值,前婚姻居所的市值為港幣6,650,000元。

10.根據女方代表律師的辦公室助理日期為2022年1月3日的誓詞,女方的代表律師已於2021年11月26日,將2021年11月1日的命令送達男方。女方的代表律師亦已於2021年12月20日將女方的開案陳詞、估值報告和審訊文件寄到男方的送達地址,而上述的文件並沒有退回。

11.本席認為女方代表律師已先後將審訊通知,妥為送達男方。因此,儘管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女方的案情

12.女方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畢業後在內地從事銷售工作。

13.女方婚後跟男方及男方的母親居於前婚姻居所。女方於2012年誕下女兒後,發現男方有婚外情。由於她當時未有單程證,所以多數的日子回到內地生活。

14.女方於2014年在香港誕下兒子。兒子嚴重智障,亦患有天使綜合症。男方在兒子出生不到一個星期後,便離開香港,到內地生活。男方只是每隔幾個月,才回到香港的婚姻居所取東西。

15.於2016年初,女方帶兒子回到內地居住。女兒則由男方的母親及家姐照顧。女方當時已經跟男方分居,但是由於女方知道男方對女兒照顧不周,因此每星期都會帶着兒子回到前婚姻居所留宿兩至三天,以便照顧女兒。

16.2016年至2018年期間,男方多次毆打女方及子女。女兒曾被緊急安排入住寄養家庭。

17.女方曾經於2017年及2019年申請離婚,但是為了兩名子女有完整的家庭,又撤回申請。

18.於2019年至2020年期間,又再次發生家暴事件,因此女方再次提出是次的離婚呈請。

19.由於兒子患有天使綜合症,他從2019年3月開始,便入住宿舍。

20.女方表示由於要照顧兩名子女,她婚後已經很久沒有工作,職場上的業務能力已經生疏。相反男方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他有很多下線保險顧問跟他做事,因此他可以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

21.女方相信男方每月平均收入不少於港幣5萬元。此外,男方曾經向女方的父親表示他在做濕紙巾生意,又說賺了70多萬元。

22.婚姻破裂前,一家人生活在約600尺的前婚姻居所。婚後,子女主要由女方負責照顧。女方要求法庭將男方的粗暴和明顯不當的行為,作為在附屬濟助安排上的考慮因素。

女方的公開建議

23.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須於絕對離婚令頒布後30天內支付女方一整筆款項2,900,000元,該款項亦須以保證形式扣押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

(2)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未取消前,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9,800元作為她的贍養費;

(3)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未取消前,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2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4)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未取消前,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2,40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5)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取消後,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1,300元作為她的贍養費;

(6)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取消後,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13,6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7)   在女方的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取消後,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5,150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法律原則

24.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25.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1)  以公平為目的: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  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2) 排除歧視: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  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  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然而,     對婚姻的每一方在婚姻期間擔當的角色給予平等地位不是必然,甚  至不是通常表示雙方的資產應該平均分割。

(4)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  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     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26.五個步驟如下:

(1)  第一步:辨清資產

(2)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第四步: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偏離平等分配原  則

(5)  第五步:決定結果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27.在LKW v DD案,終審法院有以下說明︰

98.  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細致的討論一般來說不適同於婚姻居所及打算給家庭使用和專用於家庭的其他資產。李啟新勳爵在Miller/McFarlane 案指出︰

雙方的婚姻居所,即使這是其中一方在婚姻開始的時候帶給這段婚姻的,在任何婚姻裡通常都佔主要位置。因此,通常應該把它當作婚姻財產處理。... 原則上,無論婚姻如何長久或短暫,每一方同樣有權得到婚姻財產的一份。

Hale勳爵同意,並且把婚姻居所描述為重要家庭資產的首要例子。

28.引用上述LKW v DD案的法律原則,又考慮到女方於婚後居住在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無疑前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29.女方表示由於不清楚男方的母親有否立下遺囑,而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並沒有顯示有相關的記錄。女方邀請法庭可推斷男方的母親沒有立下任何遺囑,而她的一半業權將會平均分配給她的6名子女(包括男方),因此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實質權益應該為58.33%。根據女方就前婚姻居所的估值金額來計算,男方在前婚姻居所所佔的價值為3,879,166.67元。

30.本席認為男方母親並非訟案的一方,再者法例並沒有要求已去世物業持有人的遺產執行人或承辦人須於特定時限內將亡者的遺囑註冊在土地查冊上,因此若純粹基於女方不清楚男方母親的遺產分配事宜,便推斷男方也會繼承到母親的業權,似乎對於其他的遺產受益人有欠公允。

31.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本席裁定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屬於婚姻財產,即3,325,000元。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

女方的擁有的收入經濟需要

32.根據女方於2020年11月16日存檔表格E,她除了有4,260.67元的存款外及欠債38,552元,她並沒有任何資產。女方與子女現在依靠每月13,000元的綜援金生活。

33.根據女方的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2,533元。女方開支詳情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6,500
公共設施雜費 650
食物開支 3,000
雜項家用開支 800
其他:家居維修 5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1,0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200
交通費 200
服裝/鞋費 150
個人儀容 200
假期消費 2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50
其他:手提電話費 150
借貸欠款 5,317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6,717

女兒開支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55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0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1,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課外活動費 15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100
午餐及零用錢 700
其他交通費 100
校服費 100
   
女兒每月開支總額 3,400

子開支

項目 金額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100
其他交通費 200
校服費 100
兒子寄宿學校費用 616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1,416

34.女方於2021年10月被分配到一個公屋單位,所以租金開支減少。倘若在附屬濟助有裁決後,女方可獲得一整筆款項後,她的資產便會超過入住公屋單位及領取綜援金的資格。

35.女方於審訊時,更新了她現時的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1,450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食物開支 3,000
雜項家用開支 800
其他:家居維修 5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6,30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200
交通費 200
服裝/鞋費 150
個人儀容 200
假期消費 2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50
其他:手提電話費 150
借貸欠款 5,317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6,717

女兒開支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1,3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15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課外活動費 1,20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100
女兒午餐及零用錢 700
子女其他交通費 200
子女校服費 100
   
女兒每月開支總額 4,150

子開支

項目 金額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200
其他交通費 300
校服費 100
兒子寄宿學校費用 616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1,616

36.女方表示上述的開支狀況,只反映她還持續領取綜援金及未被取消居住公屋資格的情況。一旦女方失去公屋單位及綜援金後,女方的預期每月開支為15,650元、個人開支為4,300元、女兒的生活費為6,600元、兒子的生活費為3,500元。

37.女方預期在失去公屋單位及綜援金後,她跟子女的開支將會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租金 6,500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食物開支 5,0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
其他:家居維修 150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15,650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外出膳食費用 5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350
個人儀容 600
娛樂費/禮物 600
假期消費 1,3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其他:手提電話費 150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4,300

女兒開支

項目 金額
額外補習費 1,3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40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1,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課外活動費 1,200
娛樂費/禮物 300
假期消費 1,000
服裝費/鞋費 300
女兒午餐及零用錢 800
子女其他交通費 200
子女校服費 100
   
女兒每月開支總額 6,900

子開支

項目 金額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
上學交通費 (包括校車) 1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0
課外活動費 300
娛樂費/禮物 3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300
其他交通費 300
校服費 100
兒子寄宿學校費用 1,100
其他費用:尿片費 815元及冷氣費 70元 885
   
兒子每月開支總額 4,385

38.女方估計失去綜援金後,一般開支為15,650元。女方認為在這一般開支當中兒子應佔1,650元,女方與女兒各佔 7,000元。因此女方在喪失公屋單位及援綜後,女方的每月生活費為11,300元、女兒的生活費為13,600元及兒子的生活費為5,150元,總數為30,050元。

39.本席接納若在沒有綜援金的情況下,女方將需要另外租用私人物業作為居所,生活開支無疑也會有所提升。本席認為女方預估的一般開支中,女兒佔約一半的開支,而兒子只佔小部份屬合理。畢竟,兒子大部份時間居於寄宿學校中。因此,本席接納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分別是女兒每月13,600元及兒子5,150元。

40.總體來說,本席認為女方及子女的開支合理。

方的擁有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41.由於男方一直缺席聆訊,法庭其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他存檔表格E及誓章開列他的案情,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男方的收入,作出推斷。這在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中的第16段申明了。

42.根據前婚姻居所的土地查冊資料顯示,該物業於2002年12月由一位謝先生(應該是男方的父親)及方女士(即男方的母親)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到2008年5月由男方及其母親購入。購入時,並不需要按揭貸款。

43.由此可見,男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女方亦出示了男方在2021年7月份在抖音炫耀他花錢在其他女士的身上的訊息,當中包括轉賬人民幣5,200元給一位女士購買衣服。

44.本席只能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 就男方的經濟基礎及開支作一個推斷。本席接納女方的案情,男方作為一名保險顧問經理,理應有一班下線保險顧問替他做事,而他應可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

45.本席亦接納女方的證詞,她曾經在婚姻期間看到男方的月薪單據,他每月有不少於5萬元的收入。男方亦同時有經營其他生意。

46.除了考慮女方的證詞,本席亦查看了政府統計處於2021年9月27日發布有關《按行業主類、主要職業組別劃分督導級及以下僱員 (經理級與專業僱員除外) 的平均工資率》的資料,一名從事金融及保險的僱員於2021年6月的平均月薪是22,246元。

47.男方是一名經理級的保險從業員,本席考慮到過去兩年多因為疫情,全球經濟陷入不景氣,男方的收入理應也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減少,因此本席根據已有的證據,尤其是考慮疫情的關係,推斷男方每月平均的收入是45,000元。

48.女方亦依賴男方就FCMC 4335/2017一案,於2019年3月13日所存檔的表格E中所列出的資產資料作為證據。男方在該份表格E表示有銀行存款17,366.96元、保險權益價值39,520.91元、一輛寶馬車及退休金220,275.86元。

49.不過,女方亦指出男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已被他的兩位債權人,即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提出了扣押令。截至2022年1月4日,男方欠中國銀行的金額是港幣648,139.69元,而星展銀行的欠款金額則只能從2016年4月29日的法庭命令知道是305,914.96元。女方要求法庭不要將這些欠債計算到家庭資產內。

50.女方指男方從2014年開始借錢賭博,因此她相信男方也是從這兩間銀行借錢去進行賭博。不過,女方在作供時又說不知道男方的借款用在甚麼地方上。

51.就男方欠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款項,本席實在難以單憑女方的片面之詞便斷定那些欠款與賭博有關,因此在考慮家庭資產時,本席仍然會將男方的欠款考慮在內。

52.至於男方的開支方面,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只可說是過着一個普通家庭之生活水平。本席認爲,男方的開支是不可能遠高過女方或者子女的生活開支。

53.綜合上述所有證據,我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會超過14,000元。這個數額是本席從女方要求法庭在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被取消後,男方該給予女兒的開支所得出的推斷。本席已多給男方400元,作爲他處理突發事情的開支。

54.本席相信從2019年到現在,男方那17,366.96元的存款應該已經被男方使用掉。至於那輛寶馬車,女方也無法列出其價值,因此本席不會把男方的銀行存款及一輛寶馬車考慮在內。

55.於Rossi v Rossi [2007] 1 FLR 790一案中,討論家庭資產和非家庭資產時,有以下的説法:

24.3 Assets acquired or created by one party after (or during a period of) separation may qualify as non-matrimonial property if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property in question was acquired or created by a party by virtue of his personal industry and not by use (other than incidental use) of an asset which has been created during the marriage and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other party can validly assert an unascertained share. Obviously, passive economic growth on matrimonial property that arises after separation will not qualify as non-matrimonial property.

56.本席須指出雙方於2016年已分居,男方於2019年所呈交Form E中所披露的保險權益價值及退休金價值,應該有部份是來自分居後的薪金,目前來說是難以準確地分辨其數額,在後續家庭資產分配時,本席會考慮這一點。

57.作一個小結,本席認為男方的資產包括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3,325,000元、保險權益價值39,520.91元及退休金220,275.86元。因此,男方的資產總值是3,584,796.77元。另外,男方的月入是45,000元。

58.法庭接着考慮如可就家庭資產,包括前婚姻居所作出攤分。

第三步: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59.雙方2009年11月結婚至2020年7月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雙方在一起有11年多。即使考慮到女方跟男方於2016年已分居,女方每週回到前婚姻居所居住照顧女兒,本席認為這段婚姻算是一段不長不短的關係。

60.婚姻期間,男方出外工作。女方負責照顧子女。婚姻期間雙方大部份時間居住在前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約的。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家庭資產分配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

61.女方要求法庭考慮到以下因素,已偏離平等分配之原則:

1. 男方在婚姻期間的家暴行為;

2. 女方要長期全職照顧子女,特別是兒子;及

3. 男方自2019年8月開始已經沒有給予女方給子女任何贍養費。

62.女方要求分享到男方總資產的70%,作為他的其中一項附屬濟助申請。

63.《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a)至(g)款所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見LKW v DD案第83至85段)

64.儘管男方於婚姻期間曾對女方施以家暴,屬明顯及嚴重的不當行為,但是單憑這個因素不足以讓法庭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並作出女方所要求的分配比例。

65.除了男方的不當行為,本席亦考慮了以下的事項:

(1)    婚姻期間女方盡心盡力的照顧家庭和子女,男方主要負責支付家庭開支,本席認為雙方對於家庭福利作出相約貢獻。

(2)    雖然,女方現階段未能全職工作,但是兒子現讀寄宿學校,週末/長假期才回家。兒子現年7歲,大約在17歲離開學校返回家中居住。女方現在才35歲,擁有大學教育程度,女方有工作能力。現實來說,女方須考慮再工作,以供養自己和子女。

(3)    雙方共同生活了約7年多,並不算是長持續期的婚姻。

(4)    男方的部份資產來自分居後的薪金。

(5)    男方將要負責家庭子女的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

66.本席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 為在附屬濟助方面,應該採用一個清楚了斷原則(clean break)。

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

67.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對家庭資產作3:7的分配(即女方佔30%,男方佔70%),是一個公平的處置方法。

68.女方並沒有任何資產可分配。根據本席推斷男方的資產總值是3,584,796.77元。女方獲分30%,即1,075,439.03元。

69.由於前婚姻居所的業權涉及第三方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會就前婚姻居所作攤分的處置。

70.現沒有證據顯示,男方有能力可付一整筆款項1,075,439.03元。考慮到農曆新年即將來臨,應該給予男方一些時間作出準備,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判令頒佈後3個月內,向女方支付1,075,439.03元。

71.此外,考慮到男方的月薪是45,000元,他是有足夠能力支付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即女兒每月13,600元及兒子5,150元。

72.本席現頒令如下:

(1)    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命令發出後的3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一整筆款項港幣1,075,439.03元,該筆款項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

(2)    在遵行了上述第(1)段後,由呈請人登記在前婚姻居所的土地註冊上的「關於附屬濟助申請的通知書」須由呈請人註銷。

(3)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3,600元作為女兒的定期付款。首次付款始於2022年2月15日,其後在每月的第15日或之前支付,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港幣5,150元作為兒子的定期付款。首次付款始於2022年2月15日,其後在每月的第15日或之前支付,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5)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的銀行戶口。

(6)    上述(1)、(3)及 (4)以保證形式扣押在男方的前婚姻居所中所享有的權益。

(7)    本命令加註罰則通知;

(8)    豁免親自送達本命令;

(9)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18條,頒布有關兒童安排的聲明。

73.女方勝訴,男方又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74.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75.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鄭煥新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