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126/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Maintenance – Clean Break – Domestic Violence – Equal Sharing Principle – 30/70 Split – Lump Sum – Child Support – Matrimonial Home – Special Needs Child – Respondent Absent – Post-Separation Asse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7 – LKW v DD Principles – Wife's Capacity to Work – Son's Special Needs – Daughter's Education Expenses – Bank Debts – Property Valuation – Notice of Pending Action – Penalty Notice – Declaration under s.18
Legal issues: Property Division · Maintenance · Deviation from Equal Sharing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y division 30% to Petitioner, 70% to Respondent. Lump sum and maintenance ordered.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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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126 / 2020 [2022] HKFC 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7126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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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女方現年35歲。男方現年41歲,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雙方於2009年11月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分別是現年9歲的女兒及7歲的兒子。 3.女方為她本人及子女提出附屬濟助申請,要求男方提供經濟給養及物業、財産分配。 4.2020年7月女方以男方行為不合理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21年4月30日頒下暫准離婚令。法庭於2021年5月21日將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 5.2020年11月16日,舉行首次約見聆訊。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在同日頒令,雙方須向法庭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及相關文件。 6.2021年5月21日,舉行首次約見第二次聆訊,男方再次缺席亦沒有按照指示存檔任何文件。林法官指示雙方須就前婚姻居所的市值達成協議,否則雙方須共同委任一位專家進行估值,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林法官再次指示男方須於限期前存檔表格E及相關文件。 7.2021年11月1日是案件的審前覆核,男方依然缺席聆訊亦沒有存檔任何文件。本席指示女方提交前婚姻居所的估值報告。本席並將案件排期於今天進行審訊,亦指示雙方須親自出席審訊。 8.本案主要的爭論點在於法庭應如何處置由男方與其已去世的母親於2008年5月購入,並以分權共有形式持有位於觀塘的前婚姻居所。 9.按照女方的專家在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估值,前婚姻居所的市值為港幣6,650,000元。 10.根據女方代表律師的辦公室助理日期為2022年1月3日的誓詞,女方的代表律師已於2021年11月26日,將2021年11月1日的命令送達男方。女方的代表律師亦已於2021年12月20日將女方的開案陳詞、估值報告和審訊文件寄到男方的送達地址,而上述的文件並沒有退回。 11.本席認為女方代表律師已先後將審訊通知,妥為送達男方。因此,儘管男方缺席,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女方的案情 12.女方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畢業後在內地從事銷售工作。 13.女方婚後跟男方及男方的母親居於前婚姻居所。女方於2012年誕下女兒後,發現男方有婚外情。由於她當時未有單程證,所以多數的日子回到內地生活。 14.女方於2014年在香港誕下兒子。兒子嚴重智障,亦患有天使綜合症。男方在兒子出生不到一個星期後,便離開香港,到內地生活。男方只是每隔幾個月,才回到香港的婚姻居所取東西。 15.於2016年初,女方帶兒子回到內地居住。女兒則由男方的母親及家姐照顧。女方當時已經跟男方分居,但是由於女方知道男方對女兒照顧不周,因此每星期都會帶着兒子回到前婚姻居所留宿兩至三天,以便照顧女兒。 16.2016年至2018年期間,男方多次毆打女方及子女。女兒曾被緊急安排入住寄養家庭。 17.女方曾經於2017年及2019年申請離婚,但是為了兩名子女有完整的家庭,又撤回申請。 18.於2019年至2020年期間,又再次發生家暴事件,因此女方再次提出是次的離婚呈請。 19.由於兒子患有天使綜合症,他從2019年3月開始,便入住宿舍。 20.女方表示由於要照顧兩名子女,她婚後已經很久沒有工作,職場上的業務能力已經生疏。相反男方是一名保險顧問經理,他有很多下線保險顧問跟他做事,因此他可以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 21.女方相信男方每月平均收入不少於港幣5萬元。此外,男方曾經向女方的父親表示他在做濕紙巾生意,又說賺了70多萬元。 22.婚姻破裂前,一家人生活在約600尺的前婚姻居所。婚後,子女主要由女方負責照顧。女方要求法庭將男方的粗暴和明顯不當的行為,作為在附屬濟助安排上的考慮因素。 女方的公開建議 23.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法律原則 24.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25.終審法院在LKW訴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 第56 至80 段,就《婚姻法律程序和財產條例》第7條的運用,訂下四項原則及五個步驟。四項原則如下:
26.五個步驟如下: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27.在LKW v DD案,終審法院有以下說明︰
28.引用上述LKW v DD案的法律原則,又考慮到女方於婚後居住在前婚姻居所,本席認為無疑前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29.女方表示由於不清楚男方的母親有否立下遺囑,而土地註冊處的記錄並沒有顯示有相關的記錄。女方邀請法庭可推斷男方的母親沒有立下任何遺囑,而她的一半業權將會平均分配給她的6名子女(包括男方),因此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實質權益應該為58.33%。根據女方就前婚姻居所的估值金額來計算,男方在前婚姻居所所佔的價值為3,879,166.67元。 30.本席認為男方母親並非訟案的一方,再者法例並沒有要求已去世物業持有人的遺產執行人或承辦人須於特定時限內將亡者的遺囑註冊在土地查冊上,因此若純粹基於女方不清楚男方母親的遺產分配事宜,便推斷男方也會繼承到母親的業權,似乎對於其他的遺產受益人有欠公允。 31.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本席裁定男方於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屬於婚姻財產,即3,325,000元。 第二步:訴訟雙方的經濟需要 女方的擁有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32.根據女方於2020年11月16日存檔表格E,她除了有4,260.67元的存款外及欠債38,552元,她並沒有任何資產。女方與子女現在依靠每月13,000元的綜援金生活。 33.根據女方的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開支總數為22,533元。女方開支詳情如下︰-
34.女方於2021年10月被分配到一個公屋單位,所以租金開支減少。倘若在附屬濟助有裁決後,女方可獲得一整筆款項後,她的資產便會超過入住公屋單位及領取綜援金的資格。 35.女方於審訊時,更新了她現時的開支如下:
36.女方表示上述的開支狀況,只反映她還持續領取綜援金及未被取消居住公屋資格的情況。一旦女方失去公屋單位及綜援金後,女方的預期每月開支為15,650元、個人開支為4,300元、女兒的生活費為6,600元、兒子的生活費為3,500元。 37.女方預期在失去公屋單位及綜援金後,她跟子女的開支將會如下:
38.女方估計失去綜援金後,一般開支為15,650元。女方認為在這一般開支當中兒子應佔1,650元,女方與女兒各佔 7,000元。因此女方在喪失公屋單位及援綜後,女方的每月生活費為11,300元、女兒的生活費為13,600元及兒子的生活費為5,150元,總數為30,050元。 39.本席接納若在沒有綜援金的情況下,女方將需要另外租用私人物業作為居所,生活開支無疑也會有所提升。本席認為女方預估的一般開支中,女兒佔約一半的開支,而兒子只佔小部份屬合理。畢竟,兒子大部份時間居於寄宿學校中。因此,本席接納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分別是女兒每月13,600元及兒子5,150元。 40.總體來說,本席認為女方及子女的開支合理。 男方的擁有的收入及經濟需要 41.由於男方一直缺席聆訊,法庭其實已經給予足夠的機會,讓他存檔表格E及誓章開列他的案情,在此情況之下,法庭是有理由根據已有的證供,對男方的收入,作出推斷。這在NG v SG [2012] 1 FLR 1211判決書中的第16段申明了。 42.根據前婚姻居所的土地查冊資料顯示,該物業於2002年12月由一位謝先生(應該是男方的父親)及方女士(即男方的母親)以聯權共有形式持有。到2008年5月由男方及其母親購入。購入時,並不需要按揭貸款。 43.由此可見,男方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女方亦出示了男方在2021年7月份在抖音炫耀他花錢在其他女士的身上的訊息,當中包括轉賬人民幣5,200元給一位女士購買衣服。 44.本席只能根據席前僅有的證據, 就男方的經濟基礎及開支作一個推斷。本席接納女方的案情,男方作為一名保險顧問經理,理應有一班下線保險顧問替他做事,而他應可分得部份下線的收入。 45.本席亦接納女方的證詞,她曾經在婚姻期間看到男方的月薪單據,他每月有不少於5萬元的收入。男方亦同時有經營其他生意。 46.除了考慮女方的證詞,本席亦查看了政府統計處於2021年9月27日發布有關《按行業主類、主要職業組別劃分督導級及以下僱員 (經理級與專業僱員除外) 的平均工資率》的資料,一名從事金融及保險的僱員於2021年6月的平均月薪是22,246元。 47.男方是一名經理級的保險從業員,本席考慮到過去兩年多因為疫情,全球經濟陷入不景氣,男方的收入理應也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減少,因此本席根據已有的證據,尤其是考慮疫情的關係,推斷男方每月平均的收入是45,000元。 48.女方亦依賴男方就FCMC 4335/2017一案,於2019年3月13日所存檔的表格E中所列出的資產資料作為證據。男方在該份表格E表示有銀行存款17,366.96元、保險權益價值39,520.91元、一輛寶馬車及退休金220,275.86元。 49.不過,女方亦指出男方在前婚姻居所的權益已被他的兩位債權人,即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提出了扣押令。截至2022年1月4日,男方欠中國銀行的金額是港幣648,139.69元,而星展銀行的欠款金額則只能從2016年4月29日的法庭命令知道是305,914.96元。女方要求法庭不要將這些欠債計算到家庭資產內。 50.女方指男方從2014年開始借錢賭博,因此她相信男方也是從這兩間銀行借錢去進行賭博。不過,女方在作供時又說不知道男方的借款用在甚麼地方上。 51.就男方欠中國銀行及星展銀行的款項,本席實在難以單憑女方的片面之詞便斷定那些欠款與賭博有關,因此在考慮家庭資產時,本席仍然會將男方的欠款考慮在內。 52.至於男方的開支方面,在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只可說是過着一個普通家庭之生活水平。本席認爲,男方的開支是不可能遠高過女方或者子女的生活開支。 53.綜合上述所有證據,我認為男方每月開支不會超過14,000元。這個數額是本席從女方要求法庭在公共房屋單位及綜援金被取消後,男方該給予女兒的開支所得出的推斷。本席已多給男方400元,作爲他處理突發事情的開支。 54.本席相信從2019年到現在,男方那17,366.96元的存款應該已經被男方使用掉。至於那輛寶馬車,女方也無法列出其價值,因此本席不會把男方的銀行存款及一輛寶馬車考慮在內。 55.於Rossi v Rossi [2007] 1 FLR 790一案中,討論家庭資產和非家庭資產時,有以下的説法:
56.本席須指出雙方於2016年已分居,男方於2019年所呈交Form E中所披露的保險權益價值及退休金價值,應該有部份是來自分居後的薪金,目前來說是難以準確地分辨其數額,在後續家庭資產分配時,本席會考慮這一點。 57.作一個小結,本席認為男方的資產包括前婚姻居所的一半業權3,325,000元、保險權益價值39,520.91元及退休金220,275.86元。因此,男方的資產總值是3,584,796.77元。另外,男方的月入是45,000元。 58.法庭接着考慮如可就家庭資產,包括前婚姻居所作出攤分。 第三步: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59.雙方2009年11月結婚至2020年7月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雙方在一起有11年多。即使考慮到女方跟男方於2016年已分居,女方每週回到前婚姻居所居住照顧女兒,本席認為這段婚姻算是一段不長不短的關係。 60.婚姻期間,男方出外工作。女方負責照顧子女。婚姻期間雙方大部份時間居住在前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相約的。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作為家庭資產分配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61.女方要求法庭考慮到以下因素,已偏離平等分配之原則:
62.女方要求分享到男方總資產的70%,作為他的其中一項附屬濟助申請。 63.《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a)至(g)款所列的任何事宜以及第7(1)條所指的「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均可能構成相關理由。(見LKW v DD案第83至85段) 64.儘管男方於婚姻期間曾對女方施以家暴,屬明顯及嚴重的不當行為,但是單憑這個因素不足以讓法庭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並作出女方所要求的分配比例。 65.除了男方的不當行為,本席亦考慮了以下的事項:
66.本席考慮過以上所有因素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 為在附屬濟助方面,應該採用一個清楚了斷原則(clean break)。 第五步:決定分配結果 67.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對家庭資產作3:7的分配(即女方佔30%,男方佔70%),是一個公平的處置方法。 68.女方並沒有任何資產可分配。根據本席推斷男方的資產總值是3,584,796.77元。女方獲分30%,即1,075,439.03元。 69.由於前婚姻居所的業權涉及第三方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會就前婚姻居所作攤分的處置。 70.現沒有證據顯示,男方有能力可付一整筆款項1,075,439.03元。考慮到農曆新年即將來臨,應該給予男方一些時間作出準備,男方須於絕對離婚判令頒佈後3個月內,向女方支付1,075,439.03元。 71.此外,考慮到男方的月薪是45,000元,他是有足夠能力支付兩名家庭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即女兒每月13,600元及兒子5,150元。 72.本席現頒令如下:
訟費 73.女方勝訴,男方又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本席認為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74.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75.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鄭煥新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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