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F.M.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307/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anuary 2022.

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307/2020[2022] HKCFI 4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07/2020

[2022] HKCFI 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3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T.F.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22年1月4日下午3時51分
出席人士:  Ms Sabrina S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ichie Lai,由柯廣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5] 強姦(Rap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人T.F.M.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四項猥褻侵犯罪,即控罪一至四及一項強姦罪,即控罪五,罪名成立。

控罪一案發於1982年某日,被告人於香港一漁船上,猥褻侵犯了Y,即控方證人二。Y在案發時是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她的出生日期為1969年8月29日,案發時約12歲。

控罪二及控罪三案發日期為1987年某日,分別為兩個不同的日期。被告人於香港某漁船上,猥褻侵犯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即控方證人一。X的出生日期為1976年11月13日,案發時約11歲。

控罪四的案發日期為1986年1月1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間的某日,被告人於香港某漁船上,猥褻侵犯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Z。

控罪五強姦罪的案發日期是於控罪四案發後的一天,被告於香港某漁船上強姦了Z,Z的出生日期為1979年11月10日,案發時她約六、七歲。

被告人是於1963年在台山海域一漁船上出生,他並無接受正式教育。X、Y及Z是姊妹關係,按年齡排序應為Y、X及Z。被告人是X、Y、Z的表叔,案發時被告人於三名事主父親的漁船上工作。

案情

控罪一:猥褻侵犯罪(有關Y)

案發時,Y約12歲,事情是發生在她第一次月經期間。案發當天,Y在漁船上,案發前一刻,被告迎面與Y擦身而過,被告於Y擦身而過時用手隔著Y的內褲,觸摸到Y的下體(即陰部),被告用手兜住Y的陰部幾下。Y撥開被告的手,並即時責罵被告別再這樣做。案發時Y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對她,但Y事後沒有將事情告訴被告,因她感到很猥褻和污穢。Y最後報警,是因為她知道妹妹X報警,她亦挺身而出指證被告。

控罪二:猥褻侵犯罪的案情(有關X)

於1987年某日,在控方證人一X小五時,她在父親的漁船上。案發時,被告人將X拉入漁船的一房間,令X瞓低。被告人以身體壓著X,他脫掉了X的底、面褲,將陰莖--其後X修正,她事實上是看不到被告人的陰莖,但她感到有東西插入她的下體和進出下體。事後被告人離開房間,她並著X從食物艇點食物吃,X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對她,她事後沒有告訴別人,只曾跟被告人的妹妹分享秘密時告訴對方此事。

控罪三:有關X的另一項猥褻侵犯罪

事發於控罪二,案發後數個月,案發當天,X在她父親的新漁船上,於晚間被告進入X身處的房間,以身體壓著X,並脫掉X的底、面褲,被告人以下體--事實上,X是看不到被告人的陰莖,但她感到有東西進入她的下體,並感到有物體在她下體進出。X當時感到驚慌,她只懂得喊,但沒有叫,亦沒有掙扎。她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對她,事後X沒有告訴別人事件,她最後報警是X在2018年3月3日在電梯遇到被告所發生的事件所引發。

控罪四:有關Z的猥褻侵犯罪

案發於Z小學一至二年班的夏天,案發當天,Z到父親的漁船上玩,在晚上,在漁船留宿,她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睡覺,躺在地板上。突然她感到有人撩自己的陰部,她看到撩她陰部的是被告人。她趷起雙腳,但被告人拉開她的腳,並以跪著的姿勢在Z面前。Z指,她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案發時,Z沒有叫,因她不知怎樣反應。

控罪五:有關Z的強姦罪

控罪四發生後的一天的中午,被告人將Z拉入房,Z躺在床上,但她的膝頭以下是吊在床外。被告人脫掉Z的底、面褲,Z想離開,她左右肩膊喐動,但不成功。被告以陰莖插入Z的陰部,並將他的身體前後移動,Z感到很痛和驚慌,她不同意被告人這樣做。案發時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他的陽具插入Z的陰部,但是「入唔晒」。

控罪四及控罪五後,Z有將事件告訴給嫲嫲聽,說被告「搞她」,但嫲嫲表示「細路女唔好亂講嘢」。Z報警,是因為姐姐X告訴她被告侵犯她,並將會報警,因此Z亦決定報警。

被告人的背景

如前述,被告人於1963年出生,現年58歲,他並無接受正式教育。被告人已婚,與妻子育有四名子女,但長女於幼年夭折。他的次女現年28歲,三女24歲,四子21歲。被告現職地盤工人,他只有一項非法賭博的定罪紀錄。但在控罪一、二、三、四及五案發時,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人近期出現若干身體健康問題,如胰臟炎,大腸瘜肉及情緒問題。辯方於輕判請求中,要求法庭於考慮強姦罪的判刑時,考慮案發時所適用的引領案例,英國案例Billam一案,就著強姦罪的判刑考慮。而就著猥褻侵犯罪,辯方指出,案發時罪行的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而非其後增加至的十年監禁。

辯方並援引一些大約發生於1986年的案例供法庭參考、考慮。判刑前,法庭考慮了有關控罪的案情,案件背景,受害人X、Y及Z的年齡,被告人案發時的年齡,被告人和受害人的關係,犯案的手法,及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提出的所有事項,包括援引的案例,求情信函及文件。

法庭接受就著席前五項控罪,當中控罪一的案情情節較輕,但從Y的受害人評估報告可見,事件對Y仍造成相當的傷害。考慮了控罪一的情節,包括案發時Y的年齡,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事件對Y造成的傷害,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案發時初犯,屬減刑因素。而案件發生至今已近四十年,就著犯案時間與判刑時間相隔久遠對判刑的影響,法庭考慮了律政司司長 訴 陳志滔 (CAAR 6/2018)及HKSAR v Leung Yuet Hung([2014] 3 HKLRD 304)就著有關課題的討論。從上述案例可見,案件發生時間距判刑時間相隔多年,是可以構成減刑理由。但如上訴庭於Leung Yuet Hung案指出,法庭處理這類案件時,於判刑時需考慮受害人與犯案者的關係,而本案被告人是X、Y、Z的表叔,而被告人一家與受害人一家向來是有接觸和來往。

法庭亦需考慮,被告人多年以來一直沒有被繩之於法的原因。而於本案,被告人於多年後才被拘捕的原因是X、Y及Z於多年之後才決心挺身而出,指證被告。法庭亦需考慮性侵犯事件的性質。而於本案,控罪一至控罪五性質嚴重,尤其是有關X的控罪二和三,及有關Z的控罪四及五。

法庭亦需考慮有關罪行對受害人的影響和傷害。從X、Y及Z的有關受害人評估報告可見,被告人的罪行對X、Y、Z造成極大的傷害。從有關報告可見,報告建議X及Z接受跟進的心理治療。事件距今已有數十年,而事主仍需接受心理治療,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罪行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的傷害。

法庭亦需考慮事主案發時的年紀。案中控罪一至控罪五均是案發於X、Y、Z年幼時,這更容易理解何以她們多年以來沒有報警及鼓起勇氣將被告繩之於法。

上訴庭於Leung Yuet Hung判案書第49段亦清楚指出,以年幼受害人為目的物的犯案者,不應因受害人未能盡快報案,或案件是經多年後才被揭發而獲益。法庭於判刑時,必須考慮受害人的利益,及於判刑時以刑罰阻嚇後來者干犯同類罪行。當然,法庭並不是說,法庭毋須考慮被告人犯案後多年以來的行為表現。法庭於判刑時亦考慮了上訴庭於Leung Yuet Hung一案判案書第55段的考慮;法庭考慮了本案控罪的罪行嚴重性,和被告人的罪責。法庭認為本案控罪的性質,以及被告人的罪責均屬嚴重。

法庭亦需考慮事件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法庭從X、Y及Z的受害人評估報告可見,事件對受害人造成極大的傷害。Leung Yuet Hung判案書第55段亦指出,案件案發至判刑事隔多年,是否使控罪的嚴重性增加或減少。若犯案者於期間干犯別的罪行,這便使控罪變得更為嚴重。法庭留意到,於被告人干犯控罪一,即於約1982年猥褻侵犯Y後,被告人於其後的時間進而干犯控罪二、三,猥褻侵犯X,及控罪四、五,即猥褻侵犯Z及強姦Z。而發生於Z的控罪四及控罪五,與控罪一亦相隔有數年的時間。

法庭亦需考慮被告人於案發之後多年以來的表現。從席前的證據顯示,被告人案發時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至今,他亦只有一項非法賭博的紀錄,法庭可視被告人為初犯者。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案發後最終他亦成家立室,與妻子育有子女,他亦有穩定的工作。但就著判刑而言,被告人不屬於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人,法庭只視被告人是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犯案者處理。

就著控罪一,考慮了控罪一的案情,受害人Y的年齡,被告人的犯案手法,被告人和Y的關係,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法庭考慮了被告案發時初犯,及案件案發至今事隔已有近四十年的時間,法庭認為被告人初犯與案件事隔至今已有長時間兩者是有關連的,原因是被告人自犯案後多年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有的只是一項輕微的非法賭博的紀錄而已。法庭因此給予被告人三個月的減刑,將刑罰從15個月監禁下調至12個月監禁。按前述原因,就著控罪一,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12個月。

就著控罪二及三,即有關X的兩項猥褻侵犯罪,法庭認為被告人犯案手法嚴重,被告人對X的猥褻侵犯包括進出X的陰道。法庭亦考慮到X的年齡,被告人是一成年人,且是X的長輩,控罪二和三對X造成極大的傷害。法庭認為按案情而言,控罪二和控罪三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三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案發時初犯,及控罪二及三案發至判刑已事隔多年,法庭經考慮後給予被告人六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3年監禁。控罪二及三,每項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6個月,即3年監禁。

就著控罪四,即有關Z的猥褻侵犯罪,法庭考慮了控罪四的犯案手法,被告人對Z的性侵犯程度涉及了Z的下體。案發時,Z只是一名六、七歲的小女孩,被告人是一成年人,他已二十多歲,且為Z的長輩,事件對Z造成極大的傷害。法庭採納三年半,即42個月,作為控罪四的量刑基準。法庭考慮到被告人案發時初犯,且案件發生至今已事隔三十多年,法庭給予被告人六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3年監禁。就著控罪四,按前述原因,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控罪五,即有關Z的強姦罪,法庭考慮到案發時Z的年齡只是六、七歲,被告是Z的長輩,且是一年成人;被告人於犯案時更沒有使用任何避孕套。法庭考慮了從受害人評估報告中所見事件對Z造成的傷害,便如辯方引述的Billam案指出,就著強姦案而言,如無特別加重刑責的考慮,量刑基準應為5年監禁。但本案存在加刑的考慮,包括Z案發時只有六、七歲,被告人是Z的長輩,案發時,被告人沒有使用任何避孕套或避孕措施。而且案情更顯示,被告人於干犯控罪五強姦罪時,他是食髓知味,他是在干犯控罪四猥褻侵犯Z之後一天,隨即強姦Z。法庭認為就著控罪五強姦罪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八年半監禁,但法庭因被告人案發時初犯,及案件案發至今已相隔三十多年的考慮,最後決定給予被告人9個月的刑罰扣減。按前述原因,就著控罪五強姦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七年九個月。

按前述原因,就著案中各項控罪的判刑如下:一,有關Y的猥褻侵犯罪,判監12個月;二,有關X的猥褻侵犯罪,判監36個月;三,有關X的猥褻侵犯罪,判監36個月;四,有關Z的猥褻侵犯罪,判監36個月;五,有關Z的強姦罪,判監七年九個月。法庭考慮到總量刑原則後,認為一合共10年監禁,應可足以反映案中涉及三名年幼的受害人X、Y、Z的控罪一至五的整體刑責和案中所見的輕判理由,即被告人案發時初犯及案件案發後距今已近三十多四十年,這年代久遠的罪行所應得的判刑考慮。

法庭指令控罪一至控罪三的刑罰是同期執行,控罪四和控罪五的刑罰是同期執行。而控罪一至三刑罰當中的兩年三個月,與控罪四及控罪五的刑罰七年九個月分期執行,因此控罪一至控罪五,五項控罪的總刑期為1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