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July 2020.
1. 上訴人黃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進入位於港鐵落馬洲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的已付車費區域,而沒有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已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第二項控罪是在同日,即2018年6月26日,於港鐵落馬洲站的鐵路處所被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人員合理地懷疑上訴人觸犯《香港鐵路附例》,而在該人員提出要求時,上訴人沒有提供他的地址的真實和正確詳情,及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