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93/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February 2022.
1. 本席相信被告的證供,相信被告當時是扮作做打劫。當被告攞咗嗰1鈫之後,仍留係打劫現場,根本沒有離開。如果被告真係要離開現場,是有充足的時間,但他沒有。本席亦相信被告所講,當時認為有道具才會似打劫,所以便手持一把刀。根據兩位事主的證供,兩人亦不覺得被告是打劫,憑被告當日的聲線、動作及如何使用手上的刀,兩人只覺得是惡作劇。這兩人從收銀機拿出數百元鈔票交給被告,但被告只拿1鈫,如果真打劫,以當時的狀況,點會只攞1鈫呢。本席相信被告對自己當時的經濟狀況,感到徬惶無助,攞1鈫是想搏畀警察拘捕,然後就可以被帶警署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