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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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相信被告的證供,相信被告當時是扮作做打劫。當被告攞咗嗰1鈫之後,仍留係打劫現場,根本沒有離開。如果被告真係要離開現場,是有充足的時間,但他沒有。本席亦相信被告所講,當時認為有道具才會似打劫,所以便手持一把刀。根據兩位事主的證供,兩人亦不覺得被告是打劫,憑被告當日的聲線、動作及如何使用手上的刀,兩人只覺得是惡作劇。這兩人從收銀機拿出數百元鈔票交給被告,但被告只拿1鈫,如果真打劫,以當時的狀況,點會只攞1鈫呢。本席相信被告對自己當時的經濟狀況,感到徬惶無助,攞1鈫是想搏畀警察拘捕,然後就可以被帶警署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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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3/2021 [2022] HKDC 1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第3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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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 1.本席相信被告的證供,相信被告當時是扮作做打劫。當被告攞咗嗰1鈫之後,仍留係打劫現場,根本沒有離開。如果被告真係要離開現場,是有充足的時間,但他沒有。本席亦相信被告所講,當時認為有道具才會似打劫,所以便手持一把刀。根據兩位事主的證供,兩人亦不覺得被告是打劫,憑被告當日的聲線、動作及如何使用手上的刀,兩人只覺得是惡作劇。這兩人從收銀機拿出數百元鈔票交給被告,但被告只拿1鈫,如果真打劫,以當時的狀況,點會只攞1鈫呢。本席相信被告對自己當時的經濟狀況,感到徬惶無助,攞1鈫是想搏畀警察拘捕,然後就可以被帶警署拘留。 2.本席同意蘇大律師陳詞,被告沒有意圖剝奪事主的1鈫財產,因為被告留在原位幾呎以外的地方等待警察,根本沒有離開現場。當警察到達之後,被告亦即時同警察招認自己係打劫,並交上張手上嗰1鈫。 3.控方未能夠證明被告有意圖永久剝奪事主財產的環節,即有意圖永久剝奪事主1鈫財產,本席認為被告根本沒有意圖去打劫,只是扮作打劫,但沒有打劫的心態。 4.控方有舉證所有控罪元素的責任,就有意圖永久剝奪事主財產的控罪元素,控方未能夠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本席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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