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504/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上訴案的一項不爭議的事實是,上訴人鷹輝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鷹輝”)及鷹輝董事潘淳華和強莉與新遠東經濟發展(香港)有限公司(簡稱“遠東”)三方曾簽署一份債項確認及擔保契約。鷹輝(即契約甲方),潘淳華及強莉(即契約乙方)均在契約聲明及確認鷹輝欠下遠東美金4,751,814.20元及利息,該欠款應在1999年12月31日到期償付。利息按年利率18%計算。鷹輝與兩公司董事並且向遠東承諾及擔保鷹輝會按照該契約的條文清還債款及利息予遠東。